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

為農民提供保障的保險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産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産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1]農業保險常被看作國家對農業的扶持政策,是将财政手段與市場機制相對接,提高财政資金使用效益,分散農業風險的政策。農業保險按性質可分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農業保險。
    中文名:農業保險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agricultural insurance 出處:《農業保險條例》 歸屬:市場經濟 性質:保險

簡介

狹義的農業保險僅指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指為農業生産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産和初加工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保險,亦被稱為兩業保險。廣義的農業保險指所有面向農村開辦的各類保險業務。

農業保險按其保險對象、承保方式、保險責任以及保險性質有不同分類,農業保險保險産品比較複雜。相應的農業保險有經營風險大,經營費用高,正外部性等特點。

美國是實行發展農業保險較早的國家,中國1982年恢複農業保險試辦,2000年後大力推廣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農業保險一般被視作國家财政與商業運作的有機結合,主要為了鼓勵農業生産者的積極性,降低其農業生産風險。

特點

(一)保險标的具有生命性

(二)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大

(三)農業保險的經營費用高

(四)農業保險具有正外部性

(五)農業保險難以商品化

(六)農業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支持

分類

承保對象分類

農業的基本生産資料是土地,主要勞動對象是有生命的植物和動物。狹義的農業隻包括植物栽培和畜禽飼養兩大類。廣義的農業應包括作物栽培(農業)、營造森林(林業)、畜禽飼養(畜牧業)、水産養殖(漁業)以及農村中的副業。盡管副業是一種附帶和分散的小量生産,不具有農業生産的基本待點,但在一定生産力水平下可形成并附屬于農業生産活動。農業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包含農、林、牧、副、漁各種生産。

農業保險一般可分為兩大類:

種植業保險

(1)農作物保險。農作物保險以稻、麥等糧食作物和棉花、煙葉等經濟作物為對象,以各種作物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收獲量價值或生産費用遭受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在作物生長期間,其收獲量有相當部分是取決于土壤環境和自然條件、作物對自然災害的抗禦能力、生産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獲量價值作為保險标的時,應留給被保險人自保一定成數,促使其精耕細作和加強作物管理。如果以生産成本為保險标的,則按照作物在不同時期、處于不同生長階段投入的生産費用,采取定額承保。

(2)收獲期農作物保險。收獲期農作物保險以糧食作物或經濟作物收割後的初級農産品價值為承保對象,即是作物處于晾曬、脫粒、烘烤等初級加工階段時的一種短期保險。

(3)森林保險。森林保險是以天然林場和人工林場為承保對象,以林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病蟲害造成的林木價值或營林生産費用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

(4)經濟林、園林苗圃保險。這種險種承保的對象是生長中的各種經濟林種。包括這些林種提供具有經濟價值的果實、根葉、汁水、皮等産品、以及可供觀賞、美化環境的商品性名貴樹木、樹苗。保險公司對這些樹苗、林種及其産品由于自然災害或病蟲害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此類保險有柑桔、蘋果、山楂、闆栗、橡膠樹、茶樹、核桃、棗樹等保險。

養殖業保險

(1)牲畜保險。牲畜保險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種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馬、種馬、騾、驢、駱駝等為承保對象,承保在飼養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傷殘以及因流行病而強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牲畜保險是一種死亡損失保險。

(2)家畜保險、家禽保險。以商品性生産的豬、羊等家畜和雞、鴨等家禽為保險标的,承保在飼養期間的死亡損失。

(3)水産養殖保險。以商品性的人工養魚、養蝦、育珠等水産養殖産品為承保對象,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疫病、中毒、盜竊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水産品收獲損失或養殖成本報失。

(4)其他養殖保險。以商品性養殖的鹿、貂、狐等經濟動物和養蜂、養蠶等為保險對象,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産品的價值損失。

各國差異

美國、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導參與型

該模式以國家專業保險機構為主導,對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宏觀管理和直接或間接經營,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代表。這種模式以不斷完善的農作物保險法律法規為依托,建立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農作物直接保險和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的全國農業保險公司進行農業再保險。

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社會互助

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主要代表是日本。其特點是:政策性非常強,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等和飼養動物實行強制保險,其他實行自願保險。直接經營農業保險的機構是不以赢利為目的的民間保險合作社,政府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提供再保險、保費補貼和管理費補貼。

