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

投資方式之一
信托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借助發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會上不确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托資産,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産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并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托制度。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統稱,包括信托投資基金、單位信托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中文名:信托基金 外文名:Trust Fund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别名:投資基金 類 别:基金

特點

⒈集合投資

⒉專家管理、專家操作

⒊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⒋資産經營與資産保管相分離

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⒍以純粹的投資為目的

⒎流動性強.

定義

我們現在說的基金通常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

種類

根據不同标準,可以将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過銀行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期間基金規模固定,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根據組織形态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目前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币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運作方式

信托基金資金運作方式主要為貸款,股權投資較少,而且有不斷萎縮的趨勢。即使在僅有的股權投資項目中,信托公司基本并不參與目标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所采取各種控制措施,例如派駐董事,委任财務總監,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範資金風險。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标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于變相的債權融資。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緻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内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願意采用。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較短,基本為1-2年。其實,我國居民的長期資金并不缺乏,用于養老、子女教育、婚嫁等儲蓄十分可觀,但造成信托期限短的主要原因是:投資者期望短期内獲取收益,對長期理财心存疑慮;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品牌尚無法讓投資者信服。由于信托合同數量的限制,信托公司為了募集足額資金,隻得尋找企業機構客戶,而企業機構客戶的資金往往都是短期的。我國的社保基金理事會等大型機構雖然有長期資金,但目前不能購買信托基金。另外,貸款信托無法開發成長期理财品種。

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于英國中世紀的土地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産生糾紛後,由于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謂信托即指财産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産交給受托人占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将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于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托,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托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違法的目的而将财産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産的人;其三為信托受益人,即雖不占有管理财産,但是有權獲得該财産收益的人;其四為信托财産即信托标的物。

因此,信托可以理解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産交給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隻是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托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

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是中國信托實踐的開始。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則,信托财産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托财産獨立性原則、信托公平原則、信托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美國是投資基金比較活躍的國家,然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并沒有精确、統一的産業投資基金的定義,在許多場合,隻是一種籠統、寬泛的稱謂。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個企業、居民募集資金,集合之後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權,或購買其它形态财産(如不動産物業),以獲取的收益向投資者分配。它不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處于穩定發展階段)投資基金,也包括了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房地産投資基金(REIT)等。

投資基金

根據基金的組織方式劃分,美國産業投資基金分為信托制與公司制兩種組織形式,也有人稱為契約型與公司型。前者依據信托法律制度,而後者依據公司法律制度。信托制能滿足當事人之間的靈活性要求,而公司制能很好地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在美國,産業投資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因為"紙面公司"作為特設實體被允許存在。也有部分采用信托制,其中一些以受益憑證這一證券形态在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動性很好。

信托制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證券投資基金,它在美國被稱之為共同基金,最為普及。因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發達,企業股權已經高度證券化,法制相對健全、規範,上市公司質量相對較高,能夠進行價值投資,所以美國的大環境促進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大發展。

相形之下,産業投資基金一般并不顯眼。有的可以公募,有的可以私募。産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是中小企業、高科技成長企業,主要經營業務是企業創業、重組并購、MBO、房地産等,這些對象及其業務風險相對大。産業投資基金一般可以對目标企業進行多次持續投資。因為美國證券市場IPO便捷,可以使得産業投資基金順利退出,所以産業投資基金的資金運用方式主要為股權投資。通常,基金管理人員會在目标公司擔任董事,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對企業有較大影響力。

在産業投資基金的運作過程中,由于基金經理(自然人、基金管理人的雇員)、基金管理人(法人)與投資者之間,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産生利益沖突,為了避免這一問題,産業投資基金多采用有限與一般合夥人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出資充當有限合夥人,基金經理出資充當一般合夥人,各自的出資比例與分享項目收益比例卻不同,以此激勵基金經理,也保護投資者利益。

觀察美國産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避免融資過度集中銀行,使得社會融資結構比較合理;為企業提供了長期、穩定資金,形成多元化融資渠道;促進了新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産力;豐富了投資者理财選擇。

國内現狀

在中國,最接近美國産業投資基金形态的金融産品就是信托公司開發的信托基金(注:本文所稱信托基金,是為了反映其實質,并與國外稱謂統一而定義,與目前國内業界使用的概念"信托計劃"、"信托産品"、"信托品種"含義一緻)。其開發依據是《信托法》,全部采用信托制形式,這是與美國産業投資基金最大的差異。觀察2002年7月至今中國信托基金的發展,它彌補了企業不能發行債券、股票的不足,豐富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價值投資的渠道,使得投資者分享了中國經濟增長的成果。

