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

夫妻共同财産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财産
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财産。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财産,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财産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中文名:夫妻共同财産 外文名:communal estate 發布單位: 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律規定

法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釋義

本條是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四,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什麼是夫妻财産制,夫妻财産制是規定夫妻财産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産和婚後所得财産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财産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産和婚後所得财産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法律設立夫妻财産制,調整夫妻财産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财産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并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财産具有以下特征:

夫妻共同财産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财産的主體。

夫妻共同财産,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婚前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夫妻共同财産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财産,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财産,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财産,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财産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财産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财産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财産實際占有。“婚後所得”,是指财産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夫妻對共同财産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别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财産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财産,推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财産還是夫妻共同财産難以确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财産處理。”。

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即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财産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财産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夫妻共同财産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财産為死者遺産,按照繼承法處理。

四、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及注意事項:

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

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隻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着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

生産、經營的收益。生産、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對于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并無争議。對于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财産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産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産、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依本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産、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裡的“生産、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産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産、經營收益。

知識産權的收益。知識産權是人們對于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标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着作權、鄰接權、商标權、商号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産權是人身權與财産權的結合,其中的财産權指知識産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識産權獲取利益的權利。知識産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别于财産所有權的無形财産權。對于婚後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産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知識産權中的人身權隻歸知識産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

第二,知識産權中的财産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産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實施,該項知識産權的經濟利益隻是一種期待權,該項财産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産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無論知識産權人是否已實施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夫妻共有财産。

第三,知識産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确可以取得的财産性收益。

知識産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财産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産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着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産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除外。共同财産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财産,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産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财産,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财産歸夫妻共有,并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将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産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财産,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隻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确定該财産隻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産就不是夫妻共同财産而是一方的特有财産了。關于贈與的财産,可以将贈與夫妻一方的财産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隻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财産隻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财産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産;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财産;三是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産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産、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隻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财産。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為夫妻一方所得的個人财産,不因婚前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

後所得的财産,是指财産權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夫妻共同财産與個人财産的關系。對于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财産,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因此,對于某些婚後所得的财産,夫妻一方主張應歸其個人财産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對于無法确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财産還是婚後所得的财産,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四、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于夫妻如何對共同财産行使所有權的規定。夫妻共同财産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财産,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确定其享有共同财産所有權的多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财産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财産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财産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财産清償。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後财産,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在分割财産時,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産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财産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财産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财産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财産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财産。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财産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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