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

稅法

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納稅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和納稅人向國家繳稅的法律依據。在一些國家,稅法調整的對象還包括征稅機關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系。
    中文名:稅法 外文名:tax law 别名: 拼音:shuìfǎ 要素:納稅人,征稅對象等

曆史沿革

稅法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出現以後,就産生了稅收法律制度。

中國約在公元前20世紀以後的夏朝就有了征收貢賦的法律制度雛型。《史記·夏本紀》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春秋後期魯宣公十五年(前594)實行初稅畝,開始形成稅收法律制度。随着社會政治、經濟和國家職能的發展,稅法不斷發展和完善。人類社會發展至今,大體經曆了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四種主要類型稅法的變化。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的舊稅法,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稅法體系,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法規,其中包括工商稅收法律制度、農業稅收法律制度和關稅法律制度等。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自1993年1月1日起實施的《稅收征管法》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稅收程序法,也是稅收征管的基本法。

《稅收征管法》曆經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改。

特征

稅法在調整征納稅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征:

①稅法調整的對象是社會産品分配中的經濟關系,以取得财政收入為主要目的,因此稅法屬于财政法或經濟法範疇。

②稅收法律關系具有單方面權利義務的内容。即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和具體納稅人,其法律地位是不對等的。國家擁有單方面決定産生、變更或停止稅收征納關系的權力;具體納稅人則隻負有依法向國家繳納稅款的義務。

③稅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即稅法一般除了規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等實際内容外,還規定有主體權利的實現和義務履行過程的程序。

内容

稅法包括一下内容:

①國家征稅權的劃分和行使;

②法人和自然人的納稅義務;

③稅種、稅目和稅率等設置;

④稅收征收管理方法;

⑤處理稅務争議的程序;

⑥稅務違章處罰辦法等。

作用

(一)稅法的規範作用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預測作用

4.強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稅法的經濟作用

1.稅法是國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證

2.稅法是正确處理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依據

3.稅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4.稅法是監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手段

形式

稅法形式多種多樣,各國的選擇因國情而異。在中國,稅法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①稅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實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

②稅收行政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頒布實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1984)。

③稅收部門規章。由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稅法和稅收條例授權,對稅法和稅收條例所作的具體解釋和制訂具體的征稅規定。

④地方性稅收法規。是地方立法機關依據稅收管理權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區的規範性稅收文件。

構成要素

稅法構成要素,又稱課稅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稅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總稱。稅法要素既包括實體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是所有完善的單行稅法都共同具備的,僅為某一稅法所單獨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構成稅法要素,如扣繳義務人。具體而言,稅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或納稅義務人。這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納稅人應當與負稅人進行區别,負稅人是經濟學中的概念,即稅收的實際負擔者,而納稅人是法律用語,即依法繳納稅收的人。稅法隻規定納稅人,不規定負稅人。二者有時可能相同,有時不盡相同,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與負稅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稅的納稅人與負稅人就不一定一緻。

2.征稅對象,又稱征稅客體。這是指稅法規定對什麼征稅。征稅對象是各個稅種之間相互區别的根本标志。征稅對象按其性質的不同,通常劃分為流轉額、所得額、财産及行為四大類。

3.稅率。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數量關系或比例,是計算稅額的尺度。稅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的負擔和國家稅收收入的多少,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内的稅收政策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稅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三種基本形式。

比例稅率。比例稅率是對同一課稅對象不論數額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稅,稅額占課稅對象的比例總是相同的。比例稅率是最常見的稅率之一,應用廣泛。比例稅率具有橫向公平性,其主要優點是計算簡便,便于征收和繳納。

累進稅率。累進稅率是指按課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的等級,随着課稅數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稅率。具體做法是按課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為若幹等級,規定最低稅率、最高稅率和若幹等級的中間稅率,不同等級的課稅數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課稅數額越大,适用稅率越高。累進稅率一般在所得課稅中使用,可以充分體現對納稅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無收入的不征的稅收原則,從而有效地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正确處理稅收負擔的縱向公平問題。

