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取得監管部門資格的機構為投資者服務的活動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格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的相關信息、分析、預測或建議,并直接或間接收取服務費用的活動。[1]
    中文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外文名: 适用領域:證券投資 所屬學科: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受衆:社會

分類

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可以分為:面向公衆的投資咨詢業務;為簽訂了咨詢服務合同的特定對象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為本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投資銀行部門的投資咨詢服務。

資格核準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格核準有以下六項:

一、行政許可事項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初步審核

二、審核依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96号)《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證監14号)《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咨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通知》(證監機構字68号)《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證監發62号)《關于派出機構有關證券機構類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工作指引》(機構部部函273号)

三、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公司注冊資本金100萬以上;無外資方股東股權;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或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的函,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業執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适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有公司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程序

申請者向我局提出申請,我局負責對材料的初步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審核完成後将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行政許可工作單》報送證監會機構部。

五、申請材料及要求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報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資格申請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公司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商業計劃書;業務場所租賃使用或産權歸屬證明文件(複印件);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由申請機構出具的本機構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資信狀況是否良好的證明;申請機構成立以來的業務報告;公開發表的五篇代表申請機構業務水平的研究報告;近一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申請機構與證券公司有無業務合作和業務往來的說明;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申報材料報送要求:

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複印件須為A4紙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須附上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證書複印件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五篇研究報告必須是最近兩年内機構或拟申請執業資格人員在正規的雜志或報刊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文章類型除了證券類研究報告外也可放寬到包括金融類和經濟類研究報告,如是後者,則應提供未發表的證券類研究報告作為補充材料。

相關規定

一、任何機構或個人就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投資證券的可行性以口頭、書面、電腦網絡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向公衆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必須先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

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活動必須客觀公正、誠實信用,不得以虛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為依據向客戶或投資者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預測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或者就投資證券的可行性進行建議時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不得主觀臆斷;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詢服務産品不得有不負責任的煽動性語言。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參加媒體舉辦的薦股“擂台賽”、模拟證券投資大賽或類似的欄目或節目;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防止和杜絕媒體對其所提供的稿件進行斷章取義、做有損原意的删節和修改。

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沖突的下列情況下應當作出執業回避: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不得在公衆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

(二)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的自營、資産管理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的六個月内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衆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合理理由認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預測證券品種的走勢或對投資證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

(一)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預測證券品種的走勢或對投資證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範圍内本機構、本人以及财産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是否有利害關系。

(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需在每逢單月的前三個工作日内,将本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前兩個月所推薦的證券是否涉及下列各項情況,向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供書面備案材料:

1、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前五名股東、前五名股東所控股的企業是否持有相關證券;

2、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理财工作室”客戶和其他主要客戶是否持有相關證券;

3、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在财産上有利害關系的企業或自然人是否持有相關該證券;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是否與持有相關證券流通部分前五位的股東有利害關系;

5、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所在的機構在過去18個月内是否從事了涉及其推薦證券所屬企業的除擔任承銷商和推薦人以外的投資銀行業務活動;

6、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是否就同一證券在同一時間,向不同類型的客戶做方向不一緻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7、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從事面向社會公衆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時是否向所依托的媒體支付任何形式的費用或其他利益;

8、中國證監會根據合理理由認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

五、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起研究咨詢業務與自營、資産管理和投資銀行等業務之間的“防火牆”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從事面向社會公衆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專職在研究咨詢部門工作,并由所在機構将其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和機構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專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起研究咨詢業務與其他證券類業務之間的“防火牆”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從事面向社會公衆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專職在研究咨詢部門工作,并由所在機構将其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和機構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六、各類傳播證券信息的媒體應當遵守《關于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幹規定》,不得刊發或播發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業務資格證書的任何機構或個人的關于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投資證券的可行性的任何形式的分析、預測或建議類的信息。

七、任何機構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知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可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投訴或舉報。

八、中國證監會可通過其國際互聯網站對違反本通知的任何機構和個人予以曝光或譴責,并根據違規事實依法暫停或撤銷相關機構和個人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還應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遵守本《通知》的情況作為年度檢查的依據之一。

對于違反上述第六條規定的媒體、機構或組織,中國證監會除視情況予以譴責或曝光外,還将視情節輕重移送其主管部門直至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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