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紹
我國槍支管理法中沒有對槍支分類加以明确規定,隻是在第二章、第三章中以使用主體不同将槍支分類為“公務用槍”和“民用槍支”,這兩種槍支都由國家指定或認可的企業生産,均屬于制式槍支。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将槍支細化規範為“制式槍支”和“非制式槍支”。
仿真鑒定标準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n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别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n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緻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n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制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n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