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地形車

全地形車

在任何地形上行駛的車輛
全地形車是指可以在任何地形上行駛的車輛,在普通車輛難以機動的地形上行走自如。在中國俗稱沙灘車。因其結構與摩托車十分相似,且許多部件與摩托車通用,所以也有人稱其為“四輪摩托車”。該種車型具有多種用途[1],且不受道路條件的限制,在北美和西歐應用較廣,呈逐年上升的趨勢。[1]
  • 中文名:全地形車
  • 外文名:All Terrain Vehicle
  • 解釋:可以在任何地形上行駛的車輛,在普通車輛難以機動的地形上行走自如
  • 分類:汽車專業術語
  • 俗稱:沙灘車
  • 簡稱:ATV

簡介

全地形車的英文是All Terrain Vehicle(适合所有地形的交通工具),縮寫是ATV,俗稱為“沙灘車”,又稱“全地形四輪越野機車”,車輛簡單實用,越野性能好,外觀一般無篷。總之很難用簡單的中文名稱來表達它的意義。ATV具有寬大的輪胎能增加與地面的接觸面積,産生更大的摩擦力而且能降低車輛對地面的壓強,使其容易行駛于沙灘、河床、林道、溪流,以及惡劣的沙漠地形。可載送人員或運輸物品。   

車輛曆史

現代全地形車(ATV)的前身源自于三輪且使用低壓氣胎的機車,開始時它隻是為越野賽設計的車,後來逐漸成為比賽賽車、實用運輸車、家庭休閑用車等等。随着在美國等市場的流行,機車由三輪改變至四輪。随着四輪車輛成為全地形車的主要形式,四輪驅動式ATV車也發展起來。

分類

根據排量大小并結合車輛的外部特征,美國通常将全地形車分為:

①少兒型(Youth),排量小于等于125毫升,主要供少年、兒童使用。

②實用型(Utility),其外形方方正正有點像吉普車(台灣地區稱其為“吉普型”),最大特征是增設了前後置物架,具有多種功能且實用性極強,可運載貨物、農田耕作、狩獵等。

③運動型(Sport),流線外形極具運動氣息,适合高速、飛躍、特技等,國外全地形車賽事的車種都以此型為主。

防地雷反伏擊全地形車

④軍用型:是指可以在任何地形上行駛的車輛,最大特點是可以在普通車輛難以機動的地形上行走自如。按照行走方式分類,全地形車有輪式和履帶式兩種。全地形車的軍用潛力已經被越來越多的軍隊所認識,其發展方興未艾,不僅家族龐大,而且型号繁多、造型新穎。如今,全地形車更出現了一種小型化的趨勢,服務于特種部隊。美國在幾場局部戰争中就投入了“運動員”700MV全地形車,受到美官兵極大的好評。

另外,按照發動機排量,美國特種車輛協會(SVIA)将全地形車分為:①成人型,排量大于90毫升,适用于16歲(包括16歲)以上的成年人使用;②少年型,排量在70~90毫升範圍内,适用于12~15歲的少年使用;③兒童型,排量小于70毫升,适用于6~11歲的兒童使用。

中國全地形車标準

中國現行的行業标準,将全地形車分為三大類:四輪全地形車(ATV)、多功能全地形車(UV)、娛樂用場地車(Go-kart)

