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财産

家庭共同财産

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财産
家庭共同财産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财産。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财産。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同有财産,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1]
    中文名:家庭共同财産 外文名:Family of common property 别名: 所有者:家庭成員 類别:财産 特征: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區别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财産,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産。《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處理權。”

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财産。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産範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

1.夫妻的婚前财産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财産,不屬于共同财産的範圍。

2.複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财産對待。對夫妻婚前财産或婚後财産無法确認的,視為共同财産。

3.應将夫妻共同财産和家庭共同财産,其他家庭成員的财産加以區别。

家庭财産,即是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财産。包括夫妻共同财産,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的财産。

一般而言,家庭财産主要包括下述三種:

1.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産。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财産,雙方或一方所得遺産或受贈的财産。

3.未成年子女的财産(其所有權屬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

4.還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産。

夫妻共有财産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産、經營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不歸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和其他應當歸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其基本特征是: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

二、夫妻之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财産;

三、夫妻之間依《婚姻法》的規定采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财産。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條不動産或者動産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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