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綠色環境标志認證,ISO9001,ISO14001,OTS-100,國家免檢(三鹿後已取消),CCIB安全認證,中國包裝産品質量認證,UL安全檢驗認證标志。
認證标志
是質量認證機構準許經其認證産品質量合格的企業在産品的包裝上使用的質量标志。《産品質量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産品标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産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産品質量認證。
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其産品上或者包裝上使用産品質量認證标志。産品質量認證标志是國家監督産品質量的一項法律制度,使用認證标志的産品必須是經認證合格的産品。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的違法行為通常包括:未推行産品質量認證制度的商品,經營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裝上僞造認證标志;經營者未向産品質量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而擅自使用認證标志;經營者雖向産品質量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但經認證不合格卻擅自使用認證标志;其他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的違法行為。名優标志是經國際或者國内有關機構或社會組織評定為名優産品而發給經營者的一種質量榮譽标志。
僞造或者冒用名優标志的違法行為通常包括:未經組織評比名優的産品,經營者僞造名優标志在商品上使用;雖為組織評比名優的産品,但經營者未參加評比,卻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優标志;雖為組織評比名優的産品,經營者參加了評比,但未被評比為名優産品;被取消名優産品稱号的産品,經營者繼續使用名優标志;級别低的名優産品,經營者擅自使用級别高的名優标志;其他僞造或者冒用名優标志的行為。除認證标志、名優标志外,還有其他一些表示産品質量或榮譽的标志。
《産品質量法》規定,生産者、銷售者不得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名優标志等質量标志。《反不正當競争法》與《産品質量法》的規定是一緻的,當經營者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名優标志等質量标志的,最終将适用《産品質量法》定性處罰。
相關規定
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對認證标志的作用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主要包括:使用認證标志的企業須是持有産品質量認證證書的企業,在證書規定的一定型号、規格的産品上使用認證标志;認證證書持有企業可以将認證标志标示在産品、産品銘牌、包裝物、産品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上;使用認證标志的企業應當保持其企業的質量體系始終符合認證要求;其認證産品的質量長期穩定合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