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有公開招投标和邀請招投标兩種形式。
原則
《招标投标法》第5條規定:“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意義
1.工期普遍縮短。
2.工程造價普遍有效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當競争。
3.促進了工程質量不斷提高,使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儲備。
4.簡化了工程結算手續,減少扯皮現象,密切了承發包雙方協作關系。
5.促進了施工企業内部經濟責任制落實,調動了企業内部的積極性。
流程
1、招标人(即業主)辦理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如需要)。項目審批或備案後,招标人開标項目實施。
2、招标工作啟動。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機構進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備案程序較為繁瑣),多數為招标代理機構(即招标公司)承擔招标工作。
3、招标公司協助招标人進行招标策劃。即确定:招标進度計劃,采購時間,采購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投标人資格,采購質量要求等等。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據招标策劃編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劃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認後,招标公司發出招标公告(公開招标)或投标邀請(邀請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請後前往招标公司購買招标文件。
6、獲得招标文件後,投标人應研究招标文件和準備投标文件。其間,如有相關問題可與招标公司進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時招标公司将組織招标項目答疑會。并根據答疑或澄清内容,對全部投标人發布補充文件,作為招标文件的必要組成和修改。
7、招标公司在開标前組建評标委員會,評标委員會負責評标。評委會組成和評标須符合《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
8、招标公司組織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進行開标。開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開标紀律>确認和宣讀投标情況>宣布招标方有關人員情況>檢查投标文件密封情況>唱标(對投标函或投标一覽表中的投标人名稱/價格/交貨期/投标保證金等内容唱标)>完成開标記錄并各方簽字>開标結束。
9、評委會審查投标文件進行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和澄清(如有必要),最終确定中标人。
10、招标公司根據評委會意見出具評标報告,招标人根據評标報告确定中标人。
11、招标公司根據評标報告發出中标、落标通知書。
12、中标人根據中标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内與招标人簽訂合同。
另外,在第五項可以增加資格預審。即招标公告中增加對投标人資格要求,投标人事先遞交資格文件、滿足資格條件後,招标公司才将招标文件發售給該投标人。此時的招标公告實際為招标資格預審公告,代替了招标公告的作用。
有關規定
項目範圍
根據《招标投标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标: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招标投标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1、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2、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規模标準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标: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标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投标法》
第66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适宜招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标。”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标: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