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式槍支

制式槍支

投入裝備、使用的各類槍支
制式槍支:國内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己完成定型試驗,并且經軍隊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入裝備、使用(含外貿出口)的各類槍支。國外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試驗,并且裝備、使用或投入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支。
  • 中文名:制式槍支
  • 外文名:
  • 前型/級:
  • 次型/級:
  • 研制單位:
  • 國家:
  • 種類:槍支
  • 作用:投入使用的武器
  • 銷售:國家管控

内容介紹

我國槍支管理法中沒有對槍支分類加以明确規定,隻是在第二章、第三章中以使用主體不同将槍支分類為“公務用槍”和“民用槍支”,這兩種槍支都由國家指定或認可的企業生産,均屬于制式槍支。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将槍支細化規範為“制式槍支”和“非制式槍支”。

仿真鑒定标準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n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别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n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緻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n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制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n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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