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

會計學書籍
《小企業會計準則》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以财會〔2011〕17号印發,該《準則》分總則、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币業務、财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财會〔2004〕2号)予以廢止。[1]
    書名:小企業會計準則 别名: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small enterprises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 類别:政府政策 原作品: 譯者: 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 頁數: 定價: 開本: 裝幀: ISBN:9787542931665

頒布背景

小企業是相對于大企業而言的概念。小企業一般是指規模較小或處于創業和成長階段的企業,包括規模在規定标準以下的法人企業和自然人企業。中國小企業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一是規模小,投資少,投資與見效的周期相對較短,同樣投資使用勞動力更多;二是對市場反應靈敏,具有以新取勝的内在動力和保持市場活力的能力;三是小企業環境适應能力強,對資源獲取的要求不高,能廣泛地分布于各種環境條件中;四是在獲取資本、信息、技術等服務方面處于劣勢,管理水平較低。

為了促進小企業發展以及财稅政策日益豐富完善,形成以減費減免、資金支持、公共服務等為主要内容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财稅政策體系。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發布《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相關小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鼓勵提前執行,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财政部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

17号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為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我部制定了《小企業會計準則》,現予印發,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範圍内施行,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财會〔2004〕2号)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小企業會計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标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緻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準則。

第四條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号——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章資産

第五條資産,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産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

第六條小企業的資産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産減值準備。

第一節流動資産

第七條小企業的流動資産,是指預計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内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産。

小企業的流動資産包括:貨币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随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确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确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産、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财産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财産或者遺産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确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産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争等不可抗力導緻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十一條存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産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産過程中的在産品、将在生産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來收獲為農産品的消耗性生物資産。

小企業的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産品、半成品、産成品、商品、周轉材料、委托加工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産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業在生産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态或性質并構成産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二)在産品,是指小企業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産品。包括:正在各個生産工序加工的産品,以及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産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業經過一定生産過程并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為産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産品。

(四)産成品,是指小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産過程并已驗收入庫,

符合标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産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外購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用于銷售的各種商品。

(六)周轉材料,是指小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認為固定資産的材料。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小企業(建築業)的鋼模闆、木模闆、腳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資,是指小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八)消耗性生物資産,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條小企業取得的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在外購存貨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通過進一步加工取得存貨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經過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态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也計入存貨的成本。

前款所稱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發生的彙兌差額等。

(三)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确定。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包括: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五)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産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2.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産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4.水産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六)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确定。

第十三條小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别計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随意變更。

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采用個别計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周轉材料,采用一次轉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産成本或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周轉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出租或出借周轉材料,不需要結轉其成本,但應當進行備查登記。

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将其成本結轉為營業成本。

第十四條小企業應當根據生産特點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選擇适合于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

小企業發生的各項生産費用,應當按照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别歸集。

(一)屬于材料費、人工費等直接費用,直接計入基本生産成本和輔助生産成本。

(二)屬于輔助生産車間為生産産品提供的動力等直接費用,可以先作為輔助生産成本進行歸集,然後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基本生産成本;也可以直接計入所生産産品發生的生産成本。

(三)其他間接費用應當作為制造費用進行歸集,月度終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準,分配計入有關産品的成本。

第十五條存貨發生毀損,處臵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節長期投資

第十六條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産,是指流動資産以外的資産。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産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産、生産性生物資産、無形資産、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七條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債券投資。

第十八條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确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第十九條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發生的應收利息應當确認為投資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确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二)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三)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内于确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小企業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沖減其賬面餘額。處臵長期債券投資,處臵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所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确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作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長期債券投資賬面餘額。

第二十二條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的權益性投資。

第二十三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确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通過非貨币性資産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币性資産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第二十四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确認為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處臵長期股權投資,處臵價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六條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确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一)被投資單位依法宣告破産、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單位财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複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緻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單位财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

第三節固定資産和生産性生物資産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産,是指小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産。

小企業的固定資産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産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固定資産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标價的固定資産,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産或類似資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項固定資産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産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産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産品、副産品或試車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産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确定。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産的成本,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确定。

(五)盤盈固定資産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産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餘額确定。

第二十九條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産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産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産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産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産使用壽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預計淨殘值,是指固定資産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産處臵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臵費用後的淨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産的應計折舊額。

第三十條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确定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固定資産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确定,不得随意變更。

第三十一條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産,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産,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産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産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産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産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産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産和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産發生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前款所稱固定資産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處臵固定資産,處臵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産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後的金額。

盤虧固定資産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五條生産性生物資産,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生産農産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産。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産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條生産性生物資産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的生産性生物資産的成本,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确定。

(二)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産性生物資産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确定:

1.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産性生物資産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産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産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産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稱達到預定生産經營目的,是指生産性生物資産進入正常生産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産出農産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三十七條生産性生物資産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根據生産性生物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确定生産性生物資産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生産性生物資産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确定,不得随意變更。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自生産性生物資産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産性生物資産,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四節無形資産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産,是指小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态的可辨認非貨币性資産。

