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進行荒地開墾,就是開荒地。
開荒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國有土地)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集體土地)。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别屬于村内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内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開發未确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确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根據《确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第五十九條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