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

伯克

中國古代官職
“伯克”系突厥語音譯,意為“首領”、“管理者”等。原為突厥汗國的官号,初見于8世紀的突厥文碑銘,為顯貴和統治者的尊稱。[1]古代維吾爾族中即有“伯克”這一名稱的官職,世襲制。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平定大小和卓叛亂後,“伯克”制度加以改革,廢除世襲制,作為對新疆地區統治的基層行政制度。光緒十年(1884)新疆改建行省,以州縣制代替維吾爾族地區的伯克制度,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級。另有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西北部城市伯克。
  • 中文名:伯克
  • 外文名:無
  • 别名:
  • 性質:古近代新疆維吾爾族地方官吏
  • 地區:新疆

簡介

古近代突厥地方官吏的總稱。“伯克”是突厥語的對音,有王﹑首領﹑頭目﹑統治者﹑官吏以及老爺﹑先生等多種意思。古代維吾爾族中即有“伯克”這一名稱的官職,為地方官吏。世襲任職。一般認為唐代文獻上的“訇”即是“伯克”的異譯。伯克原為回鹘官職,唐宋時已見於史籍。

明清時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稱為伯克。中亞一些城市的統治者也自稱伯克。伯克制是中國清末以前新疆回部實行的官制,主要通行於維吾爾(回人及塔蘭奇)、柯爾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區。“伯克”是世襲官職,設置延續到清代。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後,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職,并加以改革,根據新疆的民族特點,任命阿克蘇的阿奇木伯克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為四品官,并陸續推廣到其他地區。

從此,伯克制度在維吾爾族地區逐漸确定下來。将其納入清朝官制中。同治新疆回亂和阿古柏入侵後,伯克制度趨於瓦解。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谕廢除各級伯克,新疆全境實行與内地相同的官僚體制。

清政府廢除了伯克的世襲制,給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級,并授予一些特權,而實際權力則掌握在各城參贊﹑辦事﹑領隊大臣等手中。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選出,送參贊大臣驗明,奏請補放﹔六品以下伯克,則由各城大臣選拔,送參贊大臣驗放。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輪流進京朝見皇帝,謂之“年班”。

官職

清代新疆的各級伯克官職有三十馀種,品級為三品到七品,員額共270人左右。其中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商伯克、哈子伯克、密喇布伯克、明伯克在各大城普遍設置,員額占伯克總數的七成左右。在地域上,人口密集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阗所置伯克最多,而拜、賽喇木等小城僅設伯克六人。

沿革

回鹘(維吾爾)官吏統稱為“伯克”。伯克(維吾爾語:بەگ,拉丁文轉寫:beg)一詞是突厥語音譯,義為“首領”,原是維吾爾貴族的世襲官職。清代以前,伯克“惟序坐次以相統屬,無服色崇卑之别。亦無貢賦、養廉額數,均視其所轄回民之多寡貧富,恣意索取,不知撫恤。” 大小和卓統治回部期間,“凡所需粟、布、牲畜以及力役,不論人丁地畝,任意攤派。司事之大小伯克、酋目、阿渾(阿訇)等,上行下效,苛派侵漁,回民仍不免逃避流離。”

在平定大小和卓的過程中,清廷開始任命各城伯克,以鄂對為阿克蘇的阿奇木伯克、霍集斯為和阗阿奇木伯克,給三品頂戴。

俸祿

按品級的高低授予土地和種地人,如三品伯克給二百帕特瑪(一帕特瑪合四石五鬥)籽種地畝,種地人一百名﹔四品伯克給一百五十帕特瑪籽種地畝,種地人五十名。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馀種,大多是盤剝勞動人民的稅務官吏。各城的伯克也無固定名額,根據城市大小﹑事務繁簡而設置,往往是因當地有一些特産而設立專管的伯克。

統理城村一切事務的稱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協理其辦事的稱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管理地畝糧賦的稱噶匝納齊伯克,管理匠役營造諸種公務的稱讷克布伯克,管理水利的稱密喇布伯克,管理集市貿易的稱巴匝爾伯克,辦理一切刑名詞訟的稱哈子伯克,還有管理交通﹑台站﹑社會治安﹑宗教事務﹑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職務的伯克,品級往往不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政府利用這些伯克來統治新疆維吾爾族地區。

伯克都有一定數額的親随或家仆,在其家服役。其土地全靠徵用無償勞役來耕種。他們任意征收苛捐雜稅,從中貪污。入京晉見皇帝,則藉攤派中飽私囊。有些伯克還把持水利﹑囤糧貴賣,私用肉刑,妄殺人命,奸占婦女,橫行鄉裡。他們的種種暴行,激起了維吾爾人民的不斷反抗。

廢除

光緒十年(1884),清政府将新疆改設行省,以州縣制代替維吾爾族地區的伯克制度。伯克的職務雖然被裁撤,但仍保留了伯克的品級,以“士紳”相待,有的還充當了州縣衙門的書吏或鄉約,使伯克的勢力和影響還存在了很長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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