小企業的無形資産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标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别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産。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産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無形資産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相關的其他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産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确定。

(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産的成本,由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第四十條小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産發生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确認為無形資産:

(一)完成該無形資産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産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産生産的産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産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産将在内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财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産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産;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産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一條無形資産應當在其使用壽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産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無形資産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小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産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二條處臵無形資産,處臵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無形資産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産的成本扣減累計攤銷後的金額。

第五節長期待攤費用

第四十三條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産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産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産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

前款所稱固定資産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産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其攤銷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産的成本或者管理費用,并沖減長期待攤費用。

(一)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産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産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二)經營租入固定資産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三)固定資産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産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四)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得低于3年。

第三章負債

第四十五條負債,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緻經濟利益流出小企業的現時義務。

小企業的負債按照其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第一節流動負債

第四十六條小企業的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内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内清償的債務。

小企業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條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

小企業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四十八條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财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應付職工薪酬,是指小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小企業的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

第五十條小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将應付的職工薪酬确認為負債,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别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應由生産産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産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産開發項目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産成本或無形資産成本。

(三)其他職工薪酬(含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節非流動負債

第五十一條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二條非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

長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相關資産成本或财務費用。

第四章所有者權益

第五十三條所有者權益,是指小企業資産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五十四條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到小企業、構成小企業注冊資本的部分。

(一)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現金或非貨币性資産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計入實收資本,超出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二)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對小企業進行增資或減資,小企業應當增加或減少實收資本。

第五十五條資本公積,是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沖減資本公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第五十六條盈餘公積,是指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小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應當沖減盈餘公積。小企業的盈餘公積還可以用于擴大生産經營。

第五十七條未分配利潤,是指小企業實現的淨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後,留存在本企業的、曆年結存的利潤。

第五章收入

第五十八條收入,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

第五十九條銷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或産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确認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确認收入。

(二)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确認收入。

(三)銷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确認收入。

(四)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确認收入。安裝程序比較簡單的,可在發出商品時确認收入。

(五)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确認收入。

(六)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處理,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七)采取産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産品之日按照産品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确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第六十條小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确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确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确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前款所稱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商業折扣,是指小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标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六十一條小企業已經确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屬于本年度還是屬于以前年度的銷售),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小企業已經确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稱銷售退回,是指小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發生的退貨。銷售折讓,是指小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六十二條小企業提供勞務的收入,是指小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條同一會計年度内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提供勞務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項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确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的金額為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

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會計年度的,應當按照完工進度确認提供勞務收入。年度資産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确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确認本年度的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估計的提供勞務成本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确認營業成本後的金額,結轉本年度營業成本。

第六十四條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含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将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将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六章費用

第六十五條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小企業的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财務費用等。

(一)營業成本,是指小企業所銷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二)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産經營活動應負擔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車船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産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等。

(三)銷售費用,是指小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展覽費等費用。

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也構成銷售費用。

(四)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産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内發生的開辦費、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産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等)、業務招待費、研究費用、技術轉讓費、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财産保險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等費用。

(五)财務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籌集生産經營所需資金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費用(減利息收入)、彙兌損失、銀行相關手續費、小企業給予的現金折扣(減享受的現金折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通常小企業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小企業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已予确認的,應當将已銷售商品和已提供勞務的成本作為營業成本結轉至當期損益。

第七章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七條利潤,是指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财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或減去投資損失)後的金額。

前款所稱營業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總額。投資收益,由小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處臵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取得的處臵價款扣除成本或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三部分構成。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三)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後的淨額。

第六十八條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産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緻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入。

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産處臵淨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彙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應當在實現時按照其實現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九條政府補助,是指小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币性資産或非貨币性資産,但不含政府作為小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一)小企業收到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确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産的使用壽命内平均分配,計入營業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補助,用于補償本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确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确認相關費用或發生虧損的期間,計入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本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政府補助為貨币性資産的,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币性資産的,政府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标明的金額計量;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計量。

(三)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征後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不含出口退稅)、消費稅、營業稅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七十條營業外支出,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産經營活動發生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緻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出。

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非流動資産處臵淨損失,壞賬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稅收滞納金,罰金,罰款,被沒收财物的損失,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一條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确認所得稅費用。

小企業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适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确定當期應納稅額。

第七十二條小企業以當年淨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剩餘的稅後利潤,可用于向投資者進行分配。

小企業(公司制)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第八章外币業務

第七十三條小企業的外币業務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務報表折算構成。

第七十四條外币交易,是指小企業以外币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小企業的外币交易包括: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币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資金和其他以外币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前款所稱外币,是指小企業記賬本位币以外的貨币。記賬本位币,是指小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币。

第七十五條小企業應當選擇人民币作為記賬本位币。業務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貨币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币作為記賬本位币,但編報的财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币财務報表。

小企業記賬本位币一經确定,不得随意變更,但小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除外。

小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确需變更記賬本位币的,應當采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彙率将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後的記賬本位币。

