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新贻

馬新贻

清朝官員
(1821—1870)山東菏澤人,字谷山。道光二十七年進士,授安徽知縣。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考中進士,曆任安徽建平知縣、合肥知縣、安徽按察使、安徽布政使、浙江巡撫、兩江總督兼通商事務大臣等職。七年,任兩江總督兼通商大臣。馬新贻在任期間,處理漕運、鹽政和河工之弊政,取得了一定成績,并着手減輕農民負擔,解決了許多民生問題,頗受百姓愛戴。同治九年(1870年)七月二十六日,馬新贻回署衙時遭刺客張汶祥行刺,次日身亡,終年49歲,成為千古奇案“刺馬案”(清末四大奇案之一)。馬新贻死後,皇上親賜祭文、碑文,特贈太子太保,予騎都尉兼雲騎尉世襲,谥“端敏”,入祀賢良祠。[1]
    本名:馬新贻 字:谷山 号:燕門 所處時代:清朝 民族族群:回族 出生地:山東菏澤 主要成就:曾任職兩江總督 中文名:馬新贻 國籍:清朝(中國) 民族:回族 職業:政治家 信仰:伊斯蘭教

人物生平

累立戰功

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馬新贻考中進士,安徽省即用知縣,先後任職于建平、合肥,以勤政著稱。

鹹豐三年(1853年),太平軍進攻安徽,淮河南北群盜并起,任合肥知縣的馬新贻常常操練軍隊,以備抗敵。

鹹豐五年(1855年),跟随欽差大臣袁甲三率兵進攻占據廬州巢湖的太平軍,馬新贻率兵擊敗了來援的太平軍,又接連攻破了占領盛家橋、三河鎮、柘臯的太平軍,接着又攻克了廬州。由于平定太平軍有功,升廬州知府,賜花翎。

鹹豐七年(1857年),撚軍和太平軍合力攻陷了桃鎮,并分兵襲擾上、下派河,馬新贻在舒城将敵人擊敗,因功被吏部記名以道員任用。

兵敗革職

鹹豐八年(1858年),馬新贻升任按察使。不久,太平軍陳玉成率軍進攻廬州,馬新贻率領團練鄉勇迎戰,太平軍從偏僻的小道攻破廬州,馬新贻的軍隊潰敗,官印也丢失了,因而被朝廷革職留任。

鹹豐九年(1859年),馬新贻母親去世,他回家奔喪丁憂後,巡撫翁同書上奏朝廷請示讓馬新贻繼續署理按察使事務。

鹹豐十年(1860年),欽差大臣袁甲三保舉馬新贻複官。

一路升遷

鹹豐十一年(1861年),翁同書上奏朝廷薦舉馬新贻,朝廷任命其為候補道員。同年,因父親去世,馬新贻回家奔喪丁憂,丁憂結束後袁甲三上奏朝廷請示讓馬新贻赴大營辦理軍務。

同治元年(1862年),馬新贻跟随袁甲三攻克廬州,并在壽州吳山廟擊敗太平軍,因功加按察使銜,署理布政使。不久,苗沛霖反叛,馬新贻跟随巡撫唐訓方守蒙城,屢次擊破苗沛霖叛軍的進攻。

同治二年(1863年),馬新贻因功升任安徽按察使,不久又升任布政使。

政績卓著

同治三年(1864年),馬新贻升任浙江巡撫,當時浙江剛剛收複,民衆的困苦尚未解除,馬新贻到任即上書朝廷免除百姓未交的賦稅。

同治四年(1865年),馬新贻又上書朝廷減少杭、嘉、湖、金、衢、嚴、處七府額外征收的稅米,又請求廢除漕運上諸多的苛捐雜稅,朝廷同意了他的請求,并立石碑記載下來永遠禁止再征收。馬新贻還主持修築了海甯石塘、紹興東塘,并疏通了三江口。岐海是盜賊的老巢,馬新贻派兵清繳,生擒其頭目。馬新贻厚待讀書人,恢複各府書院,對于修習課業的讀書人,他都視若子弟,優秀者還會用錢财進行獎勵。嚴州、紹興發生水災,馬新贻在審核查實後免除租稅,救濟饑貧。台州民風彪悍,經常發生聚衆鬥毆,馬新贻上書說:“地方官害怕受到處分,所以瞻前顧後,想要将事情悄然平息,請下令以後有隐匿不報的加以彈劾和處分;要隻是疏于督察的,則可以寬恕,但仍然要對鬧事的民衆進行逮捕治罪”,皇帝看後将此事交給相關部門拟議施行。當時象山、甯海有一處禁界地叫南田,方圓數百裡,環海土寇邱财青等藏身其中多年而未被抓捕,馬新贻的建議施行後,當地官府派遣官兵對邱财青等人進行了抓捕,将其繩之以法,南田由此安定下來。黃岩總兵剛安泰出海捕捉海盜,被海盜殺害,其副将張其光等擊殺海盜五十餘人。朝廷以馬新贻未能預防為由,對其進行了處分。嘉興、湖州北與蘇州交界處,都是水鄉,太平軍作亂時,當地百姓将槍安置在船上,稱之為“槍船”,時間久了開始聚衆賭博進行劫掠,成為民害。馬新贻會同江蘇巡撫郭柏蔭督兵擒獲其首領及數十個兇悍之徒斬首,槍船之害才被清除掉。不久升任閩浙總督。

同治七年(1868年)八月,馬新贻調任兩江總督,兼通商大臣。馬新贻上任後即上奏疏說:“我治下的兵馬都很虛弱,不足以保境安民。請準許我在各營則選營兵二千五百人屯戍江甯,親自加以訓練。”在朝廷同意後,馬新贻将選出的二千五百人編為五營,令總兵劉啟發率領搜查捉拿犯法者,犯法者由此而減少。宿遷設立了水、旱兩處稅關,淮關則在蔣壩設立分關,這侵擾了過往的商人。馬新贻上奏疏說:“蔣壩為安徽鳳陽關轄境,淮關遠隔洪澤湖,都不應設為子口。應該讓淮關監督申明舊例,嚴禁勒索。宿遷旱關并非舊例,征繳的稅款也很少,請将其裁撤,隻由水關收稅。”朝廷同意了他的請求。匪徒高歸等人在山東、江蘇交界處侵占村寨,進行劫掠,馬新贻将其捕捉後處死。

