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戶

農村低保戶

國家農村居民生活保障政策
農村低保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戶口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 中文名:農村低保戶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Rural households
  • 目的:幫助貧困對象
  • 對象:低收入人群

簡介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戶口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具體資格條件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财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準。也就是說,農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保障标準的,均可申請低保。

申請流程

可以查找當地的低保政策,各省申請低保的條件有所不同。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産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确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适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财産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信函索證、群衆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财産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财産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财産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财産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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