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人員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
離休人員的基本條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産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産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東北和個别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離休後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并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标準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還有相應規定。[1]
    中文名:離退休人員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退休政策

簡介

離退休人員是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

離休是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産黨所領導的革命戰争、脫産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離休人員的基本條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産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産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東北和個别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離休後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并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标準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還有相應規定。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産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産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别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幹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别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産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于當工人的時間;不屬于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緻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産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争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産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産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号文件規定,将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産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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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制:是指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幹部個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給的,屬于“供給制”:

(1)夥食按規定享受小竈、中竈、大竈;

(2)發服裝、棉被等生活用品;

(3)極少的普通津貼費。

供給制工人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産黨領導的革命戰争,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别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曾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過的老工人。

包幹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在供給制的基礎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費用,合并計算,包幹使用,稱為包幹制。

薪金制: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資分以及其他事物工資待遇,屬于薪金制範疇。

退休标準

(1)年齡條件 一般情況下,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工齡條件 無論是按規定正常退休,還是因工作性質、勞動強度和身體情況提前退休,都必須是工作時間滿10年的才符合退休條件。對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應為連續工齡。

(3)身體條件 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滿10年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工殘條件 因工緻殘,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齡、參加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的限制,都可以提前辦理退休。

(5)工務條件 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别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職稱條件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于确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少數高級專家,征得本人同意,經任免機關批準,其退休年齡可以适當延長。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65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70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内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暫緩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提前退休人員是指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也就是說符合以上退休标準的第(3)、(4)、(5)項條件的勞動者。

(三)退職人員是指對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退職是解決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崗位人員的一種養老制度。

退職标準

(1)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準。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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