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合同涉及的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作為該合同标的的技術知識的所有權仍屬于許可證賣方,而且,該使用權在地域範圍和時間上都受到合同的限制。
一國當事人許可另一國當事人使用其所有的或擁有的工業産權。
專利商标權的主體處于不同的國家。
區别
(1)客體的特殊性
國際許可證合同的客體是專利、商标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它們是無形财産權。
(2)許可證買方是直接用戶
許可證買方一般都有能力在購證後實施該合同項下技術,因而,買方須具有一定的技術知識及工業實施能力,以便吸收、消化所購買的技術知識,實現出其經濟值。
(3)許可證合同的買賣雙方具有明顯的合作性質
許可證合同期限長,賣方必須履行義務,擔保所提供的技術在買方工廠裡實施後可以或必定達到合同所預定的經濟指标。
共同點
(1)屬于技術轉讓合同。
(2)專利和商标把所有權與使用權分割開,頗有些租賃合同的特點。
(3)與高級勞務合同也有相似的地方。
分類
(一)按照具體合同客體劃分
按照具體合同客體劃分,國際許可證合同分為:專利許可證合同;商标許可證合同;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
1、專利許可證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例如,外國如果在華沒有取得專利權或未與我國當事人達成協議,允許中國當事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則這種專利産品不能出口,這種技術也不能出口,下面有一個實際案例:
水膠炸藥這一專利是美國的。我國技術人員在查閱資料時獲得了這一專利的公開材料。于是閉門研究,破譯了其技術秘密,生産出了合格的水膠炸藥。
一位港商購買了該産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國專利在香港也受保護,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該産品。在天津裝船後,被專利所有人通知不許銷售。
美國的專利權人在其請求中的要價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隻好大幅度降價,以便港商在港支付專利權人的專利費用。這樣我方的原來就比國際市場時價低許多的銷售價格現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損失。
故我方研制廠家應向美方專利權人訂許可證協議,方可研制生産。否則,就是違法的。
2、商标許可證合同(Trade Mark License 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标和商标項下的技術作為合同的标的。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商标許可證協議包含一定的技術貿易内容,假冒商标,一般都不能達到原商标的質量标準。
在國際市場上,要開創一個品牌商标并非易事。單純的商标許可證協議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進專有技術的同時,結合引進商标的使用權。
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單純的使用對方商标的情況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标下寫上"中國制造"字樣,以便合同到期後,不能繼續使用該外國商标時,中國廠商也會有立足之地。
3、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
實踐中,專有技術在很多情況下被采用。故在引進專利技術的同時,一起引進專有技術。技術專利人往往保留了關鍵性的技術。憑專利公開的說明書,并不能使采用該技術的人順利使用。
所以隻有引進專有技術,才能真正把生産需要的各項先進技術、經驗和知識引進來,達到預期目的。
(二)技術使用權的程度和範圍劃分
根據被許可方對許可方的技術使用權所享有的專有程度和範圍,可将許可證分為:獨占許可協議;排他許可協議、普通許可協議、交換許可證。
1、獨占許可合同(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
獨占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許可對方在約定的某一地區内和合同有效期間,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獨自占有和使用權。
在簽訂這種協議的情況下,不論任何第三者還是許可方都不得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内,在該地區内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産品,盡管工業産權的屬于許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讓方以合同項下技術産品壟斷市場,故售價較高。
2、排他許可合同(Sole License Contract)
排他許可合同又稱獨家許可證,是指被許可方合同約定的某地區和合同有效期内,對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在合同期間不再允許任何第三者擁有使用權,但許可方自己仍可在該地區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産品。
由于被許可方通過該合同所獲得的該技術的使用權利比獨占許可證要小,因此其技術使用報酬比獨占許可低。
3、普通許可合同(Simple License Contract)
其主要特點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雙方在約定地區内,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外,許可方還有權将該合同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再買給第三者。該許可證的價格一般要比前兩種低。
4、可轉讓的許可合同(Sub-License Contract)
不同于前三種,購證人可以将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或商标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其再轉讓的前提是經原售證人的同意。被轉讓的第三人亦稱分售許可人。
5、交換許可合同(Cross License)
雙方可以按價值相等的技術,交叉取得雙方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在使用該許可證時,可以根據以上五種許可證的許可權限,明确約定各方的責任範圍和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