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

清政府在天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天津條約》是清鹹豐八年(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争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主要包括《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中英天津條約》和《中法天津條約》。
  • 中文名:天津條約
  • 簽訂:清、俄、美、英、法
  • 影響: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程度加深
  • 簽訂時間:1858年6月
  • 條約性質:不平等條約
  • 地點:天津

背景介紹

1856年,英國借口廣東水師在廣州黃埔捕捉中國船“亞羅”号上的海盜,派兵進攻廣州。法國借口法籍天主教神甫馬賴在廣西西林被殺,亦出兵入侵。1857年,英法組成聯軍,攻陷廣州。

1858年,英法艦隊在美、俄兩國支持下,襲擊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聯軍進犯天津。清政府派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美、英、法各國代表分别簽訂《天津條約》。同年,沙皇俄國以武力迫使黑龍江将軍奕山簽訂《瑗珲條約》。

簽訂過程

天津條約是清鹹豐八年(1858)第二次鴉片戰争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八年四月初八(5月20日),英法聯軍攻陷大沽炮台,溯白河而上,進逼天津。直隸總督譚廷襄吓得魂飛魄散,主張徹底投降。十二日,他向鹹豐帝奏稱:“統觀事勢,細察夷情”,“不能戰,不易守,而不得不撫。”十四日,英法聯軍駛抵天津城下,英、法公使通知清政府另派頭品大臣二員速來津共議,否則先取天津,再攻北京,兩日以内,聽候回音。十六日,清政府急忙派大學士桂良(1785—1862)、吏部尚書花沙納(1806—1859)為全權大臣,馳往天津向英、法求和。十八日,額爾金、葛羅乘炮艇抵天津,普提雅廷和列衛廉乘俄船“亞美利加”号同至。當即照會清政府,欽差大臣必須有“全權便宜行事”銜名,否則仍需進京。二十日,清政府命桂良、花沙納便宜行事,從權辦理。二十三日,前此兩天趕到天津的桂良、花沙納就和額爾金在城南海光寺初次會見。此後在談判過程中,額爾金和葛羅分别委派随員威妥瑪(1818—1895)、李泰國(1832—1898)和馬吉士辦理實際交涉,以李泰國為主。他是上海海關的英籍職員,同中國官員曾有頻繁接觸,此次充當英法聯軍的中文翻譯與謀士。在談判過程中,他以戰勝國發言人自居,恃強要挾,态度蠻橫,對桂良、花沙納耍盡了威吓流氓手段。在談判中最使清朝最高統治者頭痛的是外國公使駐京、增開通商口岸、外國人得入内地遊曆傳教等條款。因為這些将會影響到清朝封建君主專制統治。所以,鹹豐帝一再讨價還價,不肯讓步。有時甚至想到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勢須與之用武”。桂良、花沙納對鹹豐帝的苦衷雖然十分了解,但他們畏敵如虎,向鹹豐帝奏稱:“戰之不可”,“戰則必敗”。由于此時清朝封建統治者最害怕的是太平天國起義,而不是外國侵略者。因此在對外戰争中所調動的兵力,不是主力,而是邊遠的軍隊。既然如此,那麼在英、法聯軍的脅迫下,最終不得不屈服投降。

簽約時間

《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6月13日

《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6月18日

《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6月26日

《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6月27日

條約内容

《中俄天津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争期間,沙俄乘英法聯軍攻陷大沽,進逼津、京之際,以調停為名,誘迫清朝與其簽訂不平等條約。

1858年6月13日(鹹豐八年五月初三日),清朝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駐華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簽訂《中俄天津條約》12款。

主要内容有:(1)俄國在上海、甯波、福州、廈門、廣州、台南、瓊州等7處口岸通商、停泊兵船,若别國在沿海增開口岸,準俄國一體照辦;(2)俄國在原定中國陸路通商地點擴大貿易,對俄國商人我目及所帶貨物、本銀多寡,不加限制;(3)俄國在中國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俄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4)俄國東正教士人内地自由傳教;(5)中俄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6)俄國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第二次鴉片戰争期間,美國駐華公使利用英法聯軍攻陷大沽,進逼津、京之機,僞裝調停,誘迫清政府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簽訂《中美天津條約》(又名《中美友好條約》)。《中美天津條約》30款。主要内容有:

一、清政府倘準許其它國家公使駐京,應準美國一律照辦。

二、增開潮州(後改汕頭)、台灣(台南)為通商口岸。

三、耶稣教教主自由傳教。

四、确定領事裁判權。

五、擴大片面最惠國待遇,即清政府給予其它國家的特權,“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國得“一體均沾”。

一個星期後,中英、中法天津條約取得英、法所掠奪到的一切侵華特權。

《中英天津條約》

《中英天津條約》又稱《中英續約》。第二次鴉片戰争期間英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鹹豐八年(1858年)六月二十六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天津簽訂。共56款,附有《專條》。主要内容有:

(1)英國公使得駐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設領事官,增開牛莊、登州、台灣(台南)、潮州、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

(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傳教;

(3)英國人得往内地遊曆、通商;

(4)英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往來;

(5)中英兩國派員在上海舉行會議,修改關稅稅則;

(6)中國給英國賠款銀400萬兩;

(7)确定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

《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第二次鴉片戰争期間,英法聯軍攻陷大沽炮台後,進逼天津,清政府即派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今日簽訂城下之盟——《中法天津條約》(原稱《和約章程》)。共42款。另附《和約章程補遺》。主要内容:

一、法國公使駐北京,在通商各口設領事館。

二、增開瓊州、潮州(後改汕頭)、台灣(台南)、淡水、登州(後改煙台)、南京為通商口岸。

三、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傳教。

四、法國人可在内地遊曆,可在通商口岸任意租地蓋房,設立教堂、醫院、學校、墳地、倉庫等,中國地方官對破壞法人的中國人應予嚴懲。

五、中國與各國議定的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法國都可“均沾”。

六、法國兵船可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停泊。

七、确定領事裁判權與片面最惠國待遇。

八、中國給法國賠款銀200萬兩。

《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

1858年11月8日,第二次鴉片戰争期間,清欽差大臣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與英全權代表額爾金在上海簽訂《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作為《天津條約》的補充,共十款,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内容:

一、海關聘用英人幫辦稅務;

二、海關對進出口貨一律按時價值百抽五征稅;

三、洋貨運銷内地或英商從内地收購土貨出口,隻納子口稅2.5%,不再納厘金稅;

四、“洋藥”(鴉片)準許進口貿易,每百斤納進口稅銀30兩。

從此,中國海關行政管理主要權力落入英國人手中長達半個世紀;罪惡的鴉片貿易正式合法化;中國的商業、手工業受到更為嚴重的打擊。海關自主權的喪失,是中國半殖民地化程度進一步加深的标志之一。

曆史影響

《天津條約》是對中國主權的又一次嚴重的破壞,使俄、美、英、法獲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權。它為英國通過其駐華使領人員對中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響提供了條件,并使得英國資本主義的侵略勢力擴展到了華南、長江流域和東北,更加靠近出口貨物的産地和進口貨物的行銷地,從而更加有利于其向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中國的原料,對中國社會經濟造成巨大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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