操縱杆和腳踏的特殊尺寸要求

四輪全地形車(ATV)操縱杆和腳踏的特殊尺寸要求應有并符合A.1到A.2 中所要求的結構或其他等效設計。

手操縱杆

A.1.1 最大尺寸

A.1.1.1 沿垂直于方向把套軸線方向測量,距方向把套後表面的中點到手操縱杆前表面對應點的尺寸L1 應不大于135 ㎜(見圖A.1a)。

A.1.1.2 從方向把套中點到手操縱杆開口端的點上測量,該尺寸可能逐漸增大。

A.1.2 最小尺寸

A.1.2.1 距方向把套前表面的中心點到操縱杆後表面對應點的尺寸 L2 應不小于45 ㎜(見圖A.1b)。

A.1.2.2 從方向把套中點到手操縱杆支點的内側尺寸可能逐漸減小;但是在任何情況下,該尺寸不應小于25 mm 。

A.1.3 杆端尺寸

當手操縱杆處于最大壓縮位置時,其端部相對于握把端部凸出的尺寸 L3 不大于30 ㎜(見圖A.1c)。

腳操縱杆和腳踏

A.2.1 腳操縱杆臂

A.2.1.1 腳操縱杆臂的中心線到腳蹬前表面的尺寸 L4 應不大于200 ㎜(見圖A.2)。

A.2.1.2 腳操縱杆臂的中心線到腳蹬後表面的尺寸 L5 應不小于105 ㎜(見圖A.2)。

A.2.2 搖臂杆

A.2.2.1 前搖臂杆的中心線到腳蹬後表面間的尺寸 L6 應不大于200 ㎜,不小于60 ㎜(見圖A.3)。

A.2.2.2 後搖臂杆前表面到腳蹬後表面間的尺寸 L7 應不大于100 ㎜,不小于50 ㎜(見圖A.3)。

A.2.3 腳踏(闆)

A.2.3.1 裝有腳踏(闆)的車輛

A.2.3.1.1 腳踏(闆)的後表面在到腳蹬後表面任意一點的最大尺寸 L8 應不大于170 ㎜(見圖A.4)。

A.2.3.1.2 腳踏(闆)的後表面在到腳蹬前表面任意一點的最小尺寸 L9 應不小于50 ㎜(見圖A.4)。

A.2.3.2 裝有平台的車輛

A.2.3.2.1 平台表面到腳踏(闆)最高點的垂直距離 L10 應不大于80 ㎜(見圖A.5)。

A.2.3.2.2 腳踏(闆)内側端表面距離車身内護闆表面的尺寸 L11 應不小于 20 ㎜(見圖A.5)。

A.2.4 腳蹬的調節

在腳蹬的可調節處,A.2.1、A.2.2和A.2.3中規定的尺寸應在腳蹬位于正常調節位置處或産品使用手冊規定處進行測量。腳操縱杆臂、搖臂或腳踏(闆)的位置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

操作者(乘客)腳部環境結構要求

Ⅰ型四輪全地形車(ATV)操作者腳部環境結構要求應有并符合B.1到B.4 中所要求的結構或其他等效設計。

測試程序

測試應用一枚剛性的、頭部為一個直徑為Φ75 mm的平面探針刺入,按B.2和B.3條和圖B.1、圖B.2的所示方向和區域進行檢驗。

B.1.1 垂直向下插入探針

探針應該頭部垂直向下插入B.2 所述的和圖B.1所示的陰影區域,探針的頭部應完全進入并保持在區域中。探針在被加上445N力時不應完全穿過區域并接觸到地面。

B.1.2 水平向後插入探針

探針應該頭部水平向後插入B.3 所述的和圖B.2所示的陰影區域,探針的頭部應完全進入并保持在區域中。探針在被加上90N力時不應完全穿過區域并接觸到後輪胎。

Ⅰ型ATV腳控制空間平面圖區域

a) 擱腳的後邊界的垂直投影線。

b) 平行于全地形車(ATV)的縱向對稱平面并經過擱腳内邊緣的垂面(線AA)。

c) 擱腳的上表面延展出的水平面與後擋泥闆及其它構件的交線的垂直投影線。

d) 經過點D作後輪胎前外表面的切線,經過這條切線的垂直平面。

1) 對于擱腳為擱腳杆的,點D被定義為經過擱腳杆最後點的橫向投影線和經過擱腳杆外側最遠點的縱向投影線的交點。

2) 對于擱腳為擱腳闆的,點D被定義為下述2條線的交點。第一條是與車軸對稱平面垂直,過後輪胎前表面到前輪胎後表面距離1/3的點的直線。第二條是平行于車軸對稱平面,且過擱腳闆内邊和後輪外表面1/2的點的直線。

所示腳控制空間前視圖區域

a) 過擱腳上操作者用于擱置腳(靴)處的表面上最低點水平面(平面F)。

b) 平行于全地形車(ATV)的縱向對稱平面并經過擱腳内邊緣的垂面(線AA)。

c) 距離F平面上方100mm的水平面G。

d) 向内距離後輪外表面50mm的,且平行于全地形車(ATV)的軸對稱平面垂直平面(線BB)。

對具有非固定結構的全地形車的要求

全地形車(ATV)配備有非固定式樣構件(如可折疊,可拆卸或可伸縮構件),車輛應配備以下一種或多種設備。

a) 警告設備

用來指示構件不在符合要求的位置上警告設備(如蜂鳴器或指示燈)作為要求之一。

b)防止全地形車(ATV)誤操作的設備

防止全地形車(ATV)在構件不在符合要求的位置上時誤使用本身動力的設備作為要求之一。

c) 當構件被折疊、伸縮或拆卸時防止踏腳被正常使用的設備

當可折疊、可伸縮或可拆卸構件被折疊、伸縮或拆卸時,全地形車(ATV)将不能在踏腳被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被操作。