安慶教案

同治八年八月(1869年9月),安慶府院考試場附近出現約期拆毀教堂的揭帖。九月三十日(1869年11月3日),曾因低價強買民房改建教堂而為安慶民衆所痛恨的英國教士密道生、衛養生,公然到府衙要求查辦散發揭帖者,群衆和文武考生憤起攔阻,并搗毀了英、法教士住所。密道生、衛養生避入府衙呼救,法國教士韓石貞連夜乘船逃走,安慶教案發生。

“安慶教案”發生後,法國政府指示駐華公使羅淑亞,要武力保護天主教。羅淑亞在上海命令莫代海軍司令調集“維納斯”号、“迪普萊克斯”号、“科特洛貢”号、“蠍子”号、“阿斯皮克”号、“火焰”号軍艦,組成遠征隊沿長江西進雲集南京下關。面對危急情勢,兩江總督馬新贻知道“排教”事端嚴重,作為緩兵之策,他主動提出給羅淑亞和海軍軍官們提供一所豪華賓館作為招待所。可是羅淑亞拒絕了,表示甯願住在南京天主教聖母堂主教的住所。當晚,羅淑亞與法國的海軍上将、法國總領事在士兵們的保護下去拜訪了馬新贻。稍後雙方正式會談,法方提出,為賠償安慶傳教士所受損失。要求清政府在城内撥給一塊大面積的無主土地。并依法懲辦禍首,至于對教徒迫害的兇手更要按法懲辦,以命抵命。

清政府要求馬新贻、英翰兩人快速結案。最終,兩人和英法方面簽署了《南京協定》,并答應了羅淑亞的全部要求;法方立刻派一位神甫去安慶接收賠償的土地;馬新贻又派了一位代表去建德查辦作案的罪犯,并監督執行。馬新贻還在江南各府各縣張貼告示,承認英法傳教士們“有權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嚴斥安慶、建德的鬧事者,聲明如有人膽敢重犯,“定即按律嚴懲不貸”。

遇刺身亡

同治九年(1870年)七月二十六日,馬新贻去官署西側箭道校閱士兵操練射箭,結束後步行回官署。剛走到門口,有一個叫張汶祥的人從旁邊突然沖出來,僞裝成想要告狀的樣子,近身後突然抽出刀來刺向馬新贻,刺中了馬新贻腋下,次日,馬新贻因傷重不治身亡。護督将軍魁玉将此事上報朝廷,朝廷驚愕悲悼,賜恤,贈太子太保,給與騎都尉兼雲騎尉世職,谥端愍。朝廷命護督将軍魁玉嚴審張汶祥,張汶祥的供詞反複變更。給事中王書瑞奏請要查清楚主使者,朝廷命漕運總督張之萬會審。魁玉與張之萬最後以供詞上奏,大意是:“張汶祥曾經是太平軍,後來又暗通海盜,馬新贻任浙江巡撫時,捕殺南田海盜,張汶祥的同黨大多被殺,妻子為人擄掠。馬新贻到甯波閱兵時,張汶祥遞呈控拆但沒有被受理,因此而懷恨在心,并沒有人指使他,請以大逆定罪。”朝廷又派刑部尚書鄭敦謹會同新任兩江總督曾國藩複審,以張汶祥暗通海盜圖謀報複定案,張汶祥被淩遲處死,并殺其子。

主要影響

政治成就

“東南三大政,曰漕,曰鹽,曰河”。(德慶《序》)。漕運、鹽政和河工是江、浙兩省行政事務中的重中之重,核心所在。

減漕運動

鹹同之際,清廷内憂外患,統治遇到巨大危機。與軍事活動相配合,清廷也着手推行政治攻勢,大力施行收買人心的舉動。其中最重要的舉措就是減賦運動。減賦運動曾廣泛開展于諸多省份,雖時間不盡相同,但主要集中于核定地丁漕糧、裁革部分浮收。n鹹豐七年(1857年),湖北興辦減漕之後,戶部即欲浙江照辦,但遭反對,有人指出:“浙江情形不同,尚須從輕。江浙州縣痼疾太深,亦恐非目今長官所能钤制。”

表示隻有由鐵腕人物出面,浙江減漕才有成功的希望,“非欲遲也,蓋有待也”(卷三《撫鄂公牍一》,《緻錢萍矼樞密》)。同治二年(1863年),福建道監察禦史丁壽昌奏稱,浙江應乘機減賦,并建議各州縣按應征漕米舊額永減1/3(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監禦史丁壽昌折)。六月初三日,清廷發布上谕,着閩浙總督左宗棠通饬杭嘉湖三屬,“将實在征漕稅則詳細确查,各按重輕分成量減。”(同治二年六月初三日)由于軍事需要,左宗棠随即赴閩剿匪,減賦事宜由剛剛接任的巡撫馬新贻承擔。

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馬新贻奏稱:“浙西三府為财賦之區,賊之蹂躏亦深,數年之間,窮鄉僻壤,搜括無遺,昔之繁盛村落,今則一片荒郊。”(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撫馬新贻折)他首先對當年三府應征緩征免征錢糧進行分别請示。閏五月,他又會同左宗棠陳奏浙漕應征分數,即按8/30的比例,将浙江各屬漕糧全部額減。共計浙省額征漕白米1147300餘石,除南匠正耗133863石、白糧舂辦米13039石不減外,應減米266765石,分别按等核減。

