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規範保安服務活動的法制條例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是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它是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的條例。共九章五十二條。
    中文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類别:法制條例 實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通過日期:2009年9月28日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564号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條例内容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随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内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财産和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适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進行審核,并将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進行審核,并将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内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曆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确規定服務的項目、内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将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标準提供規範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産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産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隐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删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着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标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标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标志服飾有明顯區别。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範圍内選用。保安服務标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确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标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内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内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财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删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隐私或者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曆;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進行審核,并将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衆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将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客戶單位删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财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删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隐私或者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内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内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答

2009年10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随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公衆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保安服務業得到了迅速發展。

1984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組建了全國第一家保安服務公司。此後二十多年來,全國由公安機關組建的保安服務公司發展到2800餘家、保安從業人員達200餘萬人。

專業化的保安服務擔負了大量保護人身安全、财産安全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任務,對于增加就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保安服務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須加以規範的問題:

一是除經公安機關批準成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外,大量保安組織和人員從事的保安服務活動,還沒有納入公安機關的監管範圍。

二是對保安員入門條件缺乏規範,日常管理不嚴格,一些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從實際情況看,出問題的又以未納入公安機關監管的保安員占多數。

三是保安員缺乏培訓,服務不夠規範,引發與客戶的矛盾,甚至釀成治安案件。因此,迫切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依法規範保安服務活動。

此外,2006年3月公安部決定将對保安服務的管理由公安機關既直接經辦又負責監管,調整為公安機關隻負責監管。這一重大調整,也需要通過立法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

問:制定條例經過了哪些過程?

作為保安服務主管部門,公安部十分重視保安服務業的建設和發展,積極推進保安服務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加強管理,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安全服務,此前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對保安服務業進行規範。随着形勢的發展,制定一部系統規範保安服務的行政法規逐漸提上了議事日程。保安立法的時機逐漸成熟。

制定保安管理方面行政法規的工作先後被列為2007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二檔項目、2008年和2009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一檔項目。公安部在認真總結保安服務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保安服務業管理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又反複征求了中央國家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還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這個草案。2009年10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64号國務院令,公布了這個條例,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保安服務條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保安服務的範圍。

為了将保安服務活動全部納入公安機關監管,條例對保安服務範圍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随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是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内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員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條例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二)規定了保安服務公司的行業準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的備案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包括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兩類,其中保安服務公司中包括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公司。根據保安從業單位的不同特點,條例作了三個方面規定:

一是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萬元的注冊資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有符合條件的保安員、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是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還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劃和布局,有10倍于一般保安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内資控權,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備案,且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此外,條例還對保安服務公司取得許可的具體程序作了規定。

(三)對保安員的條件和保安員的管理、培訓以及權益保障作了規定。

保安員是保安服務的具體承擔者,一方面要嚴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權益。為此,條例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确了擔任保安員的條件,規定經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二是明确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員負有管理和培訓責任。

三是規定了保安員的權益保障。

(四)對保安服務行為作了規範。

保安服務行為與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産安全密切相關,為了規範保安服務行為,條例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保安服務公司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備查,對拟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應當進行核查。

二是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三是保安員為履行職責可以進行查驗有關證件、登記、巡邏和守護等活動,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需要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是保安從業單位對在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删改、擴散。

(五)對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作了規定。

為了對保安服務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條例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公安部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是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并負責督促落實。

三是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投訴,并及時調查和處理。

四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問:保安員的權益保障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請您談談條例對保安員的權益保障作了哪些規定?

保安員是一個高風險職業,直接處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和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第一線,在執勤服務工作中極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襲,安全風險較大。

2001年至2008年全國就有31300多名保安員負傷、309名保安員犧牲,其中僅2008年就有6859名保安員負傷、49名保安員犧牲。

保安員待遇不高、傷殘死亡撫恤沒有保障也是影響保安隊伍穩定的突出問題。

為保護保安員合法權益,增強保安服務工作的吸引力、凝聚力,促進保安隊伍的建設和發展,條例對保安員權益保障問題作出了明确規定:

一是規定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可以采取查驗、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和設立臨時隔離區等措施。

二是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需要,為保安員配備必要的裝備。

三是規定保安員有權拒絕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四是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應當與保安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并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撫恤優待。

問:為什麼條例對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服務公司規定了“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劃、布局要求”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51%以上”的條件?

