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案

陳滿案

中國刑事案件
1992年12月,海南海口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兇案發生幾天後,四川籍青年陳滿被鎖定為兇手,并于1999年二審獲判死緩。陳滿堅稱蒙冤,與其家人申訴。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2016年3月30日,陳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聽證,索賠966萬。2016年4月18日就陳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再次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協商。對于海南高院提出的賠償320萬,陳滿并未接受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
    中文名:陳滿案 外文名: 發生地點:海口市 時間:1992年12月25日 主要人物:陳滿 性質:冤案

事件回顧

1992年12月25日晚上,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一處住宅起火,消防員滅火時發現一具屍體。警方勘查發現,廚房煤氣罐被人搬至卧室門口點燃,死者身受多處鈍器傷害、頸動脈被割斷,遺體也被嚴重燒焦。

辦案人員在死者身上發現陳滿的工作證,且經調查發現,陳滿與死者鐘某曾住在一起,後因經濟糾紛搬走,遂将陳滿列為這起殺人焚屍案的重要嫌疑人。1993年9月25日,陳滿被正式逮捕。

1994年11月22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陳滿在上坡下村租住期間,因未交房租與鐘某發生矛盾,鐘某聲稱要告發陳滿私刻公章等違法行為并要其搬走,陳滿遂起歹念。

當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拿菜刀朝鐘某連砍數刀緻其死亡。後陳滿将煤氣罐搬到鐘某卧室門口并點燃。

海口中院認定,陳滿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判處其死緩。海口檢察院認為判決過輕,提起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陳滿堅持喊冤,稱沒有作案時間。他說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甯屯大廈海南靖海科技工貿公司的702、703房,有公司的劉俊生、章惠勝等8人證明。

1994年11月22日曆經一、二審,陳滿被判死緩,服刑至2016年1月。

人物簡介

王衆一回憶道,小兒子陳滿頭腦靈活,是三兄弟中最有可能考上大學的一個,但由于種種原因,三次高考成績均不理想。

後來,陳滿通過招幹考進了綿竹縣工商局。"那個年代,一個家庭裡有兩個大學生還有幹部,是相當可以的了。”

因為喜歡"費錢”的攝影,陳滿就想着先到海南開展事業,有錢了再專心搞攝影。

1988年,25歲的陳滿辭去公職,與友人結伴到海南闖蕩。

1992年6月,他開辦了"冬雨裝修公司”,承包工程。

案件過程

23年間陳滿父母陳元成、王衆一夫婦和家人,開始了"陳滿無罪”的申訴路。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陳滿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海南省高級法院(1994)瓊刑終止第81号刑事裁定書定案的證據不确實、不充分,認定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緻适用法律錯誤。”

2015年2月22日,清華大學法學院易延友教授和四川容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萬瓊向最高檢察院遞交了陳滿冤案申訴狀。

2015年2月16日,易延友收到最高檢的"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最高檢決定就陳滿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息,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一案進行再審。

2015年12月29日,陳滿案再審在海口開庭。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蘭監獄公開宣判:陳滿無罪,當庭釋放。

申請賠償

2016年3月9日,從律師王萬瓊處獲悉,她和委托人陳滿及其家人,

就申請國家賠償一事進行了商議,決定申請國家賠償金966萬餘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53777.64元;申請人誤工費3707555.28元;醫療費、後續治療費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23年的申冤費用支出100萬元。

2016年3月14日下午,從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已受理陳滿國家賠償申請。陳滿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列出了包括侵害人身自由、誤工費、精神損失賠償等在内,共計966萬多元。對于是否啟動問責機制,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董治良表示需要按照程序來。

2016年3月30日,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聽證會。陳滿的代理律師王萬瓊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陳滿含侵害人身自由、誤工費、精神損失賠償等約966萬元。

據介紹,聽證結束後,海南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将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2016年4月18日下午2點半,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陳滿案賠償問題與陳滿及陳滿的代理律師王萬瓊進行了協商溝通。對于協商的結果,王萬瓊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讓人失望”,她稱,海南高院與其協商的賠償金額大概300萬左右,與申請的966萬餘元相差太多,"對于誤工費不認可”。

王萬瓊還表示,如果協商不一緻,按法律規定海南高院應在5月13日前作出賠償決定。如果陳滿對此賠償決定不服,他還有權向最高法申請複議。

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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