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保護單位

對納入保護對象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統稱
文物保護單位為中國大陸對确定納入保護對象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統稱,并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是指在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等所在地設立的,用于文物保護工作的單位。都是古代科學技術信息的媒體,對于科技史和科學技術研究有着重要意義。文物保護單位的概念最早是1956年國務院《關于在農業生産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來的,1961被寫入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82年被寫入了《文物保護法》。實踐證明,文物保護單位制度作為文物保護領域的一項基本的制度,是符合我們國家國情的,這個制度制定以來,對我國文物的保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
    中文名:文物保護單位 外文名: 别名: 含義:不可移動文物的統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三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确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确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别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第十四條:保存文物特别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曆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曆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曆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

曆史文化名城和曆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曆史文化名城和曆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曆史文化名城和曆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标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别情況分别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内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内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内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曆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别,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内,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确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别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一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别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三條: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産經營。

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别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曆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

評選時間

國保單位的評選沒有比較固定的周期,但是也是有一定的遵循,1961年國務院核定公布了第一批180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在這以後國務院于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2006年、2013年陸續公布了第二批至第七批國保單位。除了文化大革命期間除外,大體上維持了一屆政府公布一次的頻率。

保護意義

不斷出台促進文物的保護、活化利用方面的新政策,最大限度釋放文物的活力,講好中國故事,突出展現全面真實的古代中國和現代中國,增強文化自信。

文物的保護對于我們傳承中華傳統優秀文化也好,還是革命文化也好,是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它對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乃至提升國民素質都是有重要意義的。而且在這個方面它是有不可替代性的作用,所以這篇大文章做好了,不僅對文物工作而且對整個國家的建設特别是文物服務于經濟社會大局這個方面都是有重要意義的。

新增名單

2019年10月16日,國務院關于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正式印發。公布了國務院核定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确定的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共計762處)以及與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并的項目(共計50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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