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索賠

建設工程索賠

法律術語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做了專門闡述。
    中文名:建設工程索賠 外文名: 别名: 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術語分類:法律術語 應用領域:建築工程

索賠費用的組成

索賠費用的組成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組成類似,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工費

指列入概算定額的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産工人和附屬輔助生産單位的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在索賠費用中還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損失費的累計,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費應按照計日工費計算,而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按窩工費計算,窩工費的标準雙方應在合同中設定。

(二)設備費

可采用機械台班費、機械折舊費、設備租賃費等幾種形式。當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設備費索賠時,設備費的标準按照機械台班費計算。因窩工引起的設備費索賠,當施工機械屬于施工企業自由時,按照機械折舊費計算索賠費用;當施工機械是企業從外部租賃時,索賠費用的标準按照設備租賃費計算。

(三)材料費

材料費的索賠包括:由于索賠事項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于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由于非承包人責任工程延期導緻的材料價格上漲和超期儲存的費用。材料費中應包括運輸費、倉儲費,以及合理的損耗費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損壞失效,則不能列入索賠計價。承包人應該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記錄建築材料的進貨日期和價格,以便索賠時能準确地分離出索賠事項所引起的材料額外耗用量。威力證明材料單價的上漲,承包人應提供可靠的訂貨單、采購單,或官方公布的材料價格調整指數。

(四)管理費

此項可分為現場管理費和企業管理費兩部分。索賠款項中的現場管理費是指承包人完成額外工程、索賠事項工作以及工期延長期間的現場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通信、交通費等。索賠款中的企業管理費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間所增加的管理費。包括總部職工工資、辦公大樓、辦公用品、财務管理、通信設施以及企業領導人員赴工地檢查指導工作等開支。

(五)利潤

一般來說,由于工程範圍的變更、文件有缺陷或技術性錯誤、業主未能提供現場等引起的索賠,承包商可列入利潤。但對于工程暫停的索賠,由于利潤通常是包括在每項實事工程内容的價格之内,而延長工期并未影響削減某些項目的實施,也未導緻利潤減少。所以,一般監理工工程師很難同意在工程暫停的費用索賠中加進利潤損失。索賠利潤的款額計算通常是與原報價單中的利潤百分率保持一緻。

(六)延遲付款利息

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進行付款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

計算方法

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有:實際費用法、總費用法和修正的總費用法。

(一)實際費用法

實際費用法是計算工程索賠時最常用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的計算原則是以承包商為某項索賠工作所支付的實際開支為根據,向業主要求費用補償。

用實際費用法計算時。在直接費的額外費用部分的基礎上,再加上應得的間接費和利潤,即是承包商應得的索賠金額。由于實際費用法所依據的是實際發生的成本記錄或單據,所以,在施工過程中,系統而準确地積累記錄資料是非常重要的。

(二)總費用法總費用法就是當發生多次索賠事件以後,重新計算該工程的實際總費用,實際總費用減去投标報價時的估算總費用,即為索賠金額,即:

索賠金額=實際總費用-投标報價估算總費用

不少人對采用該方法計算索賠費用持批評态度,因為實際發生的總費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組織不善而增加的費用;同時投标報價估算的總費用也可能為了中标而過低。所以這種方法隻有在難以采用實際費用法時才應用。

(三)修正的總費用法

修正的總費用法是對總費用法的改進,即在總費用計算的原則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1)将計算索賠款的時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響的時間,而不是整個施工期;

2)隻計算受影響時段内的某項工作所受影響的損失,而不是計算該時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損失;

3)與該項工作無關的費用不列入總費用中;

4)對投标報價費用重新進行核算:按受影響時段内該項工作的實際單價進行核算,乘以實際完成的該項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調整後的報價費用。

按修正後的總費用計算索賠金額的公式如下:

索賠金額=某項工作調整後的實際總費用—該項工作的報價費用

修正的總費用法與總費用法相比,有了實質性的改進,它的準确程度已接近于實際費用法。

(四)索賠律師聘請

建設工程索賠由于有很強的專業性,聘請索賠律師時一定要注意其從業經曆,否則在法庭上就會出現律師不懂,法官也搞不清楚的狀況,如建設工程行業知名的公認領頭羊朱樹英律師,為湖南路橋建設集團、湖南環達路橋公司、湖南湘築建設公司成功進行過多次索賠的全國知名律師陳平凡等等。

索賠原因

合同對方違約,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義務與責任

合同錯誤,如合同條文不全,錯誤,矛盾等,設計圖紙,技術規範錯誤等;

合同變化;

工程環境變化,包括法律,物價和自然條件變化等;

不可抗力因素,如惡劣天氣,地震,洪水,戰争狀态等;

索賠分類

按索賠有關當事人分類

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索賠

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索賠

承保人或發包人與供貨商之間的索賠

承保人與發包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索賠

按索賠的目的和要求分類

工期索賠,一般指承保人向發包人或者分包人向承保人要求延長工期

費用索賠,既要求經濟補償損失,調整合同價格

按索賠事件性質分類

工期延期索賠,因為發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或者發包人指令工程暫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承保人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保人原因導緻工期拖延,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導緻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保人提出索賠。

工期加速索賠,通常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工期引起承保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額外開支,承包人提出索賠;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進度,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工程變更索賠,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施工順序等,造成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承包人由此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不可預見的外部故障或條件索賠,既施工期間在現場遇到了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例如地質條件與預計的業主提供的資料不同,出現未預見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導緻承包人損失,這類風險通常由發包人承擔,既承包商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賠

工程終止索賠,由于發包人違約或者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和分包人蒙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的索賠;由于是承包人或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導緻工程非正常終止,或者合同無法履行,發包人可以提出索賠。

其它索賠,如彙率貶值,彙率變化,物價變化,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賠。

索賠條件

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發生

與合同對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經濟損失

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索賠依據

合同文件

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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