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國際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法院。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面。
首先,法院須就各國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決。在這方面,應當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有192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6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了承認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
此外,約有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适用或解釋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各國也可根據特别協定向法院提交具體争端。
最後,一國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時,可引用《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以請求書所針對國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為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依據。如後一國家接受此管轄,則法院具有管轄權并由此形成所謂當事人同意和法院。
其次,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範圍内出現的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對當事國一緻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内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機構概述
法官
海牙國際法庭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分别獲得絕對多數贊成票才能當選,每屆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1/3,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院長,院長每屆任期三年。
法官是國際法院的靈魂,他們人數雖少,但還得考慮到地區均衡,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必須代表世界各大文化與各主要法系。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緻,尤其是照顧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據此原則,亞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兩名,西歐、北美、大洋洲五名,東歐兩名。
國際法院法官一旦當選,就不代表本國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當局。其第一項任務就是在公開庭上宣誓本人必當秉公行使職權。但法官在本國政府是當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對本國政府立場的情況并非罕見。
管轄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國際法院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
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權限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法院運作
各委員會
截至2010年7月31日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預算和行政委員會:小和田恒院長(主席)、通卡副院長和基思法官、塞普爾韋達-阿莫爾法官、本努納法官、優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
(b)圖書館委員會:比爾根塔爾法官(主席)和西馬法官、亞伯拉罕法官、本努納法官、坎卡多??特林達德法官。
規則委員會是法院于1979年設立的常設機構,由哈蘇奈法官(主席)和亞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達德法官、格林伍德法官組成。
書記官處
法院是聯合國唯一擁有自己行政部門的主要機關。書記官處是法院的常設行政機關,由于法院既是司法機關又是國際機構,書記官處的作用是一方面提供司法支助,一方面作為一個國際秘書處運作。
書記官處官員由法院根據書記官長的建議任用;一般事務人員由書記官長征得院長批準後任用。短期工作人員由書記官長任用。一般而言,書記官處官員享有駐海牙外交使團級别相當的官員所享有的同樣特權和豁免,其地位、薪酬和養恤金權利與職類或職等相當的秘書處官員相同。
此外,由于聯合國采用了新的内部司法制度,由聯合國上訴法庭取代聯合國行政法庭,鑒于國際法院曾在1998年承認聯合國行政法庭,因此,國際法院正在考慮通過法院院長與秘書長重新換函的方式臨時承認新的上訴法庭為上訴機關。
法院所在地
法院設在海牙,但法院如認為合宜時,可在他處開庭及行使職務(《規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則》第55條)。
法院使用海牙和平宮的房地。1946年2月21日,聯合國與負責管理和平宮的卡内基基金會達成協議,确定了法院使用這些房地的條件,并規定每年為此向卡内基基金會繳款。根據大會1951年和1958年核準的補充協定以及随後的修正,繳款數額有了增加。2010年聯合國向卡内基基金會繳付的年度繳款達1224093歐元。
中國南海仲裁案
仲裁庭建立在菲律賓非法行為和訴求基礎上,對有關事項不具有管轄權。仲裁庭不顧中菲已選擇通過談判協商方式解決争端的事實,無視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問題的事實,規避中方根據《公約》規定做出的排除性聲明,自行擴權和越權,強行對有關事項進行審理,損害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争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破壞《公約》争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