清廷完全同意馬新贻的意見,谕令立即将減漕之事“刊刻謄黃,遍行曉谕”(同治四年五月十一日),浙江減賦運動遂告一段落。

減定浮收

早在太平天國起義之前,浙江就有很嚴重的浮收問題。馬新贻于減漕之外,又乘機主張裁減漕糧浮收。他所主持的浙江減定浮收章程,歸納起來可以分為三點:

一、正額照常征解,惟杭嘉湖漕米額征數依谕旨酌減。

二、一切陋規概行禁革,對浮收加以裁減,僅酌留平餘為辦公費。

三、嚴禁大小戶之分。這些規章均能與裁減浮收相輔而行,故都獲得了良好的結果。(卷一,《核減杭湖二屬浮收錢糧數目折》,同治四年四月十二日)。四年九月,馬新贻與藩司蔣益沣、糧道薛時雨等人,訪查各州縣征收漕南舊規,除酌留耗餘以為辦公之費,其餘悉改新章,其中以裁革海運津貼所省最多。

通過核算,杭州府可減浮收64653石,嘉興府可減285387石,湖州可減136866石,合計減浮收米486906石。另外,漕南統征分解,米款向以征剩漕米歸南,“多系疲玩,小戶曆來折錢完納,今一并核減”,三府南米,共計減浮收錢247千餘串。(同治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撫馬新贻折)

兩淮鹽法

經陶澍和陸建瀛先後推行票法,清代的兩淮鹽法改綱鹽為票鹽,鹽制為之一變。自同治三年起,兩江總督曾國藩整頓兩淮鹽法,聚多數散商為少數整商,票法為之一變;經後任者李鴻章之改行循環票法于淮南,票法制度再變。

七年九月,馬新贻被任命為兩江總督,兼管兩淮鹽政。自馬新贻接手兩淮鹽政以來,他随即着手進行了一些調整。七年年末,他即因場商疲乏,令運商預繳五成鹽價。關于預付鹽價一事,馬新贻稱,鹽價本運販應付之項,如垣商資本不充裕,多付一成之價,即可多收一成之鹽,“實至公不刊之論”。每年湘鄂西岸及食鹽各岸,尚可運三十四、五萬引,通泰二十場産數不過四十三、四萬引,産數之多于銷數者,計隻八、九萬引,合八折上下。

如各場各垣皆有八折可銷,則所占擱者僅止二成,“豈場商絕無資本,不應稍有餘鹽存堆耶”!究其原因,無非是可以搶售甲年之鹽,而售及乙年之鹽,以緻苦難得售者,乙年猶未售甲年之鹽,“不公不平,莫此為甚”。所以,非查計額産,派給重照不可。故須确查各場總鹽數,分十二個月,按月劃給。如遇暢銷,則提給一月,如遇滞銷,則緩給一月,此外不得絲毫通融。惟本年入夏以來,場鹽日跌一日,運商幾以意外之赢,為固有之利,“一旦令歸繩墨,遵章繳價,必不遂其私願”。故惟有嚴定扣繳之法,使場商無可脫空。

當然,馬新贻亦表示,無論如何,不能占擱商人的資本太多,鄂、湘、西、皖各岸,均應自領咨之月起,以半年為限,由總局确查花名引數,及領咨月分,凡已逾半年限期之商,即令照章預繳鹽價3兩。未到半年限期之商,谕令到限即繳,違者将引扣除。如此量予區别,可場、運兩便。

同治八年正月,正陽督銷局知府王治覃稱,因商販有謂公行不便者,遂令各歸各行買賣,但由公行成交立票,委員監盤。公行為杜弊恤商而設,乃行之積久,商販不以為便,應請即行停撤,“免為行戶假托、商販借口”,故申請将正陽關公行裁撤,這一建立立即得到馬新贻的批允。

寓票于綱的做法,也必然會帶來一些新的問題。同治八年三月,兩淮鹽運司方濬頤稱,鄂、湘、西、皖四岸,運商循環額引,經過曾國藩與李鴻章的先定改定,“意美法良,誠為至當”,乃辦理未久,各商販紛紛禀請更名,大都先系全本,繼思分夥,亦有始用夥名請運,後複改歸本商本名者。此種情形,更名之後,原足以昭核實,但其中亦有不知顧忌,以票牟利,旋買旋賣,更而又更,“緻有循環之名,轉失循環之實”。

前經核議,必須實非賣票、情理可原者,準于開綱時取保更名,于冊内注明,第二次環運不準複請更易。而且,當時李鴻章還特别強調,凡更名之商,隻準于開綱一月之内上報備案,遲則一概不準。嗣後雖初定循環之時,各商販或糾資合運,或合夥出名,其更名之事,均屬情有可原。鄂岸已環運1次,湘岸、皖岸各已環運2次,西岸更是已環運3次,其中應行更改名商曆數次環運,自必早經分晰清楚,“乃各商仍請更名不已,難保無賣票頂替情事”。

考慮到環運章程,原欲“收散漫而歸于齊整,由票法而漸複綱規”。似此每綱必更直以引票為射利之具,因而借票争控之案層見疊出,“轉為商累”。鄂、西、皖三岸,業經先後禀請開綱,而赴局禀更存記之商已不下數十戶。若不重申禁令,明定章程,将更而又更,伊于胡底!所以他向馬新贻建議,要将更名之案永遠停止。

當然,各岸運商不皆盡在揚城,若遽令停止更名,似嫌太驟,應分别辦理,以昭公允。故除鄂、西、皖三岸新綱環引已據各商呈請更名,由局查核詳請外,其餘各商如實有應更原委,仍請照舊限一月内呈明。至三岸下綱環引及湘岸戊辰春秋兩綱,如有應更之商,請限兩個月呈明核辦。這一提議得到馬新贻的批準。

