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法律條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号公布。本《條例》共分總則、公路線路、公路通行、公路養護、法律責任、附則6章77條,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施行後,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中文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外文名: 别名: 頒布會議: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 頒布時間:2011年3月7日 屬性:法規條例 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涉及内容:公路保護工作 ISBN:9787511823892 頁數:44頁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開本:32 語種:簡體中文 出版日期:2011年8月1日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文件全文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

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财政預算。但是,專用公路的公路保護經費除外。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标準、公路使用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水平,努力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衆生産、生活需要。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以下簡稱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确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章 公路線路

第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n

公路線路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标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标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内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并公告。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後劃定。

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内,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标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四條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标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設費用由新建、改建單位承擔;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的管理部門、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要求提高既有建設标準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門或者單位承擔。

需要改變既有公路與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六條禁止将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内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範圍内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内,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範圍内設立生産、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一)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條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遊各1000米範圍内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内,确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遊的下列範圍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遊500米,下遊3000米;

(二)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遊500米,下遊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遊500米,下遊1000米。

第二十一條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遊各500米範圍内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确認安全方可作業。

第二十二條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二十三條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标、橋柱标、橋梁水尺标,并按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設置橋區水上航标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淨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

第二十四條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

第二十五條禁止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挂物品。

第二十六條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内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内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标準、規範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标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确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公路通行

第三十條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标準,不符合标準的不得生産、銷售。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當場查驗,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的車輛不予登記。

第三十二條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産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

第三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标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标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标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标志;需要繞行的,還應當标明繞行路線。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五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标準,确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三十六條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起運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并協調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申請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協調處理;

(二)在省、自治區範圍内跨設區的市進行超限運輸,或者在直轄市範圍内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範圍内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四)在區、縣範圍内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區、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議,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

第三十八條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随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挂明顯标志。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僞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十九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

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規範執法,并公布監督電話。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管理。

第四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标準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進行處理。

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禁止通過引路繞行等方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标準的車輛逃避超限檢測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标準的車輛出場(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标準的車輛出場(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确需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将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管理單位,并對在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行駛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

第四十三條車輛應當規範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物來車方向适當距離外設置警示标志,并迅速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人員發現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也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等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清除掉落、遺灑、飄散在公路上的障礙物。

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後,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财産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養護

第四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态。

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态符合有關技術标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第四十五條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第四十六條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适應的技術設備;

(三)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适應的作業經曆;

(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标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态符合有關技術标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保持設施處于完好狀态。

第五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避免集中進行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通報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确定分流路線。

第五十一條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裡以上,并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确繞行路線,并在繞行處設置标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第五十二條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穿着統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标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三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複公路、恢複通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複公路、恢複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彙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

第五十五條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核準後作報廢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公路報廢後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内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标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非法生産、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标準的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産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标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随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僞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僞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對1年内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内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内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七十一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

第七十二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三)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

(四)違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公路管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七十五條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專用公路的保護不适用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軍事運輸使用公路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文件解讀

解讀1

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為什麼出台《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要想富、先修路”成為廣泛共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路建設取得了顯着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國公路總裡程達398萬多公裡,其中高速公路達到7.4萬公裡。公路事業的大發展為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公路建設大發展的同時,各類破壞、損毀公路及附屬設施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既影響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針對公路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的法規制度并嚴格執行,切實把國家花巨資修建的公路保護好、利用好,已成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有必要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公路安全保護的專門行政法規,充實和細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護方面的基本制度,為公路安全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從實際情況看,在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進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等作業,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随意占用公路等行為對公路完好和行車安全危害很大,條例對此作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規規定:

相關規定一是依照公路法的規定,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已有經驗,根據不同情況,在公路線路附近劃定适當的安全保護範圍,規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包括:按照保障公路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明确規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在規定範圍内,除公路保護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明确規定公路線路附近的作業控制區範圍,在規定範圍内禁止進行采礦、采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明确規定公路線路附近禁止設立危險物品生産、儲存、銷售場所的範圍等。

二是在公路橋梁周圍抽取地下水、攔河築壩、采砂、取土等行為成為危害公路橋梁安全、導緻橋梁跨塌的重要原因。條例對此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包括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遊規定範圍内采砂或者擅自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禁止利用公路橋梁搭建設施或者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等。

三是考慮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等涉路施工行為直接影響到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需要加強對有關施工作業活動的監管。條例專門規定了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事前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申報,取得許可;事中應按照許可的施工方案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安全的措施;事後應經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等。

車輛違規超限超載運輸,給公路、公路橋梁造成很大損害。條例對“治超”有哪些“硬招”?

