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的統一考試
為适應我國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共同組織實施了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衛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報名、資格審核等全部考務工作。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分别負責西醫、中醫、計生部分專業的命題、組卷工作。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舉行。[1]
    中文名: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外文名: 别名: 目的:為适應我國人事制度的改革 舉辦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頻率:每年進行一次 考試時間:五月中旬舉行 内容:四個科目

考試範圍

(一)适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内,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别範圍: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起點為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自2008年度起,全科醫學、臨床醫學(專業代碼為026到084)以及中藥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别為002、014、091)、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别為016、098)的各專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的考試,均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其他49個專業的4個科目仍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

證書考取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内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号。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并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證書管理

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内不得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僞造學曆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曆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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