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涉及到槍支的使用和管理,為了使武裝守護押運服務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避免盲目競争,有必要對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數量和布局進行控制。因此,條例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

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直接關系社會的安全、穩定,在全面參考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現行做法和兼顧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條例規定隻有國有獨資或者是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的保安服務公司才可以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

問:為什麼要提取、留存保安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

随着信息技術和電子政務的發展,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管理已成為社會管理的常用手段,應用範圍越來越廣,如銀行保管箱、養老金等。

保安服務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産安全,也關系社會秩序的維護,需要從技術手段等方面加強對保安員的監管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既可以通過信息比對,加強保安員錄用前審查,有效地将有違法犯罪記錄或者違法犯罪在逃人員排除出保安隊伍,确保保安隊伍純潔、可靠,讓用戶放心,增加社會公衆的安全感,又可以加強對保安員的保護,防止和減少發生問題時對保安員的無端猜疑。

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就有群衆建議将保安員的指紋信息和DNA信息納入到保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便更好的對保安員進行管理。在國外保安立法中,例如美國等國也有關于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規定。

問:條例為什麼規定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并留存保安服務合同?

條例規定保安服務公司對保安服務要求進行合法性審查,目的在于避免為走私、盜竊、搶劫、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安服務,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安服務公司通過對保安服務對象和提供服務的内容、服務方式、合同内容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可以第一時間發現問題,有利于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保安服務活動往往涉及客戶單位的安全,有的保安服務合同也涉及到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重大社會利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時在合同履行完畢後才能發現,因此留存保安服務合同對于确保保安服務公司和客戶單位的合法權益,分清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确保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安全及重大社會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問:為什麼條例規定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不得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提供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業是服務業的一部分部分,不屬于我國承諾的對外開放服務貿易的範疇。

因此,可以通過制定條例規定我國的保安服務是否對外開放。此外,美國、法國等國保安法規也有類似規定,明确核電站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部門和重要設施的保安不得由非本土保安企業提供。

在充分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和借鑒有關國家做法的基礎上,條例規定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不得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提供保安服務。

問:為什麼保安服務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提供保安服務要向服務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條例規定跨省級行政區域提供保安服務需要進行備案主要有兩點考慮:

一是保安服務公司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服務公司在省内的服務活動都可以得到有效監管,但是一旦跨省提供保安服務,服務所在地的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因為不掌握有關情況而無法進行有效監管,因此,保安服務公司應将有關情況向服務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便于公安機關對其服務活動進行監管

。二是僅規定備案而沒有規定由公安機關批準主要是為了打破保安服務市場的地區封鎖和地區壟斷,鼓勵保安服務公司跨省開展業務,引導保安服務公司依法開展良性競争,防止服務所在地公安機關因地區利益抵制外省保安服務公司拓展業務而不予批準的現象發生。

問:為什麼條例規定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區?

武裝守護押運的對象都是貴金屬、貨币、文物等貴重物品,受到犯罪分子侵害的風險較高。為了确保押運物品的安全,在押運物品裝卸過程中,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經常通過拉設警戒線、隔離帶、排列人牆等方式将押運的物品與周邊隔離形成一個相對安全的區域,這是工作任務的需要。

但是臨時隔離區的設置可能對公民的正常活動造成一定影響,由于沒有法律依據,保安員設立的臨時隔離區有時得不到群衆的認可和配合,個别人為了省時間、少走路經常穿越臨時隔離區,導緻與保安員發生沖突。

因此,有必要在條例中賦予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設立臨時隔離區的權利。同時,條例也規定設置臨時隔離區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影響。

問:條例實施以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保安員管理新舊制度如何銜接?

自1984年以來,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已經設立了2800多家保安服務公司和一些保安培訓機構,許多企事業單位也設立了内部保安組織,全國各地已有數百萬保安員從事各類保安服務工作。

正确、妥善處理這些《條例》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機構和正在從業的保安員,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保障保安服務業的正常經營秩序,确實是條例實施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維護條例的嚴肅性、權威性的需要。

為确保保安服務業的平穩發展,并結合我國各地保安服務業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内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3個月内向公安機關備案。

鑒于保安員數量龐大,組織培訓和考核任務繁重,且保安從業單位的保安服務工作不能停止,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了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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