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标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标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 中文名:非全日制用工
  • 外文名:
  • 别名:
  • 概念:指以小時計酬為主的勞動者
  • 類型:法律術語
  • 意義: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等

相關規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

1、概念

第68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職規定

第69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試用期規定

第70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

第71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工資标準及支付周期

第72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标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6、社會保險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挂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緻,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相關計算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的計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小時工資标準×實際工作小時數

例:某鐘點工丙在某單位從事保潔工作,約定的小時工資标準為6元,8月份累計工作60小時,計算其當月實得工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每天最多工作四小時。支付周期内工作小時最多為60小時)

根據公式,則為:當月實得工資=6×6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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