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FOB

貿易學術語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縮寫),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内将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并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中文名:船上交貨價 外文名:FOB 定義: 全稱:Free On Board 類别:貿易術語

基本概念

貨物離開出口國口岸包含的最終價格。通常包括國内采購費、國内運輸費、出口關稅、港口費用等。

報價細節

FOB價格術語,即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為英文Free on Board的縮寫。

FOB......(Port of Shipment),此價格術語後面列明裝運港的名稱,故俗稱為離岸價,其買賣雙方責任劃分如下:

*賣方責任 (1)在指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内将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負擔直至貨物越過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出口捐稅、檢驗費、出口許可證費和其它為裝船而必須履行的手續費用;

(3)自費提供貨物的習慣包裝和證明貨物已交到指定船隻的船邊的清潔提單;

(4)應買方請求并由其負擔費用,提供原産地證明書,以及在買方負擔費用和風險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提單和貨物輸入國、過境國所需的由裝運國或原産國簽發的其它單證。

買方責任 (1)自費租船訂艙,并将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

(2)負擔自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價金;

(3)負擔由于買方未能及時指定船隻,或指定的船隻未能在指定期限到達,或雖到達但未能承載貨物等類似原因所産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自有關的規定期限或交貨期期滿之日起的貨物的一切風險,但以貨物确定為合同貨物者為限;

(4)支付在賣方責任中(4)的情況下,因領取所列單證,包括領事簽證費在内的一切費用和開支。

權益保障

在 FOB 的情況下,如何保障出口方的權益是值得每一位 FOB 人應該注意的事情。

在 FOB 的情況下,會出現以下一些當事方:

1.出口方;

2.進口方;

3.貨代

(目的港貨代,裝貨港貨代。很多情況下是國外的貨代在中國有辦事處)。

4.中間方(貿易公司)。

FOB操作 流程 :

1》在正常情況下,經過出口方與進口方的談判後,進口方下單給出口方,并約定交貨期,包裝,檢驗,當然包括貨代資料。

2》在收到定金之後,出口方安排生産。根據生産進度,出口方根據進口方提供的貨代資料開始訂艙。注意:出口方聯系的是裝貨港的貨代。

3》裝貨港的貨代在收到booking之後是不能确定放SO給出口方的。他必須将該Booking提交到目的港貨代或者船公司,目的港貨代在收到booking之後會跟實際收貨人(進口方)聯系,(因為實際與貨代簽訂合同的是收貨人與目的港貨代或船公司,而不是出口方與貨代,因為運費是到付的)。

4》在取得收貨人的确定之後,目的港的貨代給裝貨港貨代确認,可以放SO給出貨方。這樣,裝貨港貨代就放SO給出貨方。

5》出貨方準時裝貨,在支付FOB費用之後取得提單(貨代提單或者船東提單)。

6》出貨方将出貨文件copy給收貨方,以便讓收貨方及時支付訂單餘款。在收到餘款之後,出貨方将出貨文件快遞給收貨方以便清關取貨。

問題會出現的環節與解決方案:

A:客戶在收到目的港貨代關于訂艙的通知後,不予确認。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出貨方自然無法出貨,因為沒有SO。那麼由此給出貨方産生的費用,如何分配?因此在出貨方與收貨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明确可能發生的此問題,以避免該問題發生後,自己的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這種情況是經常發生的:比如收貨方認為這個單不需要那麼早到達,或者說市場銷售不理想.....無數的理由,反正是不及時交貨)。

B:無單放貨的問題。這是很麻煩,風險也是很大的。即,收貨方在沒有提單(正本或電放提單)的情況下要求貨代放貨。那麼出口方的權益将受到很大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出口方一定要記得在提單上面的Consignee處寫:TO THE ORDER 或TO ORDER OF SHIPPER。在NOTIFY PARTY 寫實際收貨人的資料。這也是出口方唯一能做的有用的事情了。當然,在實際的提單上面,出口方要背書的。還有,在出貨後,可以随時查詢此船期,貨物的情況,跟進此貨物。

C:更恐怖的:貨到目的港,收貨人不支付貨物餘款(拿不到提單),提不到貨。出口方的權益受到最恐怖的威脅。在超過 港口 規定的免倉期後,将收取昂貴的滞期費(前提是收貨方還要貨),要是超過一定期限無人提貨的話,該貨物将在目的港碼頭被政府或沒收,或銷毀,或變賣。

第一:在貨物上船後,一定要及時拿到出貨文件并copy給收貨人,要求對方及時支付餘款。

第二:跟蹤船期,在到港前,千萬要提醒客戶付款。并且通知貨代該情況,以免在問題發生後,不能及時解決。

第三:到港後,若收貨方還是沒有意向支付餘款(風險在即),要馬上拟定解決方案。

第四:超過規定的期限,在當地政府作出決定之前,出貨方必須解決該問題,否則,此貨将沒有了。

建議:a:跟貨代保持良好關系;b:如果出現無人收貨的情況,可以委托他人領取貨物。隻要有提單就可以收貨。這裡也反映了CONSIGNEE 處寫TO THE ORDER 的作用了。c:要是在目的港,出貨方沒有其他人可以幫忙,那就委托貨代變賣貨物,這樣至少還可以收回一點點了,要不然的話,就要虧大了。

防範措施

D/P付款方式下簽FOB出口的七大技巧

1、我國外貿企業應嚴格按出口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制作單據,以防止買方找到借口拒付貨款。

2、國外代收行最好不由進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應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對貿易管制和外彙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D/P方式時要特别小心謹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g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條中特别指出:“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的遠期彙票。”其用意是勸阻出口人采用遠期付款交單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國家把遠期D/P當作D/A處理。若出口人執意要采用遠期D/P,則後果自負。

5、D/P付款方式下簽FOB出口合同,保險由買方辦理。為了貨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賣方利益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可負責辦理此項業務,保險費按所投保險險别正常費率的25%計收。投保後,萬一貨物遇險,買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贖單時,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

6、賣方預收一定的押金,金額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業可在收到押金後發運貨物,并從貨款中扣除已收款項,将餘額部分委托銀行托收。若托收金額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貨物運回或轉售,而從已收款項中扣除發生的損失費用。若采用此辦法,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裝運貨物以電彙向賣方提交預付款××為前提,其餘部分采用托收憑即期付款交單。”

7、可采用國際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險兩種事控制風險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賬公司追收賬款的事後補償措施。

歐美國家使用商業信用比例高但壞賬率卻很低,其根本原因是這些國家都是通過加強風險管理來消除商業信用風險。其風險防範措施主要是上三種:國際保理、出口信用保險和委托追賬公司追收賬款。目前我國外貿企業對此三種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簽FOB出口合同時,我們應充分利用這三種風險防範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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