孽息

孽息

由原物而産生的物
孳息是與原物相對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産生的物。孳息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而産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犢,果樹上所産出的果實,土地上所生産的糧食,都為天然孳息。[1]
    中文名:孽息 外文名: 别名:收益 原因:原物所産生的利益 所有權:收益權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

簡介

孳息因其是由原物所産生的利益,也稱為收益。收益權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所以,所有人當然享有收益權,得收取原物的孳息。在一般情況下,所有人即為孳息取得人,确定了原物的所有人,也就可确定孳息物的所有人。這一原則尤其适用于轉移原物所有權的情形。例如,所有人出賣其母牛的,在買賣合同訂立後,母牛生下牛犢時,該牛犢應歸何方所有?即須依母牛的所有權歸何方所有而定。因依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産的,财産所有權從财産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如在交付母牛後生下牛犢,則該牛犢為買方所有;如在交付母牛前生下牛犢,則該牛犢為賣方所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物與孳息物之間的關系,并不存在主從關系,因此不能依從物随主物轉移而轉移的原理來确定孳息物所有權的轉移。

含義n

孳息在未與原物分離前可能處于原物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中,其于分離時從該器官脫出或産出,但孳息物不為原物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的生成物,不能随原物某一部分或某一器官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以案例1來說,牛黃為牛的孳息物,其雖生成于牛的下水中,在未分離前處于牛的下水中,但它不是牛下水的孳息。在牛黃未分離前,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它不能随牛下水的所有權轉移而轉移,但可随牛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前述對該案的處理的第二種意見認定牛黃屬于孳息,這是正确的,但該意見将其視為牛下水的孳息則是錯誤的。因此,認為牛下水按雙方商定歸肉聯廠所有,牛黃也應随牛下水歸肉聯廠所有的觀點,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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