車輛違規超限超載運輸,大大縮短路橋使用壽命,也嚴重威脅交通安全。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聯合集中“治超”,取得明顯成效,但仍不時出現反彈。為依法治理這一“頑疾”,條例總結的“治超”經驗,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對車輛的生産和銷售實施監管,強化源頭控制。條例規定: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标準,不符合标準的不得生産、銷售。

二是對大宗貨物集散場所實施監管,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場所及貨運站進行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标準的車輛出場(站);并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

三是完善“治超”檢查措施。條例對超限檢測站點的設置、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職責和規範執法,以及禁止阻礙、逃避超限檢查的行為等,作了明确規定。

四是加大對違規超限運輸行為的處罰力度,以保障各項規定能夠得到切實遵守。包括對1年内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對1年内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吊銷車輛營運證;對1年内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公路養護對于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條例從哪些方面對公路養護工作作了規範?

公路養護是公路安全保護的重要方面,為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護工作,條例主要做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了公路養護工作的責任主體。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負有做好公路養護工作的責任,保證公路自身物理狀态符合有關技術标準,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态。

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的養護職責。條例對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對公路的巡查、檢測、評定、養護、搶修、維修等作了明确規定。特别是針對群衆反映比較強烈的有關單位不及時修複損毀的公路,出現事故後又互相推诿的問題,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對公路進行巡查,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複。

三是完善了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規定。條例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并總結應對雨雪冰凍災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發事件中搶修公路、恢複通行的成功經驗,對公路突發事件的處置作了規定。

解讀2

《條例》的主要思路

《條例》共6章77條,各章分别是總則、公路線路、公路通行、公路養護、法律責任、附則。總體内容貫穿了公路安全保護這一主線,通過對公路進行靜态保護和動态保護相結合,通過加強養護管理和提升公路應急處置能力,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具體來講,就是以《公路法》為主要依據,以保護公路設施、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規範執法行為、改善公路服務水平為出發點,進一步明确有關部門、單位、個人等在公路安全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适應實際工作需求,細化《公路法》部分條款的内容,對非法占用、挖掘、穿跨越、損壞、破壞公路設施的行為和處罰措施作出具體規定;總結集中治超經驗,着力健全治超長效機制,加強車輛生産、銷售、注冊以及貨運場站裝載等環節的源頭監管;加大公路保護力度,強化執法手段和措施,對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确;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加強公路交通網絡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的規定。

《條例》的主要制度

(一)關于車輛超限治理制度。作為車輛超限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在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包括強化車輛生産、銷售、登記以及貨運場站裝載等環節的源頭管理,明确了相關主體的責任或義務,确保源頭治理的效果。同時,加強了路面監控網絡的建設,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建設和管理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确,并加大了對車輛超限的責任追究力度。總的來說,《條例》通過一系列規定對近年來超限治理的有益經驗進行了鞏固,力求治超制度環環相扣,取得長效,為進一步開展車輛超限治理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礎。

(二)關于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針對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情況并結合《公路法》的相關規定,對修建鐵路、機場、供電、通信、水利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設施的涉路施工活動,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運輸活動,護路林更新采伐等方面規定了行政許可制度。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創新了行政許可的方式。比如,加強了涉路行為行政許可的“前、中、後”三個環節管理,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許可申請前對涉路施工行為進行安全評價,二是要求涉路工程設施必須經過許可機關驗收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了涉路工程設施建成後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再如,為解決近年來各地反映跨省大件運輸中存在不便民的問題,《條例》建立了跨省大件運輸聯合審批機制,即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協調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聯合審批跨省超限運輸許可,實行“一站式審批”,極大地便利了申請人。

(三)關于保障公路安全的區域範圍。《條例》在《公路法》的基礎上,對保障公路安全的區域範圍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确了對相關區域的保護義務。具體包括:一是公路建築控制區制度,明确了建築控制區的劃定标準并規定了一系列的保護性制度;二是集鎮規劃控制區制度,《條例》規定新建村鎮、貨物集散地、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與公路保持一定距離,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通過對規劃、建設等源頭環節實行有效管控,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降低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務标準;三是其他保護區域,如橋梁周邊一定範圍内禁止采砂,嚴格限制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危害性活動,公路周邊一定區域嚴格監管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動。