Ⅱ型四輪全地形車(ATV)操作者和乘客腳部環境結構要求應有并符合B.5到B.8 中所要求的結構或其他等效設計。如果有擱腳杆,每邊操作者擱腳杆中心(P1)與乘客擱腳杆中心(P2)的縱向最小距離為200mm。

測試程序

測試應用一枚剛性的、頭部為一個直徑為 75mm的平面的探針刺入,按B.6 和 B.7 節所述以及圖B.5 和圖B.6 所示的方向和區域來檢驗。

B.5.1 垂直向下插入探針

探針應該頭部垂直向下插入 B.6 所述的和圖 3 所示的陰影區域。探針的頭部應完全進入并保持在區域中。探針在被加上 445N力時不應完全穿過區域并接觸到地面。

B.5.2水平向後插入探針

探針應該頭部水平向後插入 B.7 所述的和圖 4 所示的陰影區域。探針的頭部應完全進入并保持在區域中。探針在被加上90N力時不應完全穿過區域并接觸到後輪胎。

Ⅱ型ATV腳控制空間平面圖區域

a)擱腳的後邊界的垂直投影線。

b)平行于 II 型 A TV的縱向對稱平面并經過擱腳内邊緣的垂面(線AA) 。

c)擱腳的上表面延展出的水平面與後擋泥闆及其它構件的交線的垂直投影線。

d)經過點 D 作後輪胎前外表面的切線,經過這條切線的垂直平面。

1)對于擱腳為擱腳杆的,點 D 被定義為經過擱腳杆最後點的橫向投影線和經過擱腳杆外側最遠點的縱向投影線的交點。

圖B.5所示區域為下列約束邊界所定義的區域

2)對于擱腳為擱腳闆的,點D 被定義為下述 2 條線的交點。第一條是與A TV的軸對稱平面垂直,從後輪胎前表面到前輪胎後表面的距離(C)的 1/3 的直線。第二條是平行于 A TV的軸對稱平面,且在擱腳闆的内邊(線 AA)和後輪的外表面(線 BB)之間距離的 1/2 的直線。

a)過擱腳上乘客用于擱置腳(靴)處的表面上最低點水平面(平面F)。

b) 平行于 II 型 A TV的縱向對稱平面并經過擱腳内邊緣的垂面(線AA) 。

c) 距離 F 平面上方 100mm的水平面 G。

圖B.6所示區域為下列約束邊界所定義的區域

d) 向内距離後輪外表面 50mm的, 且平行于II 型 A TV的軸對稱平面垂直平面(線 BB) 。

方向盤和腳踏闆的特殊尺寸要求

多功能全地形車(UV)、娛樂用場地車(Go-kart)方向盤和腳踏闆的特殊尺寸要求應有并符合C.1到C.2 中所要求的結構或其他等效設計。

C.1 方向盤

C.1.1 方向盤的設置

方向盤應設置于車輛的左側,則方向盤立柱中心距車輛左側門的内表面距離應便于操作 。

C.1.2 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

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應不大于25°。

C.2 腳踏闆

C.2.1 腳踏闆的排列

從駕駛員位置觀察時,踏闆應按以下次序自左至右排列:離合器踏闆,制動踏闆,加速踏闆。

C.2.2 腳踏闆的間距

踏闆間距以兩個踏闆在參考平面P上(定義見3.34)投影之間的最小距離來測量(見圖C.2)。所謂兩踏闆之間的最小距離系指加速踏闆與制動踏闆之間的最小距離及制動踏闆與離合器踏闆之間的最小距離。

C.2.3 離合器踏闆與車身固定部分的間距

離合器踏闆在參考平面P上的投影至被P平面所截的車身内飾闆截面之間的最小距離(見圖C.2)。

C.2.4 操作單個踏闆的最小側向間距

緊挨踏闆左右側有礙于該踏闆操作的兩障礙物在參考平面P上投影之間的最小距離。除相鄰踏闆外,還應考慮轉向柱,固定裝置件(如變速器的通道,車輪拱形罩,空氣調節與通風裝置等)。

加速踏闆,制動踏闆,離合器踏闆應規定最小側向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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