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法

外商投資企業法

法律體系
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和活動的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是由衆多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規範形成的一個法律體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設立與登記程序、法律地位、投資關系、法律文件、中外雙方的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勞動關系、稅收、外彙管理、解散與清算等。
    中文名:外商投資企業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法律類型:經濟法 主要内容: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國家:中國 根 據:中國《憲法》 依 照:中國法律的規定

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内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也就是說,外國投資企業隻能是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設立或者外國投資者單獨設立。隻有中國投資者一方的,不可能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且,中國投資者一方必須是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能是個人。而外國投資者一方則可以是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是個人。

種類

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按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産中所占股份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不同,可以将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 

4.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内設立的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内設立的合夥企業。

法律法規

中國目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根據憲法或者法律制定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這些重要的法律、法規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全國人大于1979年7月1日通過,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1983年9月20日發布,2001年7月22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全國人大于1988年4月13日通過,2000年10月31日修正,以下簡稱中外合作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全國人大于1986年4月12日通過,2000年10月31日修正,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0年12月12日頒布,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根據中國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凡是在中國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壞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凡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可以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國家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但會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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