取消驗資之法後,旋因小邏堡堤工需款甚巨,鹽商借機要求獨斷鹽利之權。同治八年九月,據署海分司許寶書稱,淮北票販久營鹽業,自同治三年曾國藩厘定新章後,“元氣稍舒”。但利之所在,趨之若鹜,驗資之法生,結果攜資之人,“率皆外來之戶,僅圖賣号之利”,即如當年之驗資,流弊極大,不特票販借資認利,成本加增,新商得引之後,亦大多擡高引價,“賣号而不辦鹽,甚有攜挾厚赀,專放重利,旬日獲利數千兩者”,此自然系利歸中飽之現象。

淮北鹽商要求按實運花名冊引數,将來年接運正額派分。為此,他們公同籌議,共同捐銀30萬兩,以供小邏堡堤工之需。報效之銀,分為兩批交納,先交現銀一半,另一半則随課完繳。對于此次報效,“不敢仰邀獎勵,惟懇将前奉批準循環轉運章程恩賜,查照現運花名引數”,“準予遞綱循環,免再按綱驗赀”,希望清廷能予以永久特權,以後不再濫招新商。當然,如鹽商有誤運誤課之事,則不在此例,仍可随時補充。

馬新贻同意鹽商的意見,并于九年二月上奏相關事宜:“北鹾收效之捷,全在删除溢引”,鹽無壅積之虞,商獲轉輸之益。惟鹽務向為利薮,銷路一暢,鹽商往往趨之若鹜。近年來每值開綱之進,苦于商多額少,不得不驗明赀本,減折派運。唯此中弊窦,頗難枚指,故自己上任之初,即與年曾國藩面商,停止驗赀之法,就舊綱花名,準其承運新綱,試辦年餘,商情稱便。此次興修運河堤工,各票販踴躍輸捐,尤着成效。故經過讨論,嗣後應責成原運各販,“循環轉運,以清弊源而垂久遠”。

由于馬新贻延續了曾國藩、李鴻章等人在兩淮鹽政改革上的思路,在淮北地區也實行“循環給運”,結果導緻票鹽名稱雖存,實質上已是綱法的複舊,“大利盡歸于商,而司鹾政者反不得操進退盈縮之權,有票者恃循環制度為恒業,借票本問題為根據,以壟斷兩淮鹽利,與綱商之窩本無異,變相複綱,仍蹈專商引岸之複轍,票法精神消息殆盡至此,兩淮方面的鹽政制度已經基本定型,鮮有變化。有學者評論:“自此以後,淮北亦繼淮南而變相複綱,兩淮票法精神于是完全破壞”。

投身河工

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元宵節,剛剛赴任浙江巡撫不久的馬新贻,即上疏陳情“水利宜急興修”,指出浙江海塘關系緊要,必須加大力度。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随後,他于正月二十六日離開杭州,帶領督辦塘工之前臬司段光清、杭嘉湖道蘇式敬等沿塘履勘。經調查得知,自李家汛至尖山,150餘裡的地段,石塘缺口不下百餘處,大者二、三百丈,小者亦數十丈,其中,以翁汛最為險要,“潮寬勢猛,潮汐洗刷,片石無存,塘内沙土淤墊,民舍深埋”。

若再不加緊堵築,則更加不可收拾。由于經費有限,又缺乏石料,此段地區隻能先築柴壩。但這裡土性松浮,雖加以柴壩木樁,隻能堵浸潤之水,不能遏沖激之浪。

馬新贻決定在省城設立海塘總局,饬委藩司蔣益沣、運使高卿培籌備工需,與蘇式敬等人認真饬辦:凡石塘之倒塌者,建築柴壩以禦急湍;塘腳漏水、樁木朽爛者,于塘外修築柴埽以保護之;塘後附土低陷殘缺者,亦即填實培厚以免坍卸。整個工程于二月初四日開始興工,制定好相關章程。并由翁家埠設立分局,由段光清、蘇式敬駐工監督。雖然經費奇缺,亦“不敢因經費艱難,稍存漠視”,如實有不敷,“于藩關各庫,酌量籌撥“。他還繪制了海塘缺口圖上陳朝廷。

此後,馬新贻“每月巡視塘工,審官吏之勤惰,察工料之堅窳,栉風沐雨”,所到工地,并不通知屬員,故人幾不知。(同治五年條)五年正月,馬新贻奏稱,修築海塘的難度超出想象,經過自己的多次實地考察,“益知工程關系之重,雇夫儲料之難,未能迅速集事之苦,實有不寒而栗而者”。

本來經費已經不敷,加之太平軍起後,浙江各地人口稀少,所需之木柴砍伐無人,“雖經委員入山設法招募,現采現裝,每月不過二十萬石上下,實不敷用”,每緻減工待料,搶築未能應手。即如所需樁架,原來當地人煙稠密,所需之數百副,一呼即至,則隻能弄到二十餘副。

總之,各種困苦情形,難以一一描述。他稱自己自去年夏秋以來,“輾轉于中,每至午夜彷徨,寝饋俱廢”。為解決缺乏木材的難題,他決定派員赴嚴州山内購買山樹,“調派兵勇前往砍伐,運濟工用”(卷三,《海塘經費支绌現盡力籌辦折》,同治五年正月二十日)。

柴壩僅為權宜之計,難以持久,故萦繞于馬新贻心中的,仍然是想修築石塘。海甯州之繞城石塘,久已壩壞,“貼近城垣數十步外即屬巨浸,正當潮勢頂沖,朝夕震撼”,較之他處更為險急。五年八月十九日,馬新贻親臨該處,周曆目觀,認為修建難以再緩,決定先行在此處開工。九月初九日,馬新贻在海甯州城内設立專辦石塘分局。根據以往的經驗,從前興修海塘石工,以采購塘石為最難。而此處坍毀舊塘,除碎小之石多已陷入沙底外,其大塊塘石未盡陷沒,可以抵用。

