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産

共同财産

法學術語
共同财産,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财産。[1]
    中文名:共同财産 外文名:common property 定義:法律上夫妻共同生活時擁有的财産 所屬學科:法學

範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财産,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共同财産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财産、繼承的财産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财産還包括:

(1)婚前财産與婚後财産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财産,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财産;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複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複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财産。

特征

1.夫妻共同财産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财産的主體。

2.夫妻共同财産,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婚前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産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财産,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财産,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财産,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财産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财産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财産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财産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财産例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4.夫妻對共同财産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别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财産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财産,推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财産還是夫妻共同财産難以确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财産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财産的财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财産。”

6.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财産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夫妻共同财産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财産為死者遺産,按照繼承法處理。

認定

夫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财産主要包括法定和約定兩類,在夫妻一方婚後死亡或者離婚後必須對共同财産進行認定,以保護公民合法的财産權益。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産、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産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财産。對于繼承遺産的所得,指的是财産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财産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隻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财産也是夫妻共同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财産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法定夫妻共同财産特征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産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産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産。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财産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别管理、使用,隻要是婚後所得财産,就是夫妻共同财産,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範疇的财産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約定共同财産

約定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财産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财産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财産制度。《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或拟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财産約定要産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适用代理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情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一)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财産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财産

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第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以上五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于共同财産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下面歸納一下哪些情形下屬于個人财産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确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财産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财産

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财産詳解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财産包括:

(一)工資、獎金;應當指出,這裡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财産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确可以取得的财産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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