西歐模式——政府資助的商業保險

實施這種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歐發達國家如德國、法國、西班牙等。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全國沒有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政府一般不經營農業保險。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農民自願投保。為了減輕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的負擔,政府給予一定保費補貼。

發展中國家模式——政府重點選擇性扶植

該模式主要以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代表。其特點如下:一是農業保險主要由政府專門農業保險機構或國家保險公司提供;二是保險險種少、保障程度低、保障範圍小,主要承保農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飼養動物;三是參加農業保險都是強制性的,且這種強制一般與農業生産貸款相聯系。

各地現狀

黑龍江墾區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

安徽省農作物總承保覆蓋面達72%。

保險責任分類

單一風險保險

即隻承保一種責任的保險,如小麥雹災保險、林木火災保險等。

多風險保險

即承保一種以上可列明責任的保險,如水果保險可以承保風災、凍害等。

一切風險保險

即除了不保的風險以外,其他風險都予以承保的保險。

按性質分類

政策性農業保險

以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為依托,政府通過保費補貼等政策扶持,對種植業、養殖業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險。

商業性農業保險

由保險機構完全按照商業化的運作方式,以盈利為目的而經營的農業保險。

作用

(一)有利于保障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

(二)有利于促進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利用

(四)有利于減輕災後政府籌措資金的壓力

(五)有利于改善農民的信貸地位和經濟地位

(六)有利于農村社會生活的穩定

發展模式

美國模式

1、健全的法律體系

2、形成了三個層次的農業保險組織架構

3、自願保險、強制保險與利益誘導相結合

4、給予一定的财政稅收支持

5、政府提供再保險支持

日本模式

1、重視農業保險立法

2、具有層次分明、功能明确的組織體系

3、自願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

4、國家給予農業保險經營大力支持

經營方式

根據農業生産具有經營的多樣性、分散性、不平衡性、自然風險和病蟲災害等特點,必須采取多種保險經營方式。

法定保險方式

對于頻繁發生、損失後果嚴重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應采用法定保險方式。這些災害會直接影響農業生産的持續進行,給廣大農業生産者帶來生活困難,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發展,同時還會給國家财政造成額外負擔。很多國家采用這種強制保險方式,以保障農業生産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自願保險方式

農副業生産品種繁多,經營分散,造成局部性損失較多。為了提供保障,應大力宣傳保險的作用、增強保險意識,鼓勵自願投保,并滿足農業生産者對保險的不同需要。随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自願保險方式将為廣大商品生産者樂意接受。

合作保險方式

中國《保險法》第149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産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農民合作辦保險是件新事物,我國正在試辦,可能會成為我國農村保險那業發展的重要途徑。

聯合保險方式

保險公司或保險合作社與有關單位合作共保,特别是一些與職能部門和專業單位關系密切的險種,如畜禽保險與畜牧獸醫站的關系密切,就可開展耕牛、生豬的聯合保險,搞防治保險責任制,更好地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保險公司承擔損失補償責任,獸醫站負責防治技術,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把經濟補償責任和防治技術結合起來。實行這種聯合保險方式應具備一些條件,如有一定的禽畜防病、治病人員、财務制度健全,經營管理較好。合作雙方應明确各自所承擔的責任比例,實行“利益分享,責任共擔”原則。

理賠流程

農業保險理賠流程

1、報案與受理。農戶受災後,可以通過行政村協保員、鄉(鎮)保險代理員向人保财險公司報案,同時應保護好标的物。

2、現場查勘。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達現場後,查明農作物受損原因、拍攝受損現場、核定受損數量、确定損失率。

3、對于重大理賠案件,應組成以保險公司為主,農業、植保、财政、氣象等部門參加,鄉鎮配合的聯合查勘小組。

4、保險公司現場查勘結束後,根據種植業保險條款進行确定賠償金額,分散的農戶可直接賠付。大面積災害損失,由地方政府和保險公司根據查勘損失情況,雙方協議确定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和賠償方式。

5、賠償确定金額後,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将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賠款實行張榜公布制度。

