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學

解釋學

诠釋理論
解釋學,又稱诠釋學(hermeneutics),是一個解釋和了解文本的哲學技術。它也許被描述作為诠釋理論并根據文本本身來了解文本。施萊爾馬赫緻力于聖經釋義學中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問題的研究,提出了有關正确理解和避免誤解的普遍性理論,使神學的解釋成為普遍解釋理論的一種具體運用。現代解釋學的開創者是20世紀的德國哲學家海德格爾,他将傳統解釋學從方法論和認識論性質的研究轉變為本體論性質的研究,且将其轉變成一種哲學。[1]
  • 中文名:解釋學
  • 外文名:hermeneutics
  • 類别:
  • 主管部門:
  • 别名:诠釋學
  • 包括:西方哲學、宗教學

簡介

西方哲學、宗教學、曆史學、語言學、心理學、社會學以及文藝理論中有關意義、理解和解釋等問題的哲學體系、方法論或技術性規則的統稱。有關解釋學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古希臘。它作為一種哲學學派形成于20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西方學術界産生了較大的影響。

"釋義學"早在人類遠古文明時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蔔卦、神話、寓言意義的問題。古希臘時代亞裡士多德的學說已涉及理解和解釋的問題。“解釋學”一詞的詞根hermes就來自古希臘語,其意為"神之消息"。當時,人們已把如何使隐晦的神意轉換為可理解的語言的研究看作一門學問。中世紀的A.奧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學家在對宗教教義進行新的解釋時,逐步把以往對解釋問題的零散研究系統化。

16世紀的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聖經本文的原則與方法的問題,對解釋學研究起了較大的推動作用。此外在法學、曆史學、語言修辭學等傳統研究中也一直涉及解釋學的問題。“解釋學”一詞于1954年首次出于J.丹豪色的着作中。但在18世紀以前,有關如何正确理解文意内容的研究往往被稱作"釋義學"。這類研究往往從實用性出發,實際上是一些零散解釋規則的彙集。

亦澤“闡釋學”、"釋義學”、“诠釋學”。廣義指對于本文之意義的理解和解釋的理論或哲學。涉及哲學、語言學、文學、文獻學、曆史學、宗教、藝術、神話學、人類學、文化學、社會學、法學等問題,反映出當代人文科學研究領域的各門學科之間相互交流、滲透和融合的趨勢。既是—門邊緣學科和一種新的研究方法,又是一種哲學思潮。狹義指局部解釋學、一般解釋學、哲學解釋學等分支、學派。局部解釋學泛指任何本文注釋(包括備往今來的法律、《聖經》、文學、夢和其他形式的本文解釋的規則和方法的理論體系。從古希臘人解釋荷馬的史詩和其他詩作開始.歐洲的古典學者就有注釋古代文獻的傳統。

中世紀後期形成了有關《聖經》經文和法律條文解釋的“古典注釋學”和考證古代典籍的文獻學。一般解釋學是對本文的理解和解釋的—般方法論研究。它不同于各種局部形式的解釋學,其目的在于建立以連貫—緻的理解哲學為基礎的一般而普遍的方法論。代表人物為施萊爾馬赫、狄爾泰和意人利哲學家埃米裡奧·貝蒂。埃米裡奧·貝蒂為了響應伽達默爾的《真理與方法》,發表《作為精神科學的普遍方法的釋義學》和《普遍解釋是人文科學的方法》(1967)兩書,試圖建立以考察多學科中解釋的模式為基礎的普遍“理解”方法,規定一套解釋的标準。

哲學解釋學泛指對理解和解釋的現象的各個層次和各種情況的研究,它不是一種方法論,而是對方法淪、對理解中意識形态的作用以及對不同形式的解釋的範圍和假定等的哲學“反思”。

哲學解釋學有兩種形式;(1)分析的解釋學。涉及理解和解釋、思維機器和日常語言等問題。它均一般解釋學不問,雖然也涉及方法論,但是主要屬于哲學性質。(2)人文主義的哲學解釋學。其代表人物包括海德格爾、伽達默爾、利科和德裡達等人。他們根據現象學的傳統及其對客觀知識的批判,對本文解釋的條件進行反思。伽達默爾和德裡達根據海德格爾對存在——神學傳統的批判研究,力圖在形而上學問題的具體情況中理解解釋。

利科與前兩人不同,試圖調和德國的解釋學傳統和語言分析哲學、心理分析學、結構主義思潮,認為本休論隻存在于解釋的方法論中.并隻有通過各種解釋之間的“沖突”,才能獲悉被解釋的存在。

