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

經營者單方面制定逃避法定義務的不平等條約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衆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于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黴,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中文名:霸王條款 外文名:Overlord clause 别名: 概述: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 拼音:ba wang tiao kuan

釋義

早在19世紀格式合同就已經出現在西方的農業和手工業等領域。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運用範圍越來越廣泛。

到了20世紀,格式合同已經是合同領域的一個普遍現象,并且深刻地影響着我們的經濟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經濟性适應了現代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要求;它廣泛作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條款與格式合同是一對孿生兄弟,于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現,霸王條款也就當然地出現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了。有學者對霸王條款下了這樣的定義,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特征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表現形式

據統計在銀行、電信、汽車等行業,霸王條款最為普遍。2014年7月,國家工商總局對于銀行、電信等行業中多項霸王條款提出批評,此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濫用免責條款

在諸多霸王條款中,最常見的就是濫用免責條款。

多數“網絡銀行服務協議”都有不可抗力條款,即約定在遇到不可抗力時,銀行如果沒有執行客戶的指令,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是,對于什麼是不可抗力,銀行卻沒有任何說明。此外,電信運營商在推出對網絡進行擴容、調速、軟件升級等措施時,對由此可能導緻消費者無法正常使用互聯網業務而造成的損失,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些都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中,免責條款被消費者投訴的比較集中。比如,消費者本想買銀行理财産品,但拿到的卻是保險産品。可消費者一旦簽名之後,所有風險都由消費者承擔,不少老人就因此受損。

多數銀行規定,凡是憑用戶名、密碼發生的資金轉移都被認為是儲戶行為。這意味着,無論銀行是否有過失行為,責任都需要由消費者承擔,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強搭硬售

另一種普遍存在于電信、汽車行業的霸王條款,是強搭硬售。知名電信分析師付亮表示,幾乎所有的運營商合約手機中,都被強制安裝了不可卸載的非必需應用軟件。在電信運營商的促銷活動中,往往最後一條加上“本活動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1、設置最低限價

在汽車購置環節中,經銷商受廠商限制,存在最低限價的問題,在進口汽車領域尤為明顯。還有不少汽車廠商在售車同時,還強行搭售保險。在售後環節,對問題汽車不主動召回、變相私下召回的情況時常存在,這些霸王條款的危害更大。

2、強加“不平等條約”。

有些銀行向貸款企業提出不合理要求,例如搭售理财産品、保險、信用卡,或是攤派承兌彙票業務、要求配比存款等形式的貸款搭售。

在銀行信貸額度緊張的情況下,想獲得貸款一般都要先存款。“不同銀行不同額度的比例不一樣,在10%到20%不等,甚至還有要求全額返存的。理财産品也是,也會要求企業主強行購買,這個一般會占到貸款數量的20%。

産生原因

霸王條款之所以長期存在,根本原因是企業處于強勢地位。企業的強勢地位主要是基于其壟斷而形成的。相對于強大的企業,消費者總是處于弱勢地位。格式合同的制作者或是提供者多是壟斷組織,而這些壟斷組織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廣泛的社會影響造就了自己的強勢地位。這一強勢地位“使其與一般的消費者之間處于一種形式上平等而實質不平等的地位”。

1、強勢地位使企業壟斷格式合同的制訂與提供成為必然。

企業基于其壟斷地位和經濟實力形成了相對于消費者的強勢地位。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它們總是盡可能地簡化交易環節,降低交易成本;于是,企業就大量地使用格式合同。正是由于企業的強勢地位,才使它壟斷了格式合同的制訂與提供。不論是壟斷企業還是自由競争企業,他們都可以憑借自己在市場中的地位,制訂和提供格式合同。于是,基于“機會主義”本性,總難免在合同中訂入損人而利己的條款。

2、企業壟斷格式合同的制訂與提供為訂入霸王條款提供必要條件。

格式合同是企業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制訂,在訂立時未與協商且不容更改的合同。于是它就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寫入他認為對自己有利的條款或内容。這其中,有真實披露産品或服務的信息,有隐瞞缺陷的信息,還可能有完全是虛假的信息。所以說,格式合同制訂與提供的壟斷,完全排除了雙方達成合意的可能,因此成了霸王條款産生的必要條件。

3、強勢地位造成信息不對稱,而信息不對稱為訂入霸王條款提供了可能。強勢地位的存在,造成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地位的懸殊,而這一懸殊,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通常情況下,生長者和經營者對自己提供的産品或服務具有的特點,優點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他們在訂立合同條款時,總是有意地強化自己産品的優點和創新之處,同時也總是有意地回避或隐瞞其産品或服務的不足之處。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很可能把假當真,把次當好,把劣當優。

4、強勢地位使消費者缺乏選擇性。不管是在完全壟斷市場中,還是在完全自由競争市場中,或是在壟斷與自由競争混合的市場中,消費者通常是不可能選擇的,因為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産品和服務通常具有獨占性或幹脆就是同一行業使用的是相同或相類似的格式合同。王澤鑒先生對此問題的論述概括了我們消費者的無奈,他說,“或是由于某種企業具有獨占性或是由于各企業使用類似的契約條款,消費者實際上并無選擇的餘地”。

破壞性

通知、聲明、告示、店堂告示、行業慣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充斥我們的經濟生活。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如銀行,保險,郵政,電信,水電氣等),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行業慣例,對消費者利益多方限制,嚴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引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霸王條款在這些領域裡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壞性是衆人皆知的。消費者對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幹擾與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與破壞,使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形同虛設。它的破壞性主要表現為:

