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1968年由56個國家簽署的一項國際條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英語: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縮寫NPT),簡稱《核不擴散條約》(英語:NuclearNon-ProliferationTreaty,縮寫NNPT),1968年7月1日由英國、美國、蘇聯和其他59個國家締結簽署的一項國際條約。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現在大多數國家參加這項條約。而沒有簽署這項條約的國家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朝鮮已宣布退出。
    中文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外文名: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 NPT 别名: 簽訂時間:1968年7月1日 簽訂地點:華盛頓、莫斯科、倫敦 生效日期:1970年3月 中國加入時間:1991年12月29日決定,1992年3月11日正式加入

附加議定書

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擴散,1997年5月15日,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核準了保障協定附加議定書。這是自1970年通過第一批依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與無核武器國家締結的全面保障協定實施細則以來,對機構保障體系所作的最重要修訂。附加議定書的标準文本由序言、18條正文和2個附件組成,内容包括:有關國家提供有關核燃料循環的一切信息,以及視察員進入這些場所的權利;有關一國核場址上的一切建築物的信息及視察員臨時通知進入這些建築物的權利;改進視察員指派過程的行政安排,發放多次入境簽證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利用現代通信手段的權利;國際原子能機構遵守實施的衛生、安全、實物和其他保安方面的規定及尊重個人權利,并采取一切預防措施保護由此得知的商業、技術和工業秘密及其他機密信息等。

中國于1998年12月31日簽署了附加議定書。截至2001年11月,簽署附加議定書的國家有57個。

聯合國總部正在召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審議大會,日本提出在廣島、長崎原子彈爆炸70周年之際,希望全球領導人訪問核爆受害地。然而12日出爐的草案并未包含這一提案。日本共同社報道說,是中國要求删除了相關内容。

據《東京新聞》報道,這一要求是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在NPT審議大會開幕的演講中最先提出的。日本《讀賣新聞》報道說,大會8日發布的草案包含日方這一提案,但12日的最新草案中,這一提案被删除。

當地時間11日,中國裁軍大使傅聰在聯合國總部接受共同社采訪時說,不希望這種人道主義問題被别有用心的國家政府利用,在大會上強加對二戰的曲解。共同社稱,傅聰在11日的閉門會議上要求對訪問廣島、長崎的内容予以删除。傅聰主張,日本被投原子彈是有原因的,暗示投擲原子彈是當時日本侵略中國等國家的後果。雖然對遇難者抱以同情,但反對日本政府利用審議大會。該報道評論說,中國對日本試圖以強調“受害”姿态來掩蓋作為加害國“侵略”的曆史心懷警惕。

“你問中方領導人會不會訪問廣島和長崎,我想首先問一問,日本領導人什麼時候到中國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紀念館參觀?”在13日的例行記者會上,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這樣回答記者提問。據《東京新聞》報道,中國的主張得到韓國等10多個國家的贊同和支持。

審議大會

2015年5月,聯合國總部召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審議大會,日本提出在廣島、長崎原子彈爆炸70周年之際,希望全球領導人訪問核爆受害地。然而12日出爐的草案并未包含這一提案。日本共同社報道說,是中國要求删除了相關内容。

據《東京新聞》報道,這一要求是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在NPT審議大會開幕的演講中最先提出的。日本《讀賣新聞》報道說,大會8日發布的草案包含日方這一提案,但12日的最新草案中,這一提案被删除。

當地時間11日,中國裁軍大使傅聰在聯合國總部接受共同社采訪時說,不希望這種人道主義問題被别有用心的國家政府利用,在大會上強加對二戰的曲解。共同社稱,傅聰在11日的閉門會議上要求對訪問廣島、長崎的内容予以删除。傅聰主張,日本被投原子彈是有原因的,暗示投擲原子彈是當時日本侵略中國等國家的後果。雖然對遇難者抱以同情,但反對日本政府利用審議大會。該報道評論說,中國對日本試圖以強調“受害”姿态來掩蓋作為加害國“侵略”的曆史心懷警惕。

“你問中方領導人會不會訪問廣島和長崎,我想首先問一問,日本領導人什麼時候到中國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紀念館參觀?”在13日的例行記者會上,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這樣回答記者提問。據《東京新聞》報道,中國的主張得到韓國等10多個國家的贊同和支持。

條約内容

概況

1968年7月1日在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開放供簽署生效日期:1970年3月5日保存國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颠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衆國本條約各締約國(以下稱“各締約國”),

簽訂意義

考慮到一場核戰争将使全人類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盡全力避免發生這種戰争的危險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國人民的安全,認為擴散核武器将使發生核戰争的危險嚴重增加,根據聯合國大會要求締結一項防止更廣泛地擴散核武器的協定的各項決議,承諾進行合作為應用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和平核活動的各種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持進行研究、發展和其他努力,以促進在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範圍内應用下述原則,即通過在一定戰略地點使用儀器和其他技術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變物質的流動