故馬新贻決定雇集夫船,分頭打撈,以節經費,如舊石實在不敷,再行設法采辦。石塘、坦水、盤頭、石堵各工,約需銀24萬餘兩,雖然較以前所需價格倍蓰,但“欲求工歸實際,不能不按照時價确估購辦”。整個工程于十月初六日開工,馬新贻又再次到海甯州,率同在工各員,“恭祭潮神”。卷四,《開辦海甯石塘繪呈圖說折》,同治五年十月十一日)

就在馬新贻上陳興辦海甯州石塘之際,他收到了朝廷寄來内閣侍讀學士鐘佩賢的奏折。鐘佩賢稱,海塘關系東南大局,“此項工程非用數年人力、數百萬帑金不足以臻鞏固,若為苟且補苴之計,歲費仍不下數十萬兩,而工之能否無虞,仍不敢必”。(同治五年九月十三日)馬新贻乘機上奏稱,柴壩與石塘相為依附,并與土塘互為表裡。所興辦之石塘工程,即以柴壩作為後盾,層層保護,“未辦石塘,柴壩固難延緩;既辦石塘,柴壩亦難中止”(同治五年條)。

同治六年正月,馬新贻陪同新上任的閩浙總督吳棠巡閱海塘,逐段勘驗工程。兩人從仁和縣李家埠起,沿海甯州尖山繞行至海鹽,察看海塘140餘裡,“于潮汐來時親立塘上,親加察看”。自開工以來,浙江海塘已堵缺口2258丈餘,計築柴壩2957丈餘,又完成埽工、埽坦等4724丈餘。因為在水中作業,一日兩潮,舊有的灌灰漿辦法無法幹透,每多滲脫,故他們用嚴州所産之茑蘿搗浸和灰,參以米法,層層灌砌,複于臨水一面用桐油、麻絨仿照艌船之法,加工艌縫,“此現辦石塘較之曆辦章程,格外講求實在情形也”。

考慮到浙江全境之石塘興辦,所需非用七、八百萬、費十餘年時間不可,他們決定,拟于絲捐及鹽貨各厘局内,每年撥銀80萬兩,并佐以海塘捐輸,專備塘工之需。馬新贻還表示,自己“惟當督饬在工各員,視如家事,各矢慎勤,成功不厭其精,求用款務歸于核實”。

同治六年十二月,海甯繞城石塘即将竣工,馬新贻又奏請續開西防石工。經查,西防石工總計須建複、折修條塊魚鱗各石塘總共約估銀386780餘兩,又有移建盤頭裹頭等項,共計約需銀489000餘兩,其中包括了酌加二成例價,其原因在于,“兵燹後百物昂貴,不得不按照時價确估”。(卷五,《海甯石塘将竣接辦西防石塘勘估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三日)在這一奏折得到清廷的批準後,西防工程于同治七年正月十八日開工。(卷六,《興辦西防石塘開工日期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興建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恐怕則是善後了。

為此,馬新贻特奏陳中、西兩塘已竣柴壩的善後章程:

一、西中兩塘已竣柴壩仿例保固以專責成。由于工程較大,按完工先後,相關各員負責保修兩年。

二、歲修經費籌撥專款。本次共建成之5574丈餘,仿道光年間辦法,每年撥工用銀65000兩。

三、搶護險工随時勘估趕築。

四、已竣柴埽各工責成廳備加意防護。杭防道每月巡查一次,廳備十日巡防一次。每年每兵循例種柳樹100株,“以期盤根入土而固塘基”。

五、歲修領銀不得扣減。

六、歲修柴木宜早籌備。

七、西防十二堡已竣柴壩盤頭應加抛塊石。

(卷六,《拟護中西兩塘已竣柴壩各工善後章程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可見他對此問題的考慮是相當周詳的。此後,馬新贻被任命為閩浙總督,後因并未上任即被提升為兩江總督,在離浙交待相關事宜時,他奏稱,海塘除西中兩防柴壩及海甯繞城石塘均已奏報完工外,截至四月止,東防柴壩未辦者尚有900餘丈,西防埽工埽坦未辦者亦有900餘丈,中塘埽工埽坦未辦者1100餘丈,核計原估工段已辦七成以上。(卷六,《交卸撫篆經辦事件分别開單進呈折》,同治七年閏四月初二日)均與原定計劃相符,可見他保質保量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務。

除了海塘,馬新贻還注意加強對日常河道的維修。湖州之烏程、長興兩縣濱臨太湖,凡洩水入湖之處大多淤塞不通,同治五年九月,馬新贻新臨查勘,饬令湖州府除就地籌捐外,由省局撥費興辦。(卷六,《交卸撫篆經辦事件分别開單進呈折》,同治七年閏四月初二日)五年十一月,馬新贻奏請勘辦紹興閘港疏浚淤沙。(卷四,《勘辦紹興閘港疏浚淤沙并借撥經費折》,同治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六年十一月,馬新贻奏稱,仁和縣屬艮山門至海甯州一帶,河道稱為運鹽河,上接省垣,下達蘇郡,從前河路通暢,商賈流通,聚為一大市鎮。兵興之後,大受打擊。

此段河長七八十裡,分屬于海甯與仁和,河被沙淤,幾與岸平,農商均為不便。該處興修雖然經費較巨,“然既于農田、民食、商賈均有裨益,自應設法開浚”。至河内所起沙土,即以南岸民地堆積,河成之後丈量占地若幹,請免兩年錢糧,兩年後如可栽種桑麻木棉,再行奏聞。

(卷五,《仁和海甯屬運鹽河淤塞借款開浚片》,同治六年十一月初四日)紹興府之東西江塘為山、會、蕭三縣保障,同治四年五月,沖決幾及千丈,其餘坍缺不一。馬新贻舉辦畝捐并墊借錢十萬串,工程于七年二月完竣。經逐段查勘,“尚無草率偷減等弊”。(卷六,《交卸撫篆經辦事件分别開單進呈折》,同治七年閏四月初二日)這些皆可圈可點。

