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廣東惠州交通事故

8·1廣東惠州交通事故

2018年惠東平海交通事故
2018年8月1日下午,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X210線平海鎮油麻園村路段發生的一起水泥槽罐車側翻壓倒兩輛小車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37名事故責任人被嚴肅處理。2018年9月7日,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7名涉案人員彭輝、楊小剛、王曉梁、張志強、王磊、曾桂平、彭孝強依法批準逮捕。
  • 中文名:8·1廣東惠州交通事故
  • 外文名:
  • 發生地點: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平海鎮縣道
  • 傷亡情況:9人死亡,2人受傷

調查結果

據介紹,2018年8月1日14時30分許,惠東縣平海鎮縣道,彭某駕駛鄂S3XX61(臨時牌)作業車牽引“肇事水泥罐車”往平海方向行駛,至上坡路段時,因作業車拖曳裝置連接處的固定插銷斷裂,緻使“肇事水泥罐車”脫離作業車,順坡下溜約6米後,罐體尾部與右側路外的山體刮碰并向左側側翻,碾壓尾随的粵L3XX67号豐田小客車(核載5人,實載6人,其中3人為未成年人)和粵LUXX32号長安小客車(核載7人,實載6人),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兩輛小車損毀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作業車駕駛人彭某及肇事水泥罐車駕駛人楊某皆排除酒駕、毒駕嫌疑。事發路段前方設有急彎警告标志牌,事故發生時為晴天。肇事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違法牽引車輛、肇事重型罐式半挂車違法嚴重超載。

經查,肇事水泥罐車實際控制人楊某、王某及實際管理人張某等人漠視法律法規,長期嚴重超載運輸;且沒有任何營業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放任車輛實際控制人對車輛進行改裝,縱容車輛駕駛員嚴重超載并上路行駛。而肇事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實際支配單位未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未對車輛駕駛員進行有效安全教育和管理,緻使車輛駕駛人違法進行拖車作業。

此外,水泥銷售商未對所聘請的水泥槽罐運輸車輛進行統一管理,未嚴格審查承攬水泥運輸業務的車輛及司機的資質資格。貨運源頭裝載企業惠州市光大水泥企業有限公司長期未履行源頭治超法定職責,長期超标準為肇事車輛裝載,違規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緻使肇事車輛長期嚴重超限超載運輸。

事件處理

這起事故對37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将肇事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駕駛員及實際支配單位惠豫拖車服務部經營者,肇事重型罐式半挂車駕駛員和實際控制人、實際管理人以及挂靠運輸企業河源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采購員,光大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物流部經理,水泥經銷商明卓公司法定代表人共12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龍門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惠東縣公安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等9人黨紀、政務處分;對惠州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惠州市公安交警支隊交管科副科長、龍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副局長等7人誡勉處理;對龍門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惠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惠州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惠州市公安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産業園區科副科長等9人提醒談話。認定光大水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惠豫拖車服務部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惠州市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同時,由惠州市安全監管部門對明卓公司未對所聘請運輸車輛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等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責成惠東縣人民政府、龍門縣人民政府、惠州市交通運輸局、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向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治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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