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

行政法領域基礎性法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範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争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于行政法具體規範之中,同時又高于行政法具體規範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準則。它分為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程序性基本原則。
    中文名:行政法基本原則 外文名: 别名: 提出者: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學者論述 應用學科:法學、憲制、行政管理 适用領域範圍:普遍性

原則理解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六個,分别是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誠實守信原則、高效便民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反應行政法本質和具體制度規則内在聯系的共同性規則。

普遍性

運用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早已為衆多國家所采用,以比例原則為例,在英國,16世紀就有該原則的判決,到20世紀初,該原則已經發展到相當成熟的程度。今天,該原則幾乎出現在每星期所發布的判例中,在大量案件中該原則得到了成功運用。在法,德,日等國和我國台灣地區,法律原則被公認為是行政法的淵源在法律中明确規定,并廣泛運用到司法過程中。

法律原則是法律共同體基于公平,正義等基本價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較一緻和穩定的行為準則,原則往往是有彈性的,這一點使它不同于必須适用的規則。法律原則可能載于法條中,但很多情況下隻表達在教科書和論着中,甚至隻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中。可以說,在法治發達的國家,法律原則的運用對于法律的适用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實踐

無法律即無行政是傳統行政法對行政行為的基本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中國司法機關斷案的基本準則,二者表現在行政司法領域即是《行政訴訟法》對司法機關适用法律提出了極為嚴格的要求。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适用于本行政區域内發生的行政案件。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概括之就是适用法律行政法規參照規章,可見,作為行政法律基本精神概括的行政法基本原則是被排除在行政司法實踐之外的,而最高法院的兩則判例對其提出了挑戰。

适用案例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田永案

在田永案的判決中有這樣一段話,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将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根據學者對田永案的考證,沒有證據顯示法官們在判決時具有運用正當程序原則的明晰意圖,是一種樸素的程序正義的觀念形成了法官判案時的信念。

而探究法官之所以敢于提出程序要求的背後還會發現,由于他們所處的處境比較有利,受外界壓力不是很大,因而比較超然,再加上這條理由不是本案判決的決定性理由使得它所承擔的風險并不大。從而在判決書中保留下來,完全可以說,本案判決對正當程序原則的運用是一個附帶寫下的理由,并沒有引起關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對這起案例的刊登卻改變了它的命運。公報在公布判決書内容時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原告。被告的稱呼分别被改成被處理者,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反映了最高法院試圖将個案适用的原則發展成為一項普遍适用的要求;二是公報在重申作出退學處理決定應當遵守的程序原則時,明确了違反該原則的法律後果——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即單單憑這一程序上的理由就足以撤銷被告的退學處理決定。這就使得正當程序原則的運用變得更清晰,對正當程序原則的強調更凸出了。

最高法院的判例應合了學界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呼籲,彌補了中國行政立法上的缺陷,它所昭示的關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精神以及大膽運用法律原則的勇氣,将遠遠超越個案的意義,值得肯定和效仿。

介紹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徹于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現的基本準則。n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包括行政法的實然狀态的原則,又包括行政法的應然狀态的原則。包括以下原則:行政法治原則、适度性原則、互動性原則、程序正當原則。n

基本原則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規範空白和出現漏洞的時候,作為共同理念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規範及其實施都不得與其相抵觸,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行政法的應然狀态,又要體現行政法的實然狀态,而行政法的應然和實然不過是政府與公民關系或者說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的理想和現實的反映,同時行政法又要承擔規範和改造現實以一步步向理想趨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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