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财務會計報告(又稱财務報告,下同)。财務會計報告的目标是向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衆等。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财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币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确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确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約會計信息應當與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财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緻的會計政策,不得随意變更。确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确保會計信息口徑一緻、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産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
資産
第二十條資産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産、由企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産。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緻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産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确認為資産: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算。
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産定義和資産确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符合資産定義、但不符合資産确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