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規定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緻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新方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緻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财産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财産損失賠償限額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