馬新贻調任兩江總督後,即于七年十二月奏稱江南河工情形。他奏稱,江南河務以修築運堤為最要。自淮河改由運河出海後,岸堤日形吃重,加之裁撤南河後,東西兩壩年久失修,再值夏秋之交,險工叠出。在赴任途中,自己即沿途履勘小羅堡等處,發現西堤水勢甚大,難以施工,惟有先将東堤擇要興辦,“總期于今冬明春水涸時趕先修築完竣”(卷七,《酌拟應辦事宜六款折》,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可見他仍然以河工水利為急務,保持了自己的一貫作風。

八年六月,運河東西兩堤工竣,馬新贻親往驗收,途中中暑,“咽喉腫痛,甚至飲食不進”(同治六年六月條)。八年,他又乘冬令水涸,奏明由鹽務籌捐,趕修小羅堡西堤工程。又安徽各屬堤岸被水沖決,亦與安徽官員面商籌款興修之法。九年三月,他親赴小羅堡等處河工巡視。據奏稱,他逐行上堤,“逐段錐試,尚屬飽滿”。(卷九,《會勘運河堤壩工程完竣回省片》,同治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值得注意的是,馬新贻雖然重視水利,卻絕不好大喜功,不做“形象工程”,不做無用功。

同治八年十一月,針對已經并無多少實際操作可能的修複運河通漕事宜,他明确指出,運河工程浩大,黃河泛濫,“人力難施”。(卷八,《江北冬漕先籌河運折》,同治八年十一月初六日)九年六月,針對翰林院編修蔡則雲等人恢複淮河故道的建議,馬新贻又奏稱,欲挽淮歸故,必先大浚黃河。但這樣一來,非數百萬金不能成功,當此國家多難、饷需支绌之際,勢難籌此巨款。隻能分别緩急,次第興工,期以數年或有成效,“不求速效,但求實際;不求利多,但求患減;為得寸得尺之計,收循序漸進之功”,明确反對盲目亂上項目。(卷九,《籌浚淮水故道折》,同治九年六月初七日)n

受理安慶教案

同治八年,1869年11月3日,安慶教案發生。在湖南反教揭貼的影響下,1869年10月,安慶府院考試場附近出現約期拆毀教堂的揭帖。11月3日,曾因低價強買民房改建教堂而為安慶民衆所痛恨的英國教士密道生、衛養生,公然到府衙要求查辦散發揭帖者,群衆和文武考生憤起攔阻,并搗毀了英、法教士住所。密道生、衛養生避入府衙呼救,法國教士韓石貞連夜乘船逃走。此即“安慶教案”。

“安慶教案”

發生後,法國政府指示駐華公使羅淑亞,教會是法國在華勢力的最好支持,要武力保護天主教。羅淑亞在上海命令莫代海軍司令調集“維納斯”号、“迪普萊克斯”号、“科特洛貢”号、“蠍子”号、“阿斯皮克”号、“火焰”号軍艦,組成遠征隊沿長江西進。同年12月24日,法蘭西的軍艦雲集南京下關。面對如此危急情勢,兩江總督馬新贻知道“排教”事端嚴重,作為緩兵之策,他主動提出給羅淑亞和海軍軍官們提供一所豪華賓館作為招待所。

可是羅淑亞拒絕了,表示甯願住在南京天主教聖母堂主教的住所。12月24日晚上,法國公使羅淑亞與法國的海軍上将、法國總領事在士兵們的保護下去拜訪了兩江總督馬新贻。25日是聖誕節,馬新贻由盛大的儀仗隊陪同。去聖母堂答訪。26日雙方正式會談,法方提出,為賠償安慶傳教士所受損失。要求清政府在城内撥給一塊大面積的無主土地。并依法懲辦禍首,至于對教徒迫害的兇手更要按法懲辦,以命抵命。

清政府向總理衙門發去谕告,要求“無論如何變通,總期拿獲滋事之人,賠償所失之物,以便迅速了結,免緻彼國借此要挾,叢生枝節”,同時也要求馬新贻、英翰兩人快速結案。最終,兩人和英法方面簽署了《南京協定》,内容主要有:n賠償英國内地會1735銀元,賠償法國耶稣會4000銀元。

将肇事者逮捕審問刑罰。

出告示嚴禁反教活動。

12月29日,馬新贻、英翰簽字答應了羅淑亞的全部要求;法方立刻派一位神甫去安慶接收賠償的土地;馬新贻又派了一位代表去建德查辦作案的罪犯,并監督執行。馬新贻還在江南各府各縣張貼告示,承認英法傳教士們“有權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嚴斥安慶、建德的鬧事者,聲明如有人膽敢重犯,“定即按律嚴懲不貸”。

史料索引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

人物争議

遇刺之謎

馬新贻遇刺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雖然兇手張汶祥被淩遲處死,但是關于其作案動機卻曆來存在争議。

(一)張汶祥挾嫌報複

官方說法以“挾嫌報複”為動機,指出張汶祥與馬新贻結恨”的原因有三,一是馬新贻在浙撫任内剿滅南田海盜,殺了不少張汶祥的同黨;二是張汶祥因妻子為吳炳燮所占,曾向馬新贻攔輿喊控,而馬新贻未準審理;三是張汶祥本賴“小押”(盤剝重利的私設典押鋪)為生,而馬新贻出示禁止,使他生活無以為繼。有此三恨,故在海盜龍啟沄等人“誇張汶祥素講朋友義氣,可以為衆人報仇,并可洩自己忿恨”的激誘下,遂決意行刺。這份供詞漏洞百出,卻是官方認可的定谳(今存于台北故宮博物院)。