6、設置起賠點和絕對免賠率。理賠起點為30%,即承保的農作物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率達到30%(含30%)以上到80%時,按農作物生長期劃分保險金額和損失率計算賠款,并實行15%的絕對免賠率[理賠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各生長期保險金額*(損失率-15%)]。對于損失率達到80%以上時,按該農作物生長期保險金額全額賠付。

中國發展

發展曆程:

(一)1982-1986年:農業保險的恢複試辦

(二)1986-1992年:農業保險多元化和快速發展時期

(三)1993-2003:農業保險的萎縮和徘徊時期

(四)2004-至今:新一輪的農業保險改革和探索時期

模式探索

1、上海安信模式

2、吉林安華模式

3、黑龍江互助制模式

4、浙江共保體模式

5、安盟模式

6、江蘇聯辦共保模式

基層保險機構

因風險和成本原因,政策性農業保險費率水平較高,單靠農民難以獨立負擔這塊支出。因此,國家出台了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政策,由各級财政和農戶共同負擔保費。“但從實際經營情況來看,基層政府的财政補貼資金往往不能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核算和償付能力,也影響了基層保險機構的積極性。”任建國代表介紹,2008年,全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政府财政補貼未到位資金為10.48億元,約占當年保費的十分之一。

對于這個問題,民建中央高度關注,提出應加大财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首先,逐步把對農業保險保費的補貼提高到占當年農業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後逐年适當提高補貼比例。

其次,落實各級财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責任,發達省份的農業保險補貼可由各省财政負擔,落後省份和農業大省的農業保險補貼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負擔。

重要性

一直以來,抗災救災、安撫災民、重建家園的費用主要由國家和地方民政部門負擔,也有一少部分來自群衆和企業的捐贈。這種模式不僅讓國家投出了大量的财力,而且不利于健全的農業風險防範體系的形成。有關專家指出,應盡快建立農業保險機制、成立農業保險公司,更多地用社會的力量來化解農業風險。

據統計,自然災害每年給中國造成1000億元以上的經濟損失,受害人口2億多人次,其中農民是最大的受害者,以往救災主要靠民政救濟、中央财政的應急機制和社會捐助,農業保險無疑可使農民得到更多的補償和保障。

法律制度

縱觀國外農業發展曆程,農業保險為農業發展的自然、經濟、社會三大風險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國政府扶持農業發展的重要政策。為給農業保險保駕護航,世界上很多國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來規範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我國的農業保險立法進程緩慢,農業保險的法律保障體系極其薄弱。我國隻有加快農業保險的法制建設,使農業保險活動真正有法可依,才能調動投保人的積極性,增強投保人的保險意識,才能促進農業的穩定健康發展,也才能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為保障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近幾年,上海、吉林、江蘇、黑龍江等省市先後開展了農業保險試點,取得積極進展。他們在試點過程中摸索了一些有益的經驗,但總體上還不規範、不平衡。我國急需完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使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制度化、法制化,進而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步伐。

存在問題

農民有需求,保險公司有市場,這本是一件皆大歡喜的事情,一旦運作起來,卻變成了農民有苦衷,保險公司也有苦衷。在人保、财保、車保等險種已經相當成熟、人們的觀念也普遍接受的情況下,農業保險這樣一個看來“雙赢”的保險項目,為何會走到如此尴尬的境地?

吉林省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指出,七大因素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1、農民收入水平太低。

2、傳統農業比重太大,農業經濟組織化程度低。

3、國家支持力度小,沒有相應的一系列政策。

4、農業保險法律缺位。

5、農業保險宣傳不到位。

6、保險覆蓋面小,保險水平低也是一個問題。

7、農業保險的人才太少也是制約農業保險的一個很大的問題。

解困良方

從國外來看,農業保險都是政府支持的,因為農業保險的風險非常大。在歐美發達國家,在其工業化初期階段,由于農業收益下降,農業即處于被保護狀态;随着工業化進程加快,農業的“适度保護”政策也始終堅持。在種種保護農業的措施中,農業保險是一個重要手段。所以解困的良方是政策。

一位長期從事保險業的專家建議,将農業保險業務從一般性的保險中剝離出來,建立合作保險制度,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建立起确保農業持續發展和農村長期穩定的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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