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步青數學教育獎

蘇步青數學教育獎

獎勵從事中學數學教育工作者的獎項
“蘇步青數學教育獎”是在國家教育部的支持下設立的國内第一個獎勵從事中學數學教育工作者的獎項,每兩到三年評選一次,是我國中學數學教育界最高獎。[1]1991年9月,在第七個全國教師節期間,根據項武義教授夫婦和谷超豪院士、胡和生院士夫婦的共同倡議,由複旦大學、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聯合發起設立“蘇步青數學教育獎”。
  • 中文名:
  • 外文名:
  • 别名:
  • 創辦機構:
  • 中文名稱:蘇步青數學教育獎
  • 設獎時間:1991年1月
  • 表彰對象:數學教育工作者
  • 獎勵等級:中學數學教育界最高獎

簡介

1991年9月,在第七個全國教師節期間,根據項武義教授夫婦和谷超豪院士、胡和生院士夫婦的共同倡議,由複旦大學、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聯合發起設立“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目前,“蘇步青數學教育獎”是在國家教育部的支持下設立的國内第一個獎勵從事中學數學教育工作者的獎項,也是我國中學數學教育界最高獎。

“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獲獎者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從事中學數學教育或教學研究15年以上,而且現在仍然直接從事中學數學教育或教學研究;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基礎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良好的師德;

(三)在中學數學教育研究、改革、發展和人才培養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并已産生一定影響。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基礎教學教師和教學研究人員隊伍的建設,同時,為表達對蘇步青教授畢生緻力于數學教育事業的敬意,激勵廣大數學教育工作者繼承發揚蘇步青教授的崇高精神,為基礎數學教育事業貢獻力量,經教育部同意,特設立“蘇步青數學教育獎”。

第二條 “蘇步青數學教育獎”是中學數學教育工作者的榮譽稱号,評獎每二或三年為一屆。

第二章 獎勵對象

第三條 凡從事中學數學教育的教師、教學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經過推薦和評審可以獲“蘇步青數學教育獎”: 

(一)從事中學數學教育或教學研究15年以上,而且現在仍然直接從事中學數學教育或教學研究;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基礎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良好的師德; 

(三)在中學數學教育研究、改革、發展和人才培養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并已産生一定影響。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四條 本獎領導機構為“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發起單位複旦大學以及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西、北京、廣東等九省、市教育廳(委)和上海市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的代表和發起人的代表,教育部、中國數學會、中國教育學會的有關領導與專家組成;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幹人; 

(三)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總部及秘書處設在複旦大學數學科學學院,秘書處在理事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 理事會職責。 

(一)制定每屆評獎工作細則; 

(二)聘請每屆“蘇步青數學教育獎”評審委員會成員,指定評審委員會正副主任; 

(三)确定獲獎名單、獎金額度并組織頒獎; 

(四)審議經費使用情況; 

(五)研究決定與本獎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六條 “蘇步青數學教育獎”評審委員會由長期關心和熟悉基礎數學教育的專家若幹人組成,作為本獎評審機構。評審委員會獨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七條 推薦獲獎候選人。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負責本地區有關“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的宣傳和發動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根據理事會規定的推薦名額及要求,按評獎工作細則組織評審和推薦工作,具體由省級教研室負責;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研室對《蘇步青數學教育獎候選人推薦表》和證明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然後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評審組評審。 

第八條 評定獲獎名單。 

(一)為了工作方便、有效,本獎采取評委會和評審組兩級評審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評審組,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推薦對象進行評審;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審組評審後,按理事會規定的名額确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獲獎候選人推薦名單,簽署推薦表後報本獎評審委員會; 

(三)秘書處對各地申報材料,按評獎工作細則的要求進行預審,并将預審情況向評審委員會報告; 

(四)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要堅持标準,優中選優,甯缺毋濫。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定獲獎名單; 

(五)每屆評獎分一等獎、二等獎兩種,具體名額由理事會決定。 

(六)每屆未被評上一、二等獎者,均可獲得本屆的提名獎,以資鼓勵。 

第九條 批準獲獎名單。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獲獎名單,經本獎理事會審查批準後公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 

(一)發起本獎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個人提供部分經費; 