定義

解釋學,又稱诠釋學(hermeneutics),是一個解釋和了解文本的哲學技術。它也許被描述作為诠釋理論并根據文本本身來了解文本。

“文本”的概念被擴展為書面文件。例如:講話、表現、藝術作品和事件。因此,任何一個人都在細說或者诠譯“社會文本”。

辭源

“hermeneutics”源自于希臘語(ἑρμήνευω),意思是“了解”。這是從希臘神赫耳墨斯(Hermes)的名字得來。

文字解釋學

在一般情況下,解釋學常常意味着解釋聖經的過程。在猶太和基督徒曆史學者和研讀聖經的學生為了意思而開發了诠釋學各種各樣不同的系統。因為哲學诠釋學為各種解釋性項目提供理論依托,所以它可以被視為聖經诠釋學的發展。哲學诠釋學在某種程度上對當代聖經诠釋學有影響。

參見

聖經诠釋學

電腦語言學

内容分析

解構主義

知識表達

文學理論

意義

符号

古典時期

作為一門理論來研究。解釋學是由19世紀德國哲學家F.E.D.施萊爾馬赫(1768~1834)和W.狄爾泰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開創的。施萊爾馬赫緻力于聖經釋義學中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問題的研究,提出了有關正确理解和避免誤解的普遍性理論,使神學的解釋成為普遍解釋理論的一種具體運用。狄爾泰被看作是西方傳統解釋學的集大成者,他仿效為自然科學奠定哲學基礎的I.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提出了作為"曆史理性批判"的解釋學。

他所關心的中心課題是:處于具體曆史情境中的解釋學如何能對其他曆史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理解。他認為自然科學中的因果"說明"原則與精神科學中的"理解"原則根本對立,彼此各有其适用範圍,互不逾越。他還把文化現象中的"理解"看作是一個生命(作品解釋者)"進入"另一個生命(作品創作者)的過程。

也就是說,一切社會文化現象都相當于在種種符号中固定化了的生命表現,理解這些現象就相當于把握符号創造者的主觀精神世界。狄爾泰以前的各種解釋學研究,在西方往往統稱為古典解釋學。古典時期對解釋學有貢獻的研究者還包括文藝複興以來的I.M.弗拉休斯、B.斯賓諾莎、J.克拉德紐斯、A.G.鮑姆嘉通、L.邁耶爾、K.W.von洪堡、G.A.F.阿斯特、F.K.von薩維格尼,L.von蘭克和J.G.德羅申等。

現代時期

海德格爾通過對"此在"的分析達到對一般"存在"的理解,并把理解作為一種本體論的活動。他提出了"解釋學循環"這一著名理論,認為解釋者對被解釋對象的"認識預期"是待解釋的意義的一個部分,理解活動的完成因而依賴于理解的"前結構",即一組在理解之前業已存在的決定理解的因素。于是,這一基本"循環性"始終存在于"前結構"與解釋者的"情境"之間。不過,他強調這不是一個"惡性循環",而是"此在"進行認識活動的基本條件。

50年代末德國哲學家H.-G.加達默爾把海德格爾的本體論與古典解釋學結合起來,使哲學解釋學成為一個專門的哲學學派。他本人的學說也成為60年代以來歐美解釋學的基礎之一,影響甚廣。加達默爾關于解釋學的基本觀點是:人文科學不可避免地具有曆史相對性與文化差距性。他在美學、曆史與語言這三個領域中,分别對這一主題進行了研究。他認為人的存在局限于傳統之中,其認識會有不可避免的"偏見"。人類曆史由傳統的各種力量積累而成,他稱之為"效果史"。在"效果史"中,過去與現在相互作用,當前的認識受制于過去的傳統因素。他認為真實的理解乃是各種不同的主體"視界"相互"溶合"的結果。

現代解釋學前期的另外兩位代表人物是德國的宗教解釋學者R.K.B.鮑爾特曼(1884~1976)和意大利"解釋學理論"的研究者E.貝蒂。鮑爾特曼受狄爾泰與海德格爾的影響,提出了自己的解釋學循環論,其基本觀點是:宗教信息解釋者必須先有信仰才能理解,但理解的目的正是為了獲得信仰。他還提出使聖經解釋"非神話化"的原則,認為隻對聖經作曆史的與語言的解釋,就足以判定它所包含的宗教信息。他的弟子E.福赫斯與G.艾伯林把其學說移入語言學研究中,在宗教解釋學中也有較大影響。

貝蒂則反對本體論解釋學的主觀主義與相對主義。他直接繼承了古典解釋學的課題,恢複了把解釋學作為人文科學方法論以及一般解釋理論的意義。他認為人文科學中的理解應具有相對的客觀性,這種客觀性來自心靈的"客觀表現"。但由于客觀表現(如文字)與接受者之間存在着距離,因而理解的客觀性就不可能完全實現。同時也由于心靈凝結于永恒的形式中并與作為"他者"的其他主體相對而結成相互依存關系,這就使理解不隻是了解文本字義,同時也要求文本的創作者與解釋者彼此在理智、情感、道德諸層次上互相融通。盡管貝蒂對解釋活動的技術性問題進行了較詳細的研究,但他對哲學解釋學的影響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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