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聯系單

工程聯系單

工程單據
工程聯系單是用于聯系工程技術手段處理,工程質量問題處理,設計變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見于施工單位出具聯系單給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也常常向設計單位出具聯系單,收件單位均要依據具體情況予以答複。
  • 中文名:工程聯系單
  • 外文名:
  • 别名:
  • 性質:用于甲乙雙方日常工作聯系的單據
  • 分類:建設、監理
  • 作用:甲乙雙方所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投資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參建各方在工程聯系單提出、審核、确認、實施等環節的行為,提高管理與協商效率,明确程序和辦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和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管委會發包的工程範圍内,管委會有關處室和參建的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聯系單涉及的技術、經濟、工期等内容,所進行的協商、管理活動。

本規定“附件一”列出工程聯系單管理工作流程,參建各方均應嚴格執行。

本規定“附件二”為工程聯系單處理意見表,由工程處、總工室技術處在受理工程聯系單後填寫。

暫定價物資的選用與計價管理,在《溫州生态園管委會工程材料設備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中另作專門規定。

第三條

工程聯系單是參建一方對有關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經确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涉及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價款調整的補充性文件,是參建雙方履行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控制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管委會實行工程聯系單分級 管理制度,将工程聯系單按所含内容的重要、複雜程度,分為一般事項聯系單、重要事項聯系單。

一般事項聯系單涉及的技術内容較為簡單明确;增加或減少造價在2萬元以下;延長或縮短工期在一周以内;換用或新增次要材料設備等。

重大事項聯系單涉及結構安全或影響使用功能;增加或減少造價2萬元以上;延長或縮短工期一周以上;改變了原平面布置或整體外觀效果;換用或新增主要材料設備等。

第二章 提出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綜合考慮 施工進度計劃、現場情況,加強施工前的圖紙審查等技術管理工作,及時在工程聯系單中說明需要事先協商或聯系的事項。

施工單位在工程聯系單中列出的項目名稱,應符合《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關于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或其它項目的劃分設置規定,并說明各項目的特征。提出合同外新增項目、樁基等隐蔽工程的變更,須報綜合單價及預算總價。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應符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留出其它參建方簽字、蓋章的“一緻意見”欄。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圖會審紀要和管委會的意見,及時提出工程聯系單,對施工圖中的缺陷進行修改、補充,以免延誤施工,引起争議和索賠。

較大型工程的設計單位,應派出現場代表或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聯系單辦事事項。

對于工程設計更改,在《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暫行)》中另作專門規定。

第七條

因管委會自身要求或出于優化設計、改變材料設備等需要,由有關處室提出相應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見“附件三”。

第八條

一次事件隻能辦理一次聯系單,不得分解聯系單。

第三章 審核與确認

第九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管委會工程處受理。

第十條

工程處應及時填寫工程聯系單辦理意見表(見附件二);屬一般事項的,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系單上簽字審批;屬重大事項的,經管委會領導審定後,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系單上簽字。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管委會内部機構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統一歸口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受理;屬一般事項的,由總工室負責人批準實施;屬重大事項的,由總工室技術處填寫工程聯系單辦理意見表,報管委會領導審批。

需要與施工單位事先協商工程造價的,須經管委會工程處會簽。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要根據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實際,嚴格審核各種聯系單,對涉及到的技術可行性、費用增減、工期變動情況,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在特定情況下,如遇緊急情況(如搶險等),工程處的現場負責人可根據施工需要,提前批準施工單位的工程變更要求,但必須從批準後的次日起,按審批程序及時補辦工程聯系單确認事項。

第四章 簽發、答複

第十四條

經批準實施的工程聯系單,統一由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在工程聯系單上加蓋“溫州生态園管委會工程技術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财政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通知要求,嚴格按規定的時限逐級對工程聯系單作出審核審批意見。

對屬于一般事項的工程聯系單,在受理後的3個工作日内,給予簽發或答複;對屬于重大事項的工程聯系單,在受理後的7個工作日内,給予簽發或答複。

第十六條

總工室技術處将加蓋有工程技術專用章的工程聯系單,發放到工程處;工程處根據簽發時限要求,及時将工程聯系單傳送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

工程聯系單未經管委會加蓋“公章”确認的,不能生效作為施工、辦理竣工資料和辦理結算的依據;施工單位如擅自實施,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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