(四)關于公路養護管理模式。近年來,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養護工作正在從粗放型向集約化、專業化方向轉變,管理工作正在從經驗型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轉變,通行保障工作正在從被動應對型向主動化、人性化方向轉變。《條例》在總結各地探索公路養護運行機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明确了公路養護單位的資質條件,提出了公路養護的專業化、社會化發展方向,強調了公路養護的作業标準和操作規程。這些規定,将進一步促進公路養護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提高公路養護的質量和效率,緩解養護施工與通行保暢的矛盾,為人民群衆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條件。

(五)關于農村公路保護。近年來,我國鄉道和村級公路裡程迅速增加,特别是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後,農村公路得到快速發展。到2010年底,全國農村公路總裡程達345萬公裡。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保護工作,《條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規層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對《公路法》作了補充;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超限運輸車輛損壞農村公路,《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通過調研,實踐中,農村群衆對這一規定非常支持,對“家門口的路”很有感情,責任心很強,保護熱情很高。

(六)關于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公路具有開放性,承載着高速運行的車流,公路執法具有較高危險性,為保障《條例》規定的公路安全保護制度落實到位,《條例》從兩個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一是細化了行政處罰規定。主要是根據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及其違法情節規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質不同的處罰,增強行政處罰的規範性和操作性。二是完善了行政強制規定。主要是對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損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等危害較大的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當然,公路管理機構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避免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七)關于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制度。《條例》總結了近年來應對雨雪冰凍災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發事件成功經驗,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要求建立國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确保關鍵時刻能夠迅速調集物資搶通修複公路。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在出現公路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修複公路、恢複通行,并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複公路、恢複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三是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将武警部隊力量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四是為了便于社會公衆及時知曉公路狀況,提前安排出行計劃妥善應對公路突發事件,盡量減少由于公路突發事件給出行帶來的不便,《條例》還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彙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公路出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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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汽車産業早于我國100多年,也更加成熟,在歐美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公路運輸中置軸挂車與車輛運輸車組成的列車是非常普及的運輸模式,甩挂運輸早已成為主流運輸方式。美國公路上行駛的半挂廂式車中,53英尺(約15.9米)廂體已占到總數的一半左右。牽引車幾乎都是6×4長軸距,長頭駕駛室的結構與半挂車挂接後,其車總長度可達22.5米。在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甩挂運輸方式占社會運輸總量的70-80%。在澳大利亞,一車三挂形式屢見不鮮。轎運車總長與總質量和軸數無關。轎運車的挂車寬度:歐盟是2550mm(2.55米),美國是2600mm(2.6米)。

另外,在發達國家中,公路運輸僅占不到三分之一的比例,其餘都是依靠鐵路和水路。火車和輪船的運送能力遠大于汽車,因此,超限問題并不突出。

從中長期來看,我國可以大力發展鐵路和水路運輸轎車,緩解公路運輸的運量壓力。從公路運輸行業來看,也可以推行25米的長中置軸全挂車,也提高運輸效率。新修訂的文件将中置軸挂車區别于全挂車和半挂車,作為獨立序列進行管理。由中置軸挂車組成的列車長度将達到20米,可以在高速公路行駛。這就為一個轎車運輸車隻能裝載六台的過于低效和畸高成本問題,提供了一個解決方案。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單純靠半挂車加長手段解決問題,即便法規把車長的長度增加到20米,恐怕仍不能滿足行業需求,因為車輛長度涉及的關鍵指标是轉彎半徑和通過圓,而世界多數國家車輛運輸車20米以上的都是全挂車。

《條例》幾乎封殺所有轎車運輸車

按照規定,裝載商品轎車的車輛,最多隻能裝六輛車。但是,目前國内轎車物流行業運輸車輛約有4萬台,長度都不統一,裝載量最少也有八台,多的可以到二十一台,主流車型為十至十四台,占總量60%。平均長度約22米,合規的長度在16.5以下,隻能裝載六台車的轎車運送車數量極少,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目前轎車物流行業最主要上網運輸方式仍然是公路,鐵路和水路雖然比例逐步增大,但是無法提供門到門服務,對公路運輸的替代作用有限。因此,轎車的運輸主要還是依靠重卡來完成。經過近十年的發展,中國轎車物流整體運載量增大了10倍,運輸車輛發展迅猛,其中大部分由民營企業及個人運營。

2010年,中國銷售了乘用車1375.8萬輛,這些車基本上都是裝載在重卡上,從汽車生産廠家運送到各地的4S店進行銷售。

如果按照正在執行的國家法律法規,轎車物流行業的所有車輛幾乎都不合格,這些違規車輛是靠沿途繳納罰款而完成運輸任務的,罰款已經是轎運業正常的營運成本,以前罰款成本占總成本不到0.1%,已經超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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