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因交通事故而導緻物質收入損失的補償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緻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中文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外文名:Death compensation for traffic accident 别名:死亡補償費 定義: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賠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範圍内容

從一般意義上說,死亡賠償金屬于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這種精神撫慰金以死者親屬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為填補對象。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賠償的請求權人應以死者的近親屬為限。不具有近親屬關系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無權請求死亡賠償。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權事實發生後,如果受害人沒有近親屬,則侵權人并不承擔死亡賠償金。

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并無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規定,實際生活中可能會出現賠償金分配糾紛問題。根據死亡賠償金的撫慰性質,應當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共同生活關系以及實際生活狀況合理分配。

賠償性質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系到死亡賠償金的确定、計算、給付等。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的财産損害的賠償,而是對于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但在立法例上有兩種,即“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号《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内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财産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項目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賠償項目: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标準;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家屬交通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5、家屬住宿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6、家屬誤工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誤工損失;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7、精神損害撫慰金。受訴法院所載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8、搶救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

分配情況

從理論上說,該筆死亡賠償款應當屬于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額都是一樣的,分配賠償款的金額也是相同的。但是,考慮到受害人親屬成員的不同情況,應适當照顧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人,即死者的近親屬。民訴法中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的原告,隻有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的親屬時,其他近親屬才可以享有原告資格。

對于死亡賠償款,受害人親屬未起訴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是貫徹民訴中“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動剝奪或者賦予當事人權利。

賠償因素

一、死亡賠償金與受訴法院的經濟水平有關

想當然的,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較好的話,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數就會比較高,從而死亡賠償金的總數就會比較高。

二、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戶口有關

同一地區,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不一緻的,往往有時還會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導緻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相差幾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規定了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标準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條件,死者近親屬可根據條件積極争取。

三、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生理年齡有關

當受害人年齡較大時,根據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較大的死亡賠償金賠償,因此,國家法律把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人的年齡相聯系,年齡越大,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就會越少。

計算标準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标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5年。

特殊情況

對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确定死亡賠償金”。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