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
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指公安或司法機關通令在一定範圍内抓捕在逃犯
對疑犯發出通緝令
引證解釋
執法機關通令各地搜捕在逃犯人。
清林則徐《駐防婦女傅察氏逃走案審明定拟折》:“全順輾轉傳聞,誤以通緝為通融,寫入禀内。”曹禺《北京人》第二幕:“人家現在通緝我。我背了壞名聲,我一輩子出不了頭。”
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緝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隻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有權作出通緝決定後,但仍需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2.各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時,有範圍的限制,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内,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3.被通緝的對象僅限于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緝令中應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衣着和體貌特征并附被通緝人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5.通緝令發出後,如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必須注明原通緝令的編号、日期。
6.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以後,應當及時部署,積極查緝。對于通緝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權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7.被通緝的人已經緝拿歸案、死亡,或者通緝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内立即發出撤銷通緝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