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高等學校委托培養招生一律實行合同制。委托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委托單位與委托生之間應分别簽定委托培養合同。委托生的培養費用由委托單位提供,畢業後到委托單位工作。委托生在學期間和畢業後享受與國家計劃内的相同的待遇。委托培養和國家計劃招收之間的主要區别在于培養費用的來源和畢業分配的辦法不同。委托培養培養經費由委托單位提供,畢業之後回委托單位工作;國家計劃招收的,其培養經費由國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畢業時實行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由本人選報志願,招生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就業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規定畢業後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解釋
在高考尚未擴招的年代,考上大學是一種極度奢侈的事情。委培和定向,便是在那個年代出現的一種特殊政策。1983年以後,許多分數不夠的學生,以“委培生”、“定向生”的身份,圓了自己的大學夢。
“定向”,是指一些高校按一定比例面向農村、礦區等艱苦地區、行業招生,其經費由國家提供,學生畢業後需到指定地區或單位工作。
“委培”,則是高校受用人單位委托,為用人單位培養人才,其經費由委托單位提供,學生畢業後到委托單位工作。
委培和定向政策,在一定時間内對緩解當時人才的城鄉失衡、地區失衡具有積極意義。但也由此出現了“批條子”、“走後門”等不公平招生現象。
政策
委培生是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委托學校培養的學生。其培養費由委托部門或單位向學校支付(或由學生家庭自付)。
委陪生政策::
一 什麼樣的學生可以選擇軍校地方委培生?
必須高中畢業且參加全國高考,成績達到規定分數線,一般在最低專科線以上。
二 身體有無嚴格限制?
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病或慢性疾病。
三 政審有何要求?
報名軍事院校的學生必須政治合格,思想品德好,無犯罪前科,在初高中學習階段沒有受過處分(由所在各級基礎基層組織嚴格審查後簽署意見)
四 軍事院校開設哪些專業?
各院校所開的專業大都為社會各行業熱門專業。如:國貿,商務英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臨床醫學,法學等。
五 學生入學後可享受什麼待遇?
學生入學後參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籍管理辦法管理,享受與國家計劃内招收的大學生同等的獎學金待遇。
六 軍校委培學員入學後有軍籍嗎?
入學後,實行準軍事化統一管理,着軍裝,本科階段無軍籍。對有志于投身我國國防事業,學員畢業後允許參加軍事院校的研究生考試,從錄取之日起計算軍齡,享受軍人待遇。
七 黨團關系遷如我院嗎?
地方委培生的黨團關系遷入院校,對符合條件的學員,黨團員發展納入院校的統一管理。
八 軍事院校頒發什麼樣的文憑?
對完成教學大綱規定課程的畢業生,頒發所在軍隊院校本科畢業證書并按國民教育規定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同時畢業生的學曆資料将注冊軍校校園網。以便用人單位查詢。跟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總參謀部,總政治部(1995)2号文件規定,軍隊院校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曆教育是國家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所頒發的學曆文憑證書,國家和軍隊予以承認。
九 畢業待遇及就業情況如何?
軍校自費委培畢業生有以下幾種途徑工作就業:
(1)由委培單位(主要是各人事部門委培)安排或推薦至委培單位所在地就業,并由人事部門辦理轉(聘)幹部待遇手續,檔案拖管等一系列手續。
(2)按“雙向選擇,自主擇業”政策,參與人才市場交流就業,并由人事部門辦理轉(聘)幹部待遇手續,檔案拖管等一系列手續。
(3)畢業生考上軍校研究生由軍隊統一分配就業。
區别
國家計劃招收的畢業生培養類别主要有五種。分别是統招生(公費生)、“并軌”生、定向生(或公寓生)、委培生(收費委培生)、自費生。
統招生(公費生)是國家計劃招收的學生。其培養費由國家撥款,畢業後原則上由國家負責安排,在一定範圍内通過雙向選擇、供需見面落實就業去向。
“并軌”生是國家教育體制改革後,招收的學生。即将國家任務招生計劃和調節招生計劃(含委托培養與自費)雙軌選擇新生的辦法改為按照招生計劃劃定一條分數線單軌錄取學生。其畢業後在國家就業政策指導下,在一定範圍内自主擇業。
定向生(或公寓生)是國家為了保證特殊地區和行業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而适當降低分數線定向招收的學生。其畢業後到招生時确定的定向地區、單位工作。定向生中還有一種,單招定向生畢業後回來源地所在縣,安排到鄉鎮一級相關單位工作。單招生就業去向符合單招定向生服務範圍的,可由省統一派遣。
委培生(收費委培生)是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委托學校培養的學生。其培養費由委托部門或單位向學校支付(或由學生家庭自付)。學生畢業後,嚴格按合同就業。 自費生是按國家計劃統一招收,自費上學的學生。自費生畢業後自主擇業。部、省屬中專生畢業後的就業原則是由辦學部門負責,原則上在本行業、本地區安排就業,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可安排技術、管理崗位,也可以安排生産崗位。
評價
高等學校招收委托培養生是中國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它對鼓勵高等學校挖掘潛力,培養更多的人才、更好地滿足社會對高級專門人才的需要,起了積極作用。
參考資料
[1] 新京報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reform30/2009/01-05/039@0945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