(二)本獎接受海内外個人、企業或其他單位捐贈的獎金或其他贊助。對捐贈人(單位)由本獎理事會發給證書; 

(三)本獎籌款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第十一條 基金使用和監督。 

(一)經費主要用于本獎獎金及評審工作和其他必要開支: 

(二)本獎基金委托上海市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代管; 

(三)由秘書處向本獎理事會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理事會。

1993年12月17日第一次修訂 

1998年4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004年7月14日第三次修訂

評獎細剛

關于第九屆“蘇步青數學教育獎”評獎工作細則 

根據“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章程,為做好第九屆“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的評獎工作,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推薦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的宣傳、發動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委、局)負責,要使廣大有關人員明确設立“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的目的、意義,認真負責地做好評獎的各個環節的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候選人的推薦評審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 (委、局)領導下,具體由省級教研室組織實施。候選人推薦産生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3.本屆評獎對象除符合章程規定的條件外,必須是2011年3月31日前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在崗人員,優先推薦直接從事數學教學的教師。教齡計算至2011年8月31日。前幾屆被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為獲獎候選人,而未評上一、二等獎者,本屆仍可推薦,但不能連續推薦3次。 

4.推薦候選人應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特别要取得候選人所在單位多數人及所在縣、市(地)教研部門和教育人事部門的認可,由縣、市(地)教研室和候選人所在單位領導簽署推薦意見。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獲獎候選人名單為1-3名(如果隻推薦1名,必須是第一線數學教師;如果推薦2名以上,至多1名教研員)。于2011年3月31日前報“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秘書處,逾期不予受理。 

6.《“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獲獎候選人推薦表》應由被推薦者本人填寫,所在單位審查。填表内容應準确真實,并用電腦打印。各有關部門領導簽署的意見,加蓋的公章都應齊全。上報全國評審的推薦材料應裝訂成冊(每名候選人一冊),一式二份。推薦材料順序為:目錄;推薦表;證明材料(複印件須由被推薦人所在單位蓋章證明與原件相同);論文代表作(限選二至三件,按重要性排序編号)。 

7.推薦工作應認真嚴肅,如發現弄虛作假,即取消評審或獎勵資格,并向有關領導部門報告,追究有關人員職責。 

(二)評審 1.對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審推薦的候選人,由本獎秘書處組織預審,審核獲獎候選人資格和确認有關材料是否齊備、規範,并将預審情況向本獎評審委員會報告。 

2.評審委員會由“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理事會聘請長期關心和熟悉中學數學教育的專家組成,獨立開展工作。在評審中做到公平公正、堅持标準、優中選優、甯缺毋濫。 

3.本屆評審獲獎名額:“一等獎”不超過10名,“二等獎”不超過40名。評審結果由本獎秘書處通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委、局)進行公示、确認,經本屆理事會審查批準後頒發。 

〔三〕頒獎   1.頒獎大會暨經驗交流會拟在2011年10月舉行; 

2.每位“一等獎”獲得者,授予獎牌、證書及獎金16,000元; 

3.每位“二等獎”獲得者,授予獎牌、證書及獎金8,000元。 

4.未被評上一、二等獎的教師,均可獲得提名獎,授予證書。 

(四)時間安排 

1.2010年6月前,将《“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章程》、《關于第九屆“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獲獎候選人推薦工作的通知》、《第九屆“蘇步青數學教育獎”評獎工作細則》、《“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獲獎候選人推薦表》分發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委、局)及省級教研室。 

2.2010年9月-2011年3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委、局)做好“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獲獎候選人的推薦工作。 

3.2011年6月底前完成本屆秘書處對獲獎候選人材料的預初審。 

4.2011年7月底前完成本屆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并将評審結果上報理事會。 

5.2011年10月舉行第九屆“蘇步青數學教育獎”頒獎大會暨經驗交流會。(地點、時間另行通知) 

有關工作,請與本獎秘書處聯系。

秘書處地址:上海複旦大學數學研究所(郵編:200433)。

聯系人:虞彬、江春芳 黃宣國“蘇步青數學教育獎”秘書處。

上一篇:都市全能高手

下一篇:重生打造完美家園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