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投資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參建各方在工程聯系單提出、審核、确認、實施等環節的行為,提高管理與協商效率,明确程序和辦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和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管委會發包的工程範圍内,管委會有關處室和參建的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聯系單涉及的技術、經濟、工期等内容,所進行的協商、管理活動。
本規定“附件一”列出工程聯系單管理工作流程,參建各方均應嚴格執行。
本規定“附件二”為工程聯系單處理意見表,由工程處、總工室技術處在受理工程聯系單後填寫。
暫定價物資的選用與計價管理,在《溫州生态園管委會工程材料設備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中另作專門規定。
第三條
工程聯系單是參建一方對有關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經确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涉及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價款調整的補充性文件,是參建雙方履行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控制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管委會實行工程聯系單分級 管理制度,将工程聯系單按所含内容的重要、複雜程度,分為一般事項聯系單、重要事項聯系單。
一般事項聯系單涉及的技術内容較為簡單明确;增加或減少造價在2萬元以下;延長或縮短工期在一周以内;換用或新增次要材料設備等。
重大事項聯系單涉及結構安全或影響使用功能;增加或減少造價2萬元以上;延長或縮短工期一周以上;改變了原平面布置或整體外觀效果;換用或新增主要材料設備等。
第二章 提出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綜合考慮 施工進度計劃、現場情況,加強施工前的圖紙審查等技術管理工作,及時在工程聯系單中說明需要事先協商或聯系的事項。
施工單位在工程聯系單中列出的項目名稱,應符合《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關于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或其它項目的劃分設置規定,并說明各項目的特征。提出合同外新增項目、樁基等隐蔽工程的變更,須報綜合單價及預算總價。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應符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留出其它參建方簽字、蓋章的“一緻意見”欄。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圖會審紀要和管委會的意見,及時提出工程聯系單,對施工圖中的缺陷進行修改、補充,以免延誤施工,引起争議和索賠。
較大型工程的設計單位,應派出現場代表或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聯系單辦事事項。
對于工程設計更改,在《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暫行)》中另作專門規定。
第七條
因管委會自身要求或出于優化設計、改變材料設備等需要,由有關處室提出相應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見“附件三”。
第八條
一次事件隻能辦理一次聯系單,不得分解聯系單。
第三章 審核與确認
第九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管委會工程處受理。
第十條
工程處應及時填寫工程聯系單辦理意見表(見附件二);屬一般事項的,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系單上簽字審批;屬重大事項的,經管委會領導審定後,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系單上簽字。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管委會内部機構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統一歸口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受理;屬一般事項的,由總工室負責人批準實施;屬重大事項的,由總工室技術處填寫工程聯系單辦理意見表,報管委會領導審批。
需要與施工單位事先協商工程造價的,須經管委會工程處會簽。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要根據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實際,嚴格審核各種聯系單,對涉及到的技術可行性、費用增減、工期變動情況,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在特定情況下,如遇緊急情況(如搶險等),工程處的現場負責人可根據施工需要,提前批準施工單位的工程變更要求,但必須從批準後的次日起,按審批程序及時補辦工程聯系單确認事項。
第四章 簽發、答複
第十四條
經批準實施的工程聯系單,統一由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在工程聯系單上加蓋“溫州生态園管委會工程技術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财政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通知要求,嚴格按規定的時限逐級對工程聯系單作出審核審批意見。
對屬于一般事項的工程聯系單,在受理後的3個工作日内,給予簽發或答複;對屬于重大事項的工程聯系單,在受理後的7個工作日内,給予簽發或答複。
第十六條
總工室技術處将加蓋有工程技術專用章的工程聯系單,發放到工程處;工程處根據簽發時限要求,及時将工程聯系單傳送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
工程聯系單未經管委會加蓋“公章”确認的,不能生效作為施工、辦理竣工資料和辦理結算的依據;施工單位如擅自實施,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