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是按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直接規定應納稅額的稅率形式,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主要有噸、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輛等。定額稅率一般适用于從量定額計征的某些課稅對象,實際是從量比例稅率。

4.納稅環節。納稅環節是指商品在整個流轉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階段。

5.納稅期限。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納稅期限是衡量征納雙方是否按時行使征稅權力和履行納稅義務的尺度。納稅期限一般分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兩種。在現代稅制中,一般還将納稅期限分為繳稅期限和申報期限兩段,但也可以将申報期限内含于繳稅期限之中。

6.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指繳納稅款的場所。納稅地點一般為納稅人的住所地,也有規定在營業地、财産所在地或特定行為發生地的。

7.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是指稅法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的一種免除規定,它包括減免稅、稅收抵免等多種形式。稅收優惠按照優惠目的通常可以分為照顧性和鼓勵性兩種;按照優惠範圍可以分為區域性和産業性兩種。

8.稅務争議。稅務争議是指稅務機關與稅務管理相對人之間因确認或實施稅收法律關系而産生的糾紛。解決稅務争議主要通過稅務行政複議和稅務行政訴訟兩種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稅務管理相對人繳納稅款為前提。在稅務争議期間,稅務機關的決定不停止執行。

9.稅收法律責任。稅收法律責任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因違反稅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稅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經濟責任,包括補繳稅款、加收滞納金等;二是行政責任,包括吊銷稅務登記證、罰款、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等;三是刑事責任,對違反稅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分類

稅法可以按照不同标準劃分為不同種類。

①依據稅法的制定主體和适用範圍不同,可分為國内稅法和國際稅法。國内稅法是由本國制定,規定一國内部各種稅收關系的法律。國際稅法是規定國與國之間雙邊或多邊稅收關系的法律。它是由不同國家在協議和認可的基礎上産生的,其适用主體是國家。主要形式包括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和條約;各國法院有關國際稅收方面的司法判例。

②按照法律内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規定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等内容;程序法規定稅收執行程序、強制措施以及行政要求和法律上訴等。

③根據稅收立法的方式不同,還可以分為單行稅法和綜合稅法。前者就每一種稅單獨制訂一個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後者是将多個稅種的征稅辦法集中在一個稅法裡,如美國的《國内歲入法》。

立法部門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有權制定稅法或者稅收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一、稅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

三、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由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其中,有些重要規章要經過國務院批準以後發布,如《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稅收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稅收規章。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别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這兩個特别行政區征稅。

關系

(一)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依據憲法制定,這種依從包括直接依據憲法的條款制定和依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面。

(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時間較早。稅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民法的密切聯系主要表現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但是稅法與民法分别屬于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系建立及調整适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稅法與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

(3)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緻;

(4)解決法律關系中的争議,一般都按照行政複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2.稅法雖然與行政法聯系密切,但又與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并且是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的無償單向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

(2)稅法與社會再生産,特别是物質資料再生産的全過程密切相連,不論是生産、交換、分配,還是消費,都有稅法參與調節,其聯系的深度和廣度是一般行政法所無法相比的;

(3)稅法是一種義務性法規,并且是以貨币收益轉移的數額作為納稅人所盡義務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少數義務性法規也不涉及貨币收益的轉移。

(四)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稅法與經濟法有着十分密切的關系,表現在:

(1)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即在稅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随着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的許多法律、法規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則、原則也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2.稅法與經濟法之間也有差别:

(1)從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而稅法調整對象則含有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的性質;

(2)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而經濟法基本上屬于授權性法規;

(3)稅法解決争議的程序适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經濟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協商、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程序。

(五)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稅法與刑法是從不同角度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為。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二者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六)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

被一個國家承認的國際稅法,也應該是這個國家稅法的組成部分。各國立法時會吸取國際法中合理的理論、原則及有關法律規範;國際法高于國内法的原則,使國際法對國内法的立法産生較大的影響和制約作用。

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兩者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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