中國信托基金與美國産業投資基金一樣,主要投資于實業領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礎設施、房地産、公用事業三大領域項目,屬于傳統成熟行業,經營模式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沒有高科技含量。對于高科技行業,信托融資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國自主開發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項目開發人員職業經曆局限于金融業内,沒有工程技術背景,對工業技術并不熟悉,也未曾從事過實業公司的經營管理。

雖然信托基金的投資對象與美國産業投資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資企業一般屬于中型規模企業,缺乏對企業初創階段的投資。這是因為,一方面小企業經營不穩定,信托基金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又較弱;另一方面,對于大型企業進行股權融資不現實。由于信托貸款過程長,利率并不明顯優惠,與銀行貸款相比沒有優勢,且雙方實力不對等,故有些大型企業目前還沒有興趣向信托公司融資。

按照有關規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隻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監管部門謹慎心态明顯,不願放開;另一方面,中國一些人士受到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影響,認為對信托基金的發行範圍應予以限制。該法規定,投資公司(即産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股東)人數不得超過100人。這本是針對公司制基金而言,由于中國一些人士對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中國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發行時,信托公司不能進行營銷宣傳。

銀監會不允許信托公司采用受益憑證方式發行,能夠證明投資者對信托财産及其收益擁有權利的憑證就是信托合同。目前的規章對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規定比較原則化,因此信托合同屬于非标準的契約,轉讓手續繁瑣,流動性很差。各家信托公司僅負責該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沒有全國性的集中交易場所。目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動性需求尚不明顯;如果信托期限較長,在信托期間交易需求将變得迫切,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将比較突出。這也是信托公司無法開發長期理财品種的原因之一。

信托基金投入的項目數量較少,一般僅有一個,風險過于集中。受到信托合同數量200份限制,信托融資規模相對有限,一個信托基金的資金量無法投向多個項目。而且,現階段信托公司在一個信托基金中管理多個項目的能力也有限。

無論發行規模的大小,目前信托公司、信托執行經理很少出資認購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額。這樣對業務人員缺乏制衡機制。業務人員開發信托項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為了獲取自己的業績提成,存在冒險沖動,因此,業務人員、其所在信托公司與投資人三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與利益沖突的可能。

英文參考:mutual fund

相關定義

為一種并非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其組織架構容許處理基金所賺得的收益。在台銷售的海外基金,依其設立結構可分為兩大體系,一為英國系統的單位信托基金,以信托形式設立;一為美國系統的共同基金,其結構有如一間有限責任的公司。兩者皆由專業的投資管理公司依基金成立時所載明的投資準則進行管理,對投資者而言,差别不大。有些基金公司稱呼其産品為“Mutual fund”,有些則是“Unit Trust”。基本上,兩者是等同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其法律依據。單位信托基金起源自英國工業革命後,借用的是“信托契約法”,通常歐洲的基金公司會慣用單位信托基金這稱統。相反,共同基金則以投資公司的形式成立,以“公司法”為根據。一般北美洲的基金公司慣用此稱号。雖然單位信托基金與共同基金的組成方法有所不同,然而在經濟不斷發展下,兩者功能漸趨一緻。

相關疑問

2011年是整個中國信托業最風光的一年,資産管理規模輕松跨過4萬億,成為銀行、保險之外的第三大行業。超速發展的背後,是顯而易見的剛性兌付壓力。

根據數據測算,信托公司今年三季度前面臨集中兌付,行業風險加大,甚至可能引起監管收緊。但,信托公司已經預先考慮到這些情況,并作出了反應,就是信托基金化,以達到風險可控目的。這是條創新之路,是否能解決迫在眉睫的兌付問題,是否能被市場廣泛接受,依然疑窦叢生。

占集合信托發行總量70%以上的房地産信托是信托業兌付壓力的主要來源,其2012年全年兌付量為2010年的18倍。而最近的兌付高峰即為3月和6月,其中3月份到期兌付的房地産信托産品規模總計為154億元,僅此一個月的到期兌付量就為2010年整年兌付額度的2倍有餘。

如此巨大的兌付壓力,其實更多地植根于一個現實,目前市場上絕大部分信托采用融資性安排,且投向一個固定項目或單一公司。

其具體流程為,信托公司與某一項目公司簽訂固定收益協議,投入資金并控制相關權證,根據具體協議分批回收或到期一次性回收資金。這種事實上的“類貸款”使得兌付風險集中在一家公司和單一時點上。而一旦遭遇宏觀調控,行業整體不景氣,兌付風險即成倍放大。

