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

間諜罪

《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1],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2]
  • 中文名:間諜罪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其他外文名:espionage
  • 分割的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 主體要件:除法人外的的其餘人
  • 法律法規:《刑法》 和《國家安全法》

定義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之罪死刑、沒收财産的适用】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别嚴重、情節特别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可以并處沒收财産。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内容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三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是參加間諜組織充當間諜;二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在我國進行間諜活動;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三是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标。實施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即構成本罪,同時實施這三種行為的,也不實行并罰。

責任形式

本罪隻能由故意構成,故意的認識内容因行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參加間諜組織的,必須明知是間諜組織而參加;接受間諜任務的,必須明知是間諜組織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務而接受;指示轟擊目标的,必須明知對方是敵人而向其指示轟擊目标。

法律辨析

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本罪與背叛國家罪在客觀行為方面可能存在交叉,通常情況下,間諜組織往往同外國、境外組織、機構或個人密切關聯;同時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往往同背叛國家行為在危害國家安全層面,性質和後果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質的區别:首先,犯罪保護的法益側重不同。如前所述,背叛國家罪直接保護的法益為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本罪保護的法益的直接對象一般為國家情報安全和政治穩定。其次,兩罪的犯罪客觀方面不盡相同。背叛國家罪的處罰的典型行為是勾結行為;而本罪主要處罰間諜和破壞行為,其有可能表現為勾結外國,也有可能是直接加入敵對間諜組織,成為其實施間諜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成立本罪,犯罪方式和行為人所起到的集團角色和分工在所不問。

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110條的規定,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它與投敵叛變罪的區别主要表現在:(1)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投敵叛變罪是投奔或投靠敵對勢力,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這是本罪的唯一表現形式,亦即本罪行為人為之效力的隻能是國内外敵對勢力。間諜罪的行為内容則包括兩種,即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間諜活動任務,以及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标。可見,間諜罪的行為人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敵對國家或勢力,也可以是非敵對國家或勢力。(2)犯罪主體不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隻能是中國公民;間諜罪的主體則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

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111條的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它與間諜罪的區别主要表現在:(1)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間諜罪的行為人隻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否從事收集情報,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必須實施了對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行為。(2)提供情報的對象不同。間諜罪中提供情報的對象僅限于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為其他機構、組織、人員提供情報,則構成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本罪處罰

犯間諜罪,根據刑法第110條、第113條和第56條的規定處罰。根據《反間諜法》第27條、第28條的規定,“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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