确認下述原則:一切締約國,不論是有核武器國家或無核武器國家,均能為和平目的而獲得和平應用核技術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國家由于發展核爆炸裝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術副産品,深信在促進此項原則時,所有締約國均有權參加盡可能充分的科學情報交換,以促進為和平目的而應用原子能的發展,并且單獨地或與其他國家合作,對促進這種發展作出貢獻,宣布它們的意圖是盡早實現停止核軍備競賽和着手采取以核裁軍為目标的有效措施,敦促所有國家為達列這個目标而進行合作,回顧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的各締約國在該條約序言中所表示的謀求達到永遠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試驗并為此目的繼續進行談判的決心,願意促進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以及各國間信任的加強,以利于按照在嚴格和有效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現有全部儲存并從國家武庫中取消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回顧到按照聯合國憲章,各國在其國際關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并且.回顧到要盡量減少把世界人力及經濟資源用于軍備,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立與維護,

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每個有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向任何接受國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并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無核武器國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

第二條

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從任何讓與國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制權的轉讓;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也不尋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方面的任何協助。

第三條

1.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接受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及該機構的保障制度與該機構談判締結的協定中所規定的各項保障措施,其目的專為核查本國根據本條約所承擔的義務的履行情況,以防止将核能從和平用途轉用于核武器或其池核爆炸裝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無論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設施内生産、處理或使用,或在任何這種設施之外,均應遵從本條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應适用于在該國領上之内、在其管轄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進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動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

2.每個締約國承諾不将(a)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或(b)殊别為處理,使用或生産特殊裂變物質而設計或配備的設備或材料,提供給任何無核武器國家,以用于和平的目的,除非這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受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約束。

3.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符合本條約第四條,并應避免妨礙各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或和平核活動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包括按照本條的規定和在本條約序言中闡明的保障原則,為和平日的在國際上交換核材料和處理、使用或生産核材料的設備。

4.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家,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與國際原子能機構訂立協定,以适應本條的要求。這類協定的談判應自本條約最初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内開始進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屆滿後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的各國,至遲應自交存之日開始進行這類協定的談判。這類協定的生效應不遲于談判開始之日起十八個月。

第四條

1.本條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影響所有締約國不受歧視地并按照本條約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開展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産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剝奪的權利。

2.所有締約國承諾促進并有權參加在最大可能範圍内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換設備、材料和科學技術情報。有條件參加這種交換的各締約國還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在進一步發展為和平目的而應用核能方面,特别是在無核武器的各締約國領土上發展為和平目的應用核能方面,進行合作以作出貢獻,對于世界上發展中地區的需要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第五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采取适當措施以保證按照本條約,在适當國際觀察下并通過适當國際程序,使無核武器的締約國能在不受歧視的基礎上獲得對核爆炸的任何和平應用的潛在利益,對這些締約國在使用爆炸裝置方面的收費應盡可能低廉,并免收研究和發展方面的任何費用。無核武器的締約國得根據一項或幾項特别國際協定,通過各無核武器國家具有充分代表權的适當國際機構,獲得這種利益。就此問題的談判應在條約生效後盡速開始進行。具有這種願望的無核武器的締約國也可以根據雙邊協定獲得這種利益。

第六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項在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真誠地進行談判。

第七條

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任何國家集團為了保證其各自領土上完全沒有核武器而締結區域性條約的權利。

第八條

任何締約國得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各保存國政府,由各保存國政府分發給所有締約國。随後如經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締約國請求,各保存國政府應召集會議,邀請所有締約國參加,以審議這項修正案。

2.本條約的任何修正案須經所有締約國的多數票通過,多數票中應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締約國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系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票數。該修正案對于每個交存其對該修正案的批準書的締約國,應于所有締約國的過半數國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國家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系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交存其對修正案的批準書時起生效。此後,該修正案對于任河其他締約國應在其交存修正案批準書時開始生效。

3.本條約生效後五年,應在瑞士日内瓦舉行締約國會議,審查本條約的實施情況,以保證本條約序言的宗旨和本條約的各項條款正在得到實現。此後,每隔五年,經超過半數締約國向各保存國政府提出以上内容的建議,得另行召集為審查本條約實施情況這一相同目的的會議。

第九條

1.本條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凡未在本條約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生效前在本條約上簽字的國家,得随時加入本條約。

2.本條約須經簽署國批準。批準書和加入書應交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的大不列颠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美利堅合衆國三國政府保存。

3.本條約應在指定為條約保存國政府的各國和本條約的其他四十個簽署國批準本條約并交存其批準書後生效。本條約所稱有核武器國家系指在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國家。

4.對于在本條約生效後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本條約應自各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國政府應将每一簽字的日期、每份批準書或加入書的交存日期、本條約的生效日期、收到關于召集會議的任何請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6.本條約應由各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十條

1.每個締約國如果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國家的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家主權,應有權退出本條約。該國應在退出前三個月将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這項通知應包括關于該國認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說明。

2.本條約生效後二十五年應舉行一次會議,以決定本條約是否應無限期地繼續有效或應延長一段确定的時期。這種決定應由過半數締約國作出。

第十一條

本條約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應保存在各保存國政府的檔案庫内。各保存國政府應将經正式核證的本條約副本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訂于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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