前款所稱即期彙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币外彙牌價的中間價。

第七十六條小企業對于發生的外币交易,應當将外币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币金額。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彙率将外币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币金額;也可以采用交易當期平均彙率折算。

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币投入的資本,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彙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彙率和交易當期平均彙率折算。

第七十七條小企業在資産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币貨币性項目和外币非貨币性項目進行會計處理:

(一)外币貨币性項目,采用資産負債表日的即期彙率折算。因資産負債表日即期彙率與初始确認時或者前一資産負債表日即期彙率不同而産生的彙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曆史成本計量的外币非貨币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彙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币金額。

前款所稱貨币性項目,是指小企業持有的貨币資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産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币性項目分為貨币性資産和貨币性負債。貨币性資産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貨币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非貨币性項目,是指貨币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

第七十八條小企業對外币财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采用資産負債表日的即期彙率對外币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所有項目進行折算。

第九章财務報表

财務報表

第七十九條财務報表,是指對小企業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小企業的财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産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條資産負債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務狀況的報表。

(一)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1.貨币資金;

2.應收及預付款項;

3.存貨;

4.長期債券投資;

5.長期股權投資;

6.固定資産;

7.生産性生物資産;

8.無形資産;

9.長期待攤費用。

(二)資産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1.短期借款;

2.應付及預收款項;

3.應付職工薪酬;

4.應交稅費;

5.應付利息;

6.長期借款;

7.長期應付款。

(三)資産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1.實收資本;

2.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

4.未分配利潤。

(四)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類應當包括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的合計項目;負債類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

資産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産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

第八十一條利潤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報表。

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為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财務費用等。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四)銷售費用;

(五)管理費用;

(六)财務費用;

(七)所得稅費用;

(八)淨利潤。

第八十二條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

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别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現金流量應當分别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

前款所稱現金,是指小企業的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随時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貨币資金。

第八十三條經營活動,是指小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小企業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銷售産成品、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購買原材料、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三)支付的職工薪酬;

(四)支付的稅費。

第八十四條投資活動,是指小企業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其他非流動資産的購建和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及其處臵活動。

小企業投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收回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非流動資産收回的現金淨額;

(四)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

(五)購建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非流動資産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五條籌資活動,是指導緻小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小企業籌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二)吸收投資者投資收到的現金;

(三)償還借款本金支付的現金;

(四)償還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利潤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六條附注,是指對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注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二)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産項目的說明。

(三)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項目的說明。

(四)利潤分配的說明。

(五)用于對外擔保的資産名稱、賬面餘額及形成的原因;未決訴訟、未決仲裁以及對外提供擔保所涉及的金額。

(六)發生嚴重虧損的,應當披露持續經營的計劃、未來經營的方案。

(七)對已在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說明的事項。

第八十七條小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确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按月或者按季編制财務報表。

第八十八條小企業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應當采用未來适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前款所稱會計政策,是指小企業在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産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産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産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前期差錯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應用會計估計錯誤等。未來适用法,是指将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錯發生或發現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标準的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九十條本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财會[2004]2号)同時廢止。

附錄: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财務報表(略)

财政部《小企業會計準則》執行通知

關于印發《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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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會[2012]20号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财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做好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銜接工作,現将《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财政部

2012年10月29日

《小企業會計準則》執行若幹問題

為做好自《小企業會計制度》向《小企業會計準則》轉換的銜接工作,财政部日前印發了《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對小企業執行新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規定》提出,首次執行新準則的小企業應當認真做好内部會計核算辦法修訂、資産和負債清查、科目轉換與賬務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改造等工作,确保新舊制度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

首先要及時修訂内部會計核算辦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新準則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确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修訂小企業内部會計核算辦法,細化會計核算内容,确保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制度化、規範化。

其次要認真做好資産負債清查工作

小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準則前全面清查各項資産和負債,如實反映其狀況及潛在風險。對于清查出的損益,應先記入“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經批準後,調整相關所有者權益。

第三要認真做好有關賬務銜接工作

小企業應當根據新準則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臵會計科目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對于一級科目,在不違反新準則确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與合并;對于明細科目,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設臵。首次執行新準則時,應當對原制度有關科目按新準則要求進行餘額轉換,确保新舊會計科目順利銜接。

最後要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

小企業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确實現數據轉換,确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根據《規定》,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等其他會計制度的小企業,在首次執行新準則時需要調整的賬目共包括資産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成本類和損益類五大類;會計報表共有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三類。

為了幫助小企業快速适應《小企業會計準則》帶來的變化,為企業創造效益,暢捷通會計家園等财稅企業配合财政部《規定》,舉行了一系列的關于《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專題解答與财稅專家視頻講座等,就财稅人員關注的熱點話題現場講解,其中有《小企業會計準則》專場講座,另有财稅專家線上互動答疑,幫助财稅人員學習和進步。為小企業解讀《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政策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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