以“挾嫌報複”為動機,平心而論,未為不合理,但就張汶祥而言,就未免過于不近人情。蓋張汶祥于同治四年(1865年)固然曾入海賊,但當時行動未遇貨船,龍啟沄等轉而投入南田盜夥,而他則徑返甯波,未必與海賊有何深交;而馬新贻禁斷非法小押,使其“絕了生機,心中恨極”,是固難免,但此不比不共截天之仇,很難作為其支撐多年籌劃、志決一快的理由;至于馬新贻不準其呈詞控聞之事,此為官府常見之事,更無由因此而将占妻之恨遷怒于馬新贻之理。尋常枝節,是否足以引發出此一驚人的刺殺案,正不無可疑。故官府言之鑿鑿,非但馬氏親友不信,後人更疑心此案必定中有隐情。

(二)馬新贻漁色負友

刺馬案發生後未久,民間即傳言紛起,多有謂馬新贻“漁色負友”,因而引發殺身之禍的。傳聞内容大緻如下:張汶祥原為撚軍,但久懷投誠之志。馬新贻于廬州任内負責剿撚,兵敗遭擒。張汶祥居中牽線,引曹二虎、石錦标與馬新贻共議,結為兄弟,縱放馬新贻,約同生死富貴。其後馬新贻設法将三人及部屬收編,成立“山字營”。二虎有妻豔美,馬新贻與之私通,并誣殺二虎。張汶祥激憤不已,遂決意為友報仇。

此說不載供狀,但流傳甚廣,當時安徽學政殷兆镛出題課士子,更居然以此命題,先後出了“若刺褐夫”、“傷人乎”的題目,語含譏諷,可知馬新贻一案事出有因,絕非官方說法所能隐瞞。有的傳說為了證成此事,更說馬新贻身故後,“府中後房有妾自盡而死,不用棺材收殓,而是秘密埋葬于後園中”。自此,馬新贻的“漁色負友”之說幾成公論,而張汶祥的行刺動機亦不言而喻了。此說信實與否,頗難判斷。但時人已有為此抱不平者,如周壽昌詩前半雲:“人事百年真始出,誰知定論死猶無,重臣已被元衡禍,謗語幾罹永叔誣。”以歐陽修之被誣指與外甥女有染為譬,為馬新贻辯護。

(三)馬新贻通回賣國

馬新贻先世為回族,這使得“刺馬案”憑空多了一重有關國族的想象空間。清朝同治以來,西北回族亂事不斷,先後有馬化龍、白彥虎、阿古柏等稱兵作亂。無論漢、回人民,殺戮死傷甚慘,可說是對“同治中興”的一大諷刺,馬新贻以回族人而跻身封疆大吏,本屬異事,而又值“同治回亂”之際身罹災殃,不免令人聯想及于回亂之事。故又有傳說張汶祥聽得友人告知馬新贻收新疆回王僞诏,中雲””現大兵已定新疆,不日入關東下,所有江浙一帶征讨事宜,委卿便宜料理”。而馬新贻則手疏以報,言””大兵果定中原,則東南數省,悉臣一人之責”。張汶祥聞言大憤,誓誅此一逆臣。甚至被逮之後,猶指證曆曆,要求主審官員搜馬府秘箧,取密照為證。此事攸關叛逆,勢将牽連多人,主審者不敢據實奏聞,故才以扶嫌報複結案,希圖蒙混。

(四)丁日昌買兇刺馬

刺馬案發生之後,清廷方面即懷疑其後必有主使之人;其後戶科給事中劉秉厚上奏,懷疑張汶祥于行刺之時曾發‘”養軍千日,用在一朝”之語,隐隐透露出幕後主使有人之意,應該徹查。太常寺少卿王家璧上奏,亦雲“此案頗有傳聞”。清廷遂命王“據實奏聞”。據王家璧所奏,他聽聞的傳說是江蘇巡撫丁日昌之子丁惠衡犯了案子,歸馬新贻查辦。王家璧認為丁向馬“請托不行,緻有此變”。且懷疑刺馬案發生後,浙撫英敏義憤之情,溢于言表,而丁日昌與馬同官江南.居然猶如未聞此事一般,甚值得懷疑。因此建請朝廷提訊丁日昌的兒子審問,以期查個水落石出。

同治八年(1869年),發生一樁軍紀杖殺人命案。當時丁日昌的長子丁惠衡夥同幾個親友冶遊,與太湖水勇徐有得發生沖突,正巧遊擊薛蔭榜巡夜而至,以”勇丁滋事”重責徐有得,未料釋離後暴卒。案經有司審察,丁日昌自責教子無方,呈請嚴辦,并自請”交部嚴加議處”,清廷遂命馬新贻審理。王家壁所說的”丁日昌兒子犯案”,即指此而言。但就全案始末而言,向來治家綦嚴的丁日昌,對其子的冶遊、滋事,井未有所偏擔,“請托不行”之事,不知從何而起;且馬新贻審理此案,頗刻意開脫丁惠衡,等于是賣了個面子給丁日昌,又怎可能“緻有此變”?事實上,清廷亦不認為”刺馬案”與丁日昌有何牽連,很快就駁回了王家璧的建議,僅将原折發交曾國藩參考。其後,鄭敦謹曾上《王家璧等奏不符片》,也認為丁日昌”’無庸向馬新贻請托”。

(五)湘軍買兇刺馬

高拜石于《刺馬案與湘軍》一文中,首度挑明了說“實則馬之死,死于湘軍之嚣張氣勢”。高拜石認為,曾國藩所統率的湘軍,在太平天國亂事平定後,諸将驕縱,頗為清廷所忌憚,但迫于形勢,又不能不引“湘人治湘”,隻得暗中培植淮軍,互為牽制。馬新贻實際上就是清廷特意拔擢,用以分湘軍權限的淮軍重要人物,馬新贻被刺後.清廷明知事有蹊跷,卻是啞子吃黃蓮,不便嚴予追究,故隻得含混了事,聽任鄭、曾以“扶嫌報複”結案,連流傳甚廣、大損馬新贻聲名的’”漁色負友”說,也任其喧騰衆口,不聞不問了。

