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政府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号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通過時間:2006年12月30日 決定會議:國務院第163次常務會議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條例内容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号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内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内,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确定所轄地區的适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将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稅額幅度内,制定相應的适用稅額标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适用稅額标準可以适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适用稅額标準可以适當提高,但須報經财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确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條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财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修改決定

2007年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第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對本條例個别條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2019年

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國務院對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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