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節約型社會

資源節約型社會

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資源節約型社會是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的曆史階段,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建設節約型社會,就是要在社會生産、建設、流通、消費的各個領域,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這是關系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中華民族興衰,具有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大決策。
    中文名:資源節約型社會 外文名: 适用領域:社會生活 所屬學科:政治 含義: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基本概念

資源節約型社會是指在生産、流通、消費等領域,通過采取法律、經濟和行政等綜合性措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和社會收益,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其目的在于追求更少資源消耗、更低環境污染、更大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此中“節約”具有雙重含義。其一,是相對浪費而言的節約。其二,是要求在經濟運行中對資源、能源需求實行減量化。即,在生産和消費過程中,用盡可能少的資源、能源(或用可再生資源),創造相同的财富甚至更多的财富,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回收各種廢棄物。這種節約要求徹底轉變現行的經濟增長方式,進行深刻的技術革新,真正推動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節約”的這兩重含義是内在統一的,必須統籌兼顧,不能片面理解。

發展曆程

對于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尤其是在生産活動中存在的巨大浪費現象,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早在1995年召開的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上,就提出了實現“經濟增長方式”和“經濟體制”兩個根本性轉變的戰略要求。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在京召開,這次全會明确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此後,針對中國經濟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一系列關系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促進中國經濟增長方式改變、降低生産過程中的消耗的改革措施相繼出台。

以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為契機,政府各個部門清理了一大批行政許可事項,把本來應該由市場決定的行為,交還給市場。2005年6月27日下午,胡錦濤指出,“節約能源資源,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路子,是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也是關系中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此後,國務院頒發了《國務院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重點工作通知》,對建設節約型社會工作進行了部署。

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

重視可再生資源循環利用。要構建廢舊物資循環利用體系,建設資源循環型社會,尤其要注重社區的參與。過去一些社區設有廢品收購站,分類回收頭發、玻璃、牙膏皮、舊電池、紙片、廢銅爛鐵等,而可降解材料則作為肥料利用,全民參與,在源頭實現垃圾分類利用,今天仍然具有借鑒意義。從鄉村振興的角度來說,要重點關注廢舊農用物資回收利用問題,鼓勵鄉鎮層面的回收和資源化利用舉措。

  現代可再生資源利用須從資源開采、資源利用效率、資源再生等不同環節下功夫。資源開采應确保對環境破壞降到最低;資源利用效率要在現有基礎上大幅度提高,做到物盡其用;資源再生則充分利用廢棄的物質“二次采礦”,從而減少對原生自然資源的挖掘;另外,在廢舊金屬再生利用上,要提升高質量循環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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