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

财政部制定的會計類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1]基本準則為主導,對企業财務會計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準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 中文名:企業會計準則
  • 英文名: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
  • 制定部門:财政部
  • 發布:2006年2月15日
  • 施行:2007年1月1日起
  • 修訂:2014年7月23日

基本結構

基本準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财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财務會計報告等十一章内容。

具體準則是在基本準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标準的規範。其具體内容可分為一般業務準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财務報告準則三大類,一般業務準則是規範普遍适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确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産、無形資産、職工薪酬、所得稅等。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範;如生物資産、金融資産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并會計報表等。财務會計報告準則主要規範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準則;如财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并财務報表、中期财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準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準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财務報表部分。

基本準則

《财政部關于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已經财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樓繼偉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關于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

為了适應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财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經财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産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産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準則内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财務會計報告(又稱财務報告,下同)。财務會計報告的目标是向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衆等。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财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币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确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确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緻的會計政策,不得随意變更。确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确保會計信息口徑一緻、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産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資産

第二十條資産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産、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産。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緻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産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确認為資産: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産定義和資産确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符合資産定義、但不符合資産确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三條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确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确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确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确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

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産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緻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一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于資産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收入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緻企業資産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确認。

第三十二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确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費用

第三十三條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費用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緻企業資産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确認。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于産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确認産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将已銷售産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産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産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産确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确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緻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确認為一項資産的,應當在發生時确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确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利潤

第三十七條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緻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利潤金額取決于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會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企業在将符合确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又稱财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确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曆史成本。在曆史成本計量下,資産按照購入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入資産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産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産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産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淨值.在可變現淨值計量下、資産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産至完工時估計将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産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産生的未來淨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内需要償還的未來淨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産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産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四十三條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算時,一般應當采用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确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

第十章财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财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财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财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資産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務狀況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準則由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準則自2007年1月1起施行

具體準則

準則信息

财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财會3号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n為規範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現予印發,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内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該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現行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n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n附件: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具體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

企業會計準則第2号——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準則第3号——投資性房地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5号——生物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6号——無形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7号——非貨币性資産交換

企業會計準則第8号——資産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9号——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準則第10号——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準則第11号——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準則第12号——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準則第13号——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5号——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6号——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準則第17号——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8号——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9号——外币折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20号——企業合并

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

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3号——金融資産轉移

企業會計準則第24号——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25号——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6号——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7号——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準則第28号——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準則第29号——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30号——财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31号——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2号——中期财務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3号——合并财務報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4号——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35号——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6号——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37号——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38号——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2014年印發39号、40号準則、41号準則(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39号——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40号——合營安排.

企業會計準則第41号——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0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号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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