1、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使與取得。

2、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對生産者和經營者的嚴格消費責任。所以,基于霸王條款的破壞性,有學者如此斷言,“20世紀以來,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脅到契約正義性和交易安全”。

規制

既然霸王條款是生産者或是經營者以自己的獨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所以減少或是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就轉為對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為的規範和制約。規制方式,通常認為主要有: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業的行業自律、相關組織的監督以及法律規制,但效果各異。下面分述之:

一、 消費者自己的“反霸”能力。

如果消費者自己具有很強的免“霸”能力,就沒有霸王條款的存在了,也就沒有這麼多人深受其害了。可惜的是,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較弱,甚至是相當得弱。為了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是直接請個法律顧問。

二、 企業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指合同制訂方或同業工會對其使用的格式合同的自行檢查,以防止不當條款的使用。

三、 相關組織的監督。

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它不時地披露生産者和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信息;也不時地披露壟斷企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這對于提高消費者維權能力,尤其是幫助他們認清霸王條款的不合法本質,提高他們的“反霸”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 法律規制。

通過法律對霸王條款進行規制是可能的,也是最為有效的。原因有三:

其一,法律的利導性。法律規定的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并且誘使利己動機轉化為合法行為并産生有利于社會的效果;而義務則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使人們從有利于自身利益出發來選擇行為。

其二,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法律不同于其他社會規範,它具有特殊的強制性,它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其三,人的行為的理性性。人是理性的,他在采取某一行為之前總會考慮到自己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違反法律而遭制裁是其行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當這一成本足夠大時,他就會考慮不實施此行為,因為人具有“趨利弊害”的本能,他總會以法律為自己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所以,在法律足以抑制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是提供者不誠信行為的時候,“霸王條款”就會悄然遠離消費者,契約正義與交易安全自然也會回歸。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中的“生死條款”可向勞動監察等部門投訴,商品質量問題向“消協”、工商管理部門投訴。

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排除“霸王條款”的效力,發生糾紛後,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主張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或請求确認有關“霸王條款”無效,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有四條:

一、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以欺詐、脅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達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消,但這一變更或撤消權應自行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向對方履行提請注意的義務(如有些酒店中的最低消費)當你身陷其中時,就要運用法律手段排除“霸王條款”的效力。

三、根據《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格式條款中排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四、根據《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中國《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條對格式合同的制定與提供做了原則性規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的涉入,以加強對處于劣勢地位的相對人的利益的保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處于基本平衡的狀态,從而符合契約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各地政策

唐山

2011年3月18日,唐山保監分局、市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全市38家産、壽險公司統一行動,集中展開了保險知識普及宣傳活動,并公布了投訴電話。今後,市民若遇保險公司“霸王”條款或在投保過程中認為保險公司有侵權行為,均可打電話投訴或咨詢。

針對保險業務發展較快、服務措施跟進不力、投訴案件有所上升的情況,唐山保險行業推出一系列“組合拳”:對執行保險條款費率、單證管理、手續費支付、提升理賠服務質量等十方面提出具體要求;重新修訂《唐山市财産保險主體機動車輛保險自律公約》;加強對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管,對行業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重點檢查監督,進一步規範了我市保險市場,提升了保險服務水平,維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

北京工商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這些條款進行充分論證,最終确認“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包間最低消費xx元”等六種合同格式條款屬于經營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xx元”等六種餐飲業“霸王條款”将被北京工商部門叫停。

霸王條款排行榜

1、某《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若乙方(開發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後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萬分之二(每天30元)罰款給甲方(業主)。甲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繳款的,超過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給乙方,如甲方沒有履行約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權扣除所繳房款的50%。

排行理由:223位讀者對數字很敏感,并且主動替開發商臉紅。

2、某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牆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産和設施權益屬于出賣方。

排行理由:206位讀者:您(開發商)都在咱家牆上畫了好幾年廣告了,也該歇歇了吧?

3、某保險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則補費計息,退費無息。

排行理由:192位讀者看到保險兩字,要麼想起友邦重疾險案,要麼感覺口袋裡少了錢。

4、消費者在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

排行理由:160位讀者認為自己沒有透視眼,開始思考以後該怎麼辦。

5、藥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排行理由:155位讀者遇到過這種事,以為這是應該的呢,沒想到……

6、種子包裝标簽:因種子本身具有複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于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後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

排行理由:134位讀者:要買到不良種子,隻得自認倒黴?但就得天天喝粥。

7、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賠須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排行理由:132位讀者:美容院裡的美容師這下可以“大幹一場”了。

8、某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規定:在停車場停放自行車每月每戶xx元、摩托車xx元、轎車xx元。車輛損壞或丢失及車内物品丢失或損壞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排行理由:105位讀者:停在馬路邊,不交一分錢……

9、用戶如果不使用以上業務必須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訊公司或撥打電話取消相關業務,否則視用戶默認同意使用,如果發生欠費,将在預存話費中抵扣。

排行理由:85位讀者檢查了自己的手機,大多對通訊公司不怎麼尊敬。

10、種子包裝标簽:從購種之日起15天内請試芽,若出現芽率不夠,可攜帶包裝袋及所購種子的收據到所購處協調解決,過期視為合格産品,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

排行理由:83位讀者:農民朋友了,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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