基金化的信托産品之所以與現存的産品不同,是它在發行設計上抛棄了面向單一公司、固定收益的模式,而是允許信托公司對募集來的資金組成一個資金池,進行主動管理,以不同形式投入不同類别的混合資産,同時用開放式的計劃,允許投資者中途回購份額。

而在兌付壓力的最大來源地産信托上,特色基金化信托産品存量截至2011年年末約為325億元,占地産信托業務餘額的比重僅為5%左右。

在融資類信托受限的情況下,2012年全行業基金化信托産品的比重會有大幅度上升,樂觀估計今年全年會接近全部信托産品規模的30%至40%,基金化産品似乎成為了信托公司的救命稻草。

現在發行的基金化産品隻是減低了産品本身的風險,對信托公司來說作用不大。因為信托公司的兌付壓力更迫在眉睫的是前幾年留存下來的産品。如果原有計劃對應銷售不暢,沒有籌措到足夠的資金,該由公司承擔的代償還是得做。

銀監會早有規定,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信托計劃不能相互接盤。這就使得用新募集資金來接盤舊的項目成為不可能,否則會觸及紅線。

不僅基金化信托産品對于緩解兌付壓力的效果不明顯,還有被市場接受的程度實在堪憂。客戶對固定收益、看起來比較有保障的類貸款地産信托都已經不接受了,很難說服他們去投一個浮動收益的産品。

把單個項目的信托做成投資于多個項目的基金,其結果是單個信托計劃的規模更大,會達到10億級别。而期限也由2年左右拉長到5年上下。這對信托公司主動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信托公司在運行基金化産品方面不僅缺乏經驗,而且缺乏人才。

以地産信托為例,大多數的信托公司熟悉如何控制權證、如何控制風險的人很多,但是真正特别了解房地産行業跟項目前景判斷的人不多,因為他們習慣了看擔保、看質押、看項目背後公司的實力。

自2010年年末以來,銀監會數度表态,鼓勵信托公司研究創設中長期私募基金型信托計劃,但市場響應不大。

單位信托基金

目前在台銷售的海外基金,依其設立結構可分為兩大體系,一為英國系統的單位信托基金,以信托形式設立;一為美國系統的共同基金,其結構有如一間有限責任的公司。

風險

保本風險

保本風險的本金發生虧損的概率很低,但本金發生虧損的幾率也并非完全沒有,信托計劃并不承諾保本。當證券市場劇烈下跌,來不及止損平倉時,就可能發生淨值虧損沖破“緩沖墊”的情形,這時優先委托人的本金就虧損了。

利率風險

一般國内現行利率一年調整一次,一年期的信托基金,一般不會産生利率風險。2年期以上的信托基金需要看資金運用簽訂的合同條款情況。從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來看,貸款運用的信托基金一般會與借款人約定貸款利率随央行一塊調整,從而規避利率風險,而股權投資回購方式運用的信托基金,視其與被投資方在利率變動方面的約定确定是否能規避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

風險的大小決定投資者的本金能否順利收回,預計收益能否順利實現,因而也是投資人最為關注的風險因素。評判信用風險,一看資金運用項目的投資情況,特别是項目在信托期限内的現金流量是否能充分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二看項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實力,是否有足夠的資金實力在項目不能正常還本付息時在公司内自己消化;三看信托資金運用的信用提升手段,如抵押(質押)物是否過硬,抵押(質押)比率是否安全,擔保方信用級别和資金實力如何,有無保險介入,專項賠償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權當中次級受益權的規模和承擔義務情況等;四看發售信托産品之信托公司的信譽度、是否有政府背景、項目運作從業經驗是否豐富以及資本實力的大小等。

一般來說,基礎設施類要好于房地産投資和其他項目類型,而運用于大企業集團的信托要好于運用于一般公司的信托,抵押、擔保充分的信托要好于一般的信用型的信托。

流動性風險

一般現有的信托産品隻能以合同形式轉讓,不具備成型的轉讓市場,風險與股票、債券、基金等品種流動性風險相對比較大。不過,信托公司在設計信托産品時已經對該風險給予了充分的收益補償。

常見的信托基金風險主要就是上述四點,綜上可以看出,信托基金風險中的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是不可控制的,而保本風險和信用風險則是可操控的,投資者需格外注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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