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

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及地上定着物的總稱
地上附着物是指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1]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橋等建築物與構築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樹、竹、花卉、園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牌坊通常被視為地上定着物,無法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價值,但是,有特别紀念意義的牌坊,從破舊的老屋轉移到新建的博物館,沒準能賣出更好的價錢。
  • 中文名:地上附着物
  • 外文名:Ground attachments
  • 别名:
  • 類型:土地
  • 自然:花、草、樹等
  • 建築:房屋、橋梁、水塔等

在應用

财産主要分為動産、不動産和智力成果。

還有商品房和住宅之分。

不動産是指無法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用途和價值的财産,主要是土地,地上定着物如房屋、道路、橋梁、牌坊,地上附着物如花草、樹木等。

動産和不動産是相對一般情況而言的,股票雖然是動産,但公司可能是無法移動或移動受到限制的;機器、設備雖然是動産,但移動也可能會減損其價值。

在解釋不動産登記制度就用到了地上附着物就是地上定着物的概念:

《物權法》全面規定了不動産登記的制度安排、不動産登記的種類、不動産登記的具體程序和責任等。不動産登記包括土地及其附着物,有的也稱定着物,包括建築、林木等。《物權法》不動産登記的規定将成為國土部門制定修改土地登記法規、規則的基本依據,也是今年10月1日之後,實施土地登記工作的基本依據。

其他相關概念

土地的定義

土地是地球表面陸地部分,包括海洋灘塗及内陸水域。

土地的特性

土地的兩重性(自然特性和經濟特性)土地作為生産資料而有别于其它生産資料的特性(自然本身産物/面積有限/永續性/不可移動)土地社會經濟屬性(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地産是财産權/土地具有準商品性/地産增值性)。

土地和地産

土地即是資源又是資産(生産資料),而地産是土地資産(隻有産權)不動産(或房地産)是指土地資産及其定着物。上面的地産中的定着物也就是土地上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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