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魚執法與釣魚執法
以執法的名義創收,借公權的力量謀利,行政執法公正性和權威性被亵渎、被挑戰,執法部門蛻化為斂财集團,這都是違法行政濫用權力的現象,不管“釣魚式執法”還是“養魚式執法”,都是同一類貨色,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執法,其不執行政策而謀一己私利的實質是一緻的。
1、都是執法者故意而為之;
2、都是為了能獲得更多的罰款;
3、釣魚執法是不能确定當事人是否違法而進行的執法,而養魚執法則是明知道違法而不理,反而聽之任之;
4、釣魚執法是如果發現違法事實要立即處理,而養魚執法則是不理,等違法加大後在進行處理;
5、釣魚執法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而養魚執法則是對法律的公然藐視與挑戰。
6、“釣魚執法”其實就是變相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實現權力尋租;養魚執法”則文明的多,至少既培育了市場,也搞活了經濟。
新聞案例
四川劉麟琳女士的父親成為最郁悶司機,廣漢市交管部門給他打電話,告知其共有131次電子眼違法,按照最低處罰标準都要遭扣393分,罰款13100元。
劉女士的父親恰好因為聯系方式不通,“順理成章”地成為養魚執法的對象。在同情其遭遇之餘,筆者不禁有些好奇:下個倒黴蛋會是誰,“違法131次扣393分”的記錄會不會被刷新?恐怕,隻要執罰經濟尚存,養魚執法不除,就沒有最郁悶司機,隻有更郁悶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