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

仲裁庭

進行仲裁審理活動時的組織形式
對某一争議案件進行仲裁審理活動時的組織形式。根據仲裁庭仲裁員人數,仲裁庭可分為:。即仲裁庭由一人組成,獨任審理;獨任仲裁員的産生,可由雙方共同協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機構代為指定。其産生辦法為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是合議仲裁庭的主持者,與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 中文名:仲裁庭
  • 外文名:
  • 簡稱:
  • 主管單位:
  • 登記單位:
  • 屬性:
  • 社團地址:
  • 主要成就:
  • 适用領域:法律

簡介

仲裁庭是承擔仲裁雙方當事人争議任務的臨時組織。在中國,根據仲裁法規規定,仲裁庭分為兩種:

(1)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承擔争議案件的仲裁任務。

(2)合議仲裁庭,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三人組成仲裁庭,承擔争議案件的仲裁任務;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由首席仲裁員選定二名仲裁員,擔負争議案件的仲裁任務。合議庭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故合議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仲裁庭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經審理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庭向當事人宣讀,向當事人送達仲裁決書。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務後即解散。

分類

根據仲裁庭仲裁員人數,仲裁庭可分為:

n1.獨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組成,獨任審理;獨任仲裁員的産生,可由雙方共同協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機構代為指定。

n2.合議仲裁庭。一般由兩名仲裁員和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其産生辦法為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是合議仲裁庭的主持者,與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n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内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将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組成

仲裁庭是根據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按照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采取兩種組織形式組成的:一種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庭;另一種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獨任制。合議庭中有一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負責主持案件的仲裁。nn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員的産生是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而定的,決定仲裁員的産生方式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仲裁員的産生主要有以下方式:nn(一)當事人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此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員的産生方式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二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這兩種類型中,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nn(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内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當事人雖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内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但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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