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合同中的鑒于條款,主要是言明締約雙方簽訂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達到的目的,或簽訂該合同所依賴的事實狀态。該條款多出現在一些涉外合同和重大資産收購、合作開發等合同中,多數國内合同并未将其視為合同的一般條款。
事實上,鑒于條款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如鑒于條款中寫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在雙方對合同履行内容發生争議的時候,此時鑒于條款就相當于一個輔助評價标準,有一定的證明作用,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如果事實狀态導緻“目的落空”,則當事人可以進一步采取相應的救濟辦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是承諾或保證作用,在鑒于條款中寫明一方簽訂合同時所依賴于對方提供的材料或陳述的内容,作為雙方締約的前提或信賴的基礎,如果對方違反了這種承諾或保證,導緻已方利益受損,則可據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因此,在稍複雜的合同中,由于雙方不一定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都作詳細約定,為避免今後發生争議或舉證上的困難,最好在合同中加入鑒于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