高陽在《清末四公子》亦贊同此一說法,高陽認為馬新贻禀性剛直,于浙撫、江督任内,簡練親軍,對縱恣不法的湘軍,大加裁抑,早激起湘軍領袖的怨怒,欲除之而後快。不但重金買通張汶祥刺殺了馬新贻,更通同舞弊,先行讓張汶祥錄習了“漁色負友”的口供,以誣蔑馬新贻;原欲以此為定谳,卻未料審訊時諸官不敢直錄,才改換以”挾嫌報複”之說。但湘軍心有未惬,串聯漕幫,散播流言,甚至暗中支持上海丹桂茶園上演那出《刺馬傳》。

大陸學者高尚舉在《刺馬案探隐》一書中,在前人的基礎上,博采清末筆記、文集、實錄、故宮檔案,同時又多方訪談當時參與此案者的後人,極力主張此案必與湘軍陰謀有關,且不排除(雖無證據)曾國藩就是其間最高的主謀者。高尚舉從張汶祥所說的“養軍千日,用在一朝”出發,認定此必為一樁買兇殺人案;而從曾國藩遲遲不肯赴任、鄭敦謹未複君命中途辭官、孫袁二人不肯書諾等事上,斷言内情必不單純(甚至懷疑今存供狀是經過修飾的);然後以馬新贻陛見請訓後“大汗淋漓,朝服浸濕,驚恐萬狀”,以及赴任時秘密叮囑二兄:“我此去吉兇難料,萬一有不測,千萬不要到京告狀,要忍氣吞聲,方能自保”為據,認為馬新贻實際上是身負慈禧密令,且事關重大,極為兇險的。所謂密令,則是指傳說中洪秀全南京的天王府中有巨量珍藏,曾國荃攻克南京後,卻隻說天王府已付之一炬,未如實報繳,清廷大為疑惑,特派馬新贻暗中追查始末。而此事為湘軍所知,故買通張汶祥刺馬。

(六)反洋教者買兇刺馬

太平天國起事,借基督教上帝之名以聚衆、煽誘,而湘軍中人,對洋教頗為憎厭。據法國人高龍鞶《江南傳教史》所說,馬新贻曾受洗入教,對洋教曲加維護,甚至雷厲風行的逮治反洋教者,以此激起湘軍中人的憤怒,蓄志鏟除馬新贻。高龍鞶斷言張汶祥刺殺一事,即是反洋教者所為。馬新贻是否曾受洗為天主教徒,殊難斷定,但他對待洋教的态度,與湘軍明顯異趣,則是事實。同治七、八年間,安慶、南京教案紛起,馬新贻居中竭力調停,以此迹象看來,馬新贻因庇護洋教,激惹衆怒,未必事出無因。

藝術形象

文學形象

據傳說,最早将“刺馬案”内容以文學藝術形式表現出來的,是事發後未久即在上海丹桂茶園爨演的《刺馬傳》,據聞此劇到了民國八、九年間還在上演,但劇情内容如何,已不可考。唯據傳說來看,應是演馬新贻“漁色負友”事。目前可見到較早的“刺馬案”作品,有1914年丁悟癡的《刺馬記》。這篇是文言小說,其篇幅頗長,據野史傳聞而憑空杜撰,以‘”漁色負友”為主線,而特别着力在表彰張文祥之妻黃英知的“奇節異行”.将傳說中曹二虎的妻子改換成張文祥的妻子,且改通奸為逼奸不遂緻死,刻意凸顯馬新贻的惡形惡狀。

1916年,蔡東藩的《清史演義》應是首先以白話文傳述刺馬案的文學作品。在第78回《大婚禮成坤闱正位,撤簾議決乾德宮陽》的前半回,蔡東藩以不到1300字的篇幅概略的叙述了此事,主體仍是“漁色負友”,而大體為據傳說加以簡化、白話化。

“刺馬案”在文學上開始引起矚目的作品,是平江不肖生的武俠小說《江湖奇俠傳》。其故事的主旨,不過是強調馬新贻之“漁色負友”、張皇張漢祥的節義俠烈而已。事實上與當時傳聞井無多大出入。

影視形象

時間

片名

扮演者

1949年

《大俠複仇記》

-

1973年

《刺馬》

狄龍

1992年

《刺馬》

姜大衛

1998年

《滿清十大酷刑之赤裸淩遲》

鄭浩南

人際關系

弟弟

馬新祜,河南試用知縣。

兒子

馬毓桢,原為馬新祜之子,因馬新贻無子而過繼給馬新贻,馬新贻遇刺身亡後清廷加恩賞給主事,分部行走。

曆史評價

曾國藩:(馬新贻)辦事和平精細。

清政府:①馬新贻持躬清慎,辦事公勤,由進士即用知縣,曆任繁劇。鹹豐年間,随營剿賊,疊克堅城。自簡任兩江總督,于地方一切事宜,辦理均臻妥帖。②馬新贻服官安徽最久,當發、撚交乘之際,力保臨淮,堅守蒙城,厥功甚偉。迨擢任浙江巡撫、兩江總督,所在有聲。

楊昌溶:新贻在浙江巡撫任内,正值地方新複,加意撫綏,辦理善後事宜,諸臻妥協,并将海塘工程督修完固,民賴以安。

《清史稿》:①新贻官安徽、浙江皆得民心,治兩江繼曾國籓後,長於綜覈,鎮定不擾。②論曰:王慶雲、譚廷襄并易攵曆中外,慶雲綜覈精密,治防井井,尤為可稱。馬新贻、李宗羲皆以循吏贊畫軍事,擢任大籓,治績卓著。

後世紀念

馬新贻遇刺身亡後,同治皇帝親賜祭文、碑文,并在江甯、安慶、杭州、海塘為他建有專祠。

在馬新贻的家鄉菏澤,有為他修的馬家祠堂、馬家牌坊,以及馬新贻墓,都保護得比較完好,每年